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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和性别平等是我国的两项基本国策。20世纪80年代,一些两方学者讨论过计划生育政策与性别平等的关系问题,但没有就该问题做具体研究。20多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我国的计划生育、妇女、性别问题做了大量研究,但也没有直接涉及到该问题。作为计划生育政策的直接结果,数以千万计的独生子女备受学术界关注,但研究独生子女本身的很多,研究独生子女这一事实对社会的影响的很少,研究城镇独生子女的很多,研究农村独生子女的很少。基于此,本研究提出的研究问题是,在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的农村地区,生育独生子女能否改善日常生活中的性别平等状况。
本研究运用调查研究的方法,以独生子女政策为背景,以非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为参照,从生育选择、家庭地位、教育获得和职业发展(收入)四个方面,从父母、子女两个层次回答了这一问题。调查对象是江苏、四川两个省、四个县(区)、八个乡镇的810位农村父母。通过对问卷凋查资料的统计和分析,验证了研究假设,得出了如下结论:
1.生育独生子女不能明显改善父母的性别平等状况。父母这一代在家庭地位、文化水平、职业发展方面存在明显的性别不平等,独生子女父母和非独生子女父母都如此。相对于母亲,父亲的文化水平更高、职业技能状况更好、非农就业比例更高、非农就业时间更长、经济收入更多、家庭事务决策权和收入支配权更人。父母这一代人的家庭地位差异可以从性别、文化水平、是否非农就业、经济收入、家庭人口数等因素中获得部分解释;职业发展差异可以从性别、年龄、文化水平、家庭人口数、地区等因素中获得部分解释;但家庭地位差异和职业发展差异与父母是否生育独生子女无明显关系。
2.生育独生子女能明显促进子女的性别平等。农村独生子女实现了相当的性别平等。农村独生子女在某种程度上是父母基于相对平等的性别态度而进行生育选择的结果;独生子女父母更认同女儿继承家产的权利和家庭养老的责任,更重视女儿的婚姻。独生女和独生子在父母的教育态度、教育期望、教育花费、受教育年限、受教育层次、上重点学校的比例、受继续教育的比例、停学原因等所有教育发展指标上均无明显差异;独生女和独生子在职业技能状况、非农就业比例(就业层次)、非农就业时间、经济收入等所有职业发展指标上都取得了平等发展。相对于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的家庭地位沿袭着传统的男高女低模式,在教育获得、职业发展的部分指标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是否独生子女是影响子女这一代人成长与发展的关键变量,“独生子女”身份是解释独生子女在家庭地位、教育获得、职业发展方面获得优势并实现性别平等的重要因素。
3.农村独生子女优势明显。独生子女的家庭条件优越。相对于非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有更现代的婚育观念:结婚更晚、生育更晚、生育性别态度更平等;有更好的自身素质:年纪更轻、文化水平更高、经济能力更强;家庭也更具现代特征:规模更小,父母家庭地位更平等。独生子女自身具有优势。家庭地位更平等:相比较非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更认可女儿在继承家产、家庭养老方面的价值,更重视子女的婚姻。相比较非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的教育状况更好:父母教育投入多、受教育年限长、受教育层次高、上重点学校的比例高、接受继续教育的比例高、学业不易受制于经济困难;职业发展更具潜力:职业技能状况更好、非农就业的比例更高;独生子女父母及其家庭优势虽然与生育独生子女无关,但是解释独生子女自身获得优势的关键因素。
4.独生子女政策与性别平等的社会建构。虽然非独生子女在某种程度上是父母基于重男轻女的性别态度而进行生育选择的结果,其性别关系也没有像独生子女那样表现出很高的平等程度,但他们也实现了较好的性别平等。非独生女家庭地位的提高没有像独生女那样获得实质性突破,在教育投入和婚姻投入上遭遇到了父母的性别歧视,在上重点学校和非农就业上表现出了性别弱势,但是认可子女家庭地位相当的非独生子女父母也占大多数,在教育获得与职业发展的众多其他指标上都获得了与其兄弟同等的机会与资源。能解释这一代子女在成长与发展中实现较高程度性别平等的因素很多,但是其直接原因可能是独生子女政策降低了父母这一代人的生育率。独生子女政策促进性别平等的关键在于该政策降低了家庭生育数量,提高了子女平均享有家庭发展资源的数量和机会,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性别歧视的发生,从而改善了子女这一代人的性别关系。因此,促进性别平等可能是独生子女政策的意外收获。
本研究探讨生育独生子女与性别平等之间的关系,为独生子女研究提供了新视角,为性别研究获得了新内容,也为评价独生子女政策、甚至计划生育政策提供了新维度。但是囿于调查研究方法的局限,研究内容尚不够深入,研究资料尚不够丰富;研究样本的非随机性也使研究结论的推论意义需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