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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说:“民法乃万法之母。”而物权法是民法的核心。物权法中,单独所有是所有权的基本类型,两人及以上共同享有一物上的所有权的共有,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过去一段时间,众多民法学者付出极大精力和努力,对物权立法过程中诸多有争议性的制度进行了深入讨论,然而,关于与共有相关的争议不多,探讨也相对较少。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教授说:“共有在某种程度足以反映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实在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中国现行《物权法》以十三条的篇幅,历史性地规定了共有的基本内容,然而,中国的相关立法不仅关于共有的规定不够系统完善,而且立法分散;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现实问题仍找不到立法和司法解释依据,相关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同时相关理论探讨也不够深入。可以说,无论在立法规定、还是在实践具体应用,以及理论探讨层面,共有制度都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的形成,是将共有这一法律现象作为整体来考查,以共有法律关系的双重权利义务关系为主线,深入探究共有权利法律体系,采用法理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方法,系统地分析共有内、外部法律关系的理论依据与现实基础,并展开充分论证,针对中国立法及司法的不足,从本土化研究的视角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通过对共有法律关系的深入研究,以期达到完善中国共有法律制度的目的,使之成为物权法乃至整个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日臻科学合理的制度。 前言部分,首先介绍了论文的选题意义与思路,探讨了加深共有法律关系研究的必要性,指出了共有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与价值。并从中国共有制度立法、司法现状的考察加以分析,笔者认为尽管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操作性不强的弊端,但仍然表现为一定的不足,故需要给出相应的立法、司法解释建议。论文的一个研究路径即通过对共有法律关系的深入分析,力争实现共有法律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整体研究综合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并提出共有权不仅仅是物权中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态,而是一切财产权利领域的问题,是针对于同一财产的同一性质的诸多权利集合的基本观点,并阐述了文章的逻辑框架。 第一章“共有关系的理论基础分析”。本章首先从共有关系的法理学视角,分析了共有权的界定、共有权的类型化分析及共有的社会功能,为全文的写作奠定基础。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共有的两种最基本类型,既符合中国民法的习惯,也遵循了传统的民法理论。而准共有是在上述两种基本类型之外的一种非典型的共有,也是共有的一种类型。其次,从历史分析和经济分析的视角,对共有法律关系进行了基础性考察与分析,揭示共有的深刻内涵与发展规律。事实上,共有所有权形式并未消失而却在某些领域广泛存在,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其独特的重要作用。多个不同主体针对某项财产相互之间依约定而产生的共有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各种共有关系并存,这些共有形式各自有各自的规则及适用条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者不同的角色,为个案的公平正义提供了依据与保障,从而实现了不同的社会功能。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共有法律进行比较分析,深入分析共有法律关系,并加以实证研究,明确两大法系中各个典型的国家及地区的共有法律的特点,为中国共有法律的借鉴和本土化完善奠定了研究基础。 第二章“共有的内部法律关系”。本章分层次地探讨了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内部法律关系,有针对性地对狭义的准共有的内部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还对债权准共有的内部法律关系进行了论证。对共同共有本质的探讨从共有关系角度或权利义务及制度层面出发,其实质并无原则性不同;共同共有之法律特性,有不分割共有权说、社员权说和结合共有权说。共同共有产生的原因,有事实原因、法律原因和意定原因三个层面。共同共有的内部法律关系,即共同共有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效力体现在各共同共有人之间基于共有的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关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虽同为共有的基本类型,但在具体的规则上有许多不同之处。关于学术界对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在共有制度中的法律地位有所争论,其实二者并无孰优孰劣之分。研究按份共有,离不开对份额权的深刻理解。按份共有的成立与存在,均以应有部分的存在为基础,份额权也是一个保障各按份共有人利益的基本要求。按份共有的内部法律关系,关注的是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则,主要表现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用与处分和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及费用负担两个方面。用益物义准共有是准共有之最重要类型。不过,因中国立法仅有准共有概括之规定,在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下,难免会产生各种类型的用益物权准共有设定上的困境,本文从理论上加以了分析。在现代经济与公司法人治理的语境下,股权所具有物权性,最终体现为一种用益物权之他物权,股权又是股东之间所共有之权利,这种共有乃是一种所有权之外的准共有关系,即股权应是一种准共有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准共有亦是较为常见的准共有类型,担保物权的准共有,其权利人共有的客体是抵押权、质权即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在各主体之间形成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共有是一种准共有形态,债权共有亦可称之为共有债权。从物权法的角度关注共有债权,主要是考察债权准共有的权利义务规则,其内部法律关系从共同共有债权与按份共有债权两个层面探讨,有着不同的具体规则。 第三章“共有的外部法律关系”。本章从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及准共有等层面论证了的共有的外部法律关系,并且从理论和实证角度对中国共有制度进行了本土化研究。另外还深入探讨了与因建筑物区分所有而产生的共有权相关的外部法律关系。首先,共同共有的外部法律关系,即共同共有外部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效力体现各共同共有人基于共同共有财产与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共有外部法律效力的一个突出特点,即各共同共有人既享有物上请求权,亦对基于共有财产的债务共同负有连带责任。同时基于共有物的致人损害以及基于共同共有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共同共有人均应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特殊情形下,为了保障共同共有关系外部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要求共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章探讨了分属不同的范畴公有与共有,指出了二者的实质差别,公有意为公共所有,其财产是单一的主体形式,而共有是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制度相区别的,共有不体现为财产的单独所有。其次,按份共有人的外部法律关系,即各按份共有人与其外部的民事主体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称。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之间是以连带责任为原则的。对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享有连带债权,对因共有物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债务。每一个连带债权人都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每一个连带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再次,在准共有层面笔者做了一些探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准共有与农村经济发展要求为视角,探讨用益物权准共有的外部法律关系。深刻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法律上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准共有的明确性质与地位,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困惑及现实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形态,均可准用共有之一般规则。在担保物权准共有中的外部法律关系中,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分析共有不动产单方抵押的效力法律认定。另外,如何确定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权的共有部分对其外部法律关系至关重要。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产生的外部法律关系,与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息息相关。特定情形下全体业主对第三人享有收益共享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物权保护请求权等,同时任何业主均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费用负担、不得侵占共有部分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部分等义务。 第四章“关于本土化研究视角的立法、司法解释思考”。本章从本土化研究的视角关注了与共有制度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并进一步提出了笔者的完善建议。中国的共有制度是在充分考察国情的基础上进行法律移植的结果,可以说是一次本土化的尝试。通过比较鉴别,一方面使得中国的立法更加科学完善,另一方面也可以指导司法实践更好地解决共有法律纠纷。不过,移植来的法律规则要符合实际、注重本土资源,力争在此移植基础上积极促成本土化的实现。在共同共有的立法建议层面,首先,建议在《物权法》中明确共同共有的范围,将广义的和狭义的共同共有都明确化;其次,应明确合伙财产的共有法律形式;再次,在立法中明确承认在被继承人死亡、遗产未分割前这一时间的状态为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状态,遗产为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在司法解释建议中,笔者从司法实践关注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出发,结合新司法解释及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建议,同时建议进一步完善中国司法裁判对共同共有财产分割之确认规则。在按份共有的立法建议层面,首先,关于在按份共有中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建议从立法上明确其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其次,关于对按份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等权能如何由按份共有人享有,建议立法明确规定规则。再次,建议中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经登记的分管协议可以对抗第三人。最后,建议立法予以明确规定按份共有的外部法律关系。在司法解释建议中,笔者首先建议对《物权法》第99条的“重大事由”做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其次,建议明确在该共有财产继续供他人使用的情形下,不能分割共有财产。再次,建议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共有财产不得分割期刊的长短。最后,建议对《物权法》第102条关于各按份共有人的连带债权清偿请求权做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在他物权准共有的立法建议层面,首先,建议立法明确规定何为准共有,明确准共有之对象范围。其次,建议立法需对准共有进行科学的分类,明确权利类型。在司法解释建议中,首先,建议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之他物权准共有的法律适用关系;其次,建议司法解释对特许物权准共有的法律适用做进一步规定。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权的立法建议层面,笔者建议从共有的角度,将建筑物区分所有建筑物所产生共有权纳入到共有制度的立法中,在共有制度部分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权内容。在司法解释建议层面,对小区车位、建筑物外墙皮、区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范围限制等问题建议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则,同时建议司法解释设定合理使用共有部分应确定的标准。 结语部分对全文作总结性的概括。通过全文分析,笔者认为共有法律关系并非简单而不重要,共有法律是现代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其制度价值既体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也体现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深入探讨共有法律关系是完全有必要的。包括在共有法律所涉及的与部门法交叉的问题,一些有特殊规则和特点的共有制度,以及具有中国本土化色彩的制度等方面都值得总结,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一些新型的共有法律纠纷不断出现,如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有权的法律纠纷、股权共有法律纠纷、人格利益共有法律纠纷、特许物权共有法律问题纠纷等等,这都有待于进行更深入研究和关注,以期进一步完善中国物权立法,乃至为中国民法典的构建提供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