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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主化进程的深入以及责任政府理念的普及,有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道歉的事例屡见不鲜。遗憾的是,这些道歉实践由于欠缺科学理论指导,不仅无法实现既有功能,甚至激化矛盾,严重威胁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加强理论研究、通过制度规制来解决现存问题,以进一步完善中国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在既存概念“政府道歉”和“官员道歉”的基础上,本文正式提出了“行政道歉”这一新概念。具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权的行使或者其他影响行政主体良好形象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而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行政相对人表达歉意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与国家道歉、司法道歉、刑事道歉、民事道歉详尽比较之后,发现行政道歉的五点特质:致歉主体恒定性、致歉对象多样性、致歉关系不平等性、致歉因素职责性和致歉过程互动性。行政道歉的功能体现在三个层面:对于致歉对象来说,行政道歉具有精神抚慰、平复心灵创伤、拨乱反正、恢复原有社会评价的功能;对于致歉主体来讲,行政道歉拥有惩戒、寻求谅解、救赎愧疚、争取理解、获得支持、树立责任政府良好形象的功能;对于整个社会的功能则表现为平息怨气、降低社会成本、告诫和教育其他行政主体、率先垂范、推行社会责任感以及完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保障社会稳定。而从致歉对象、致歉因素、致歉动机、致歉启动、致歉方式、致歉规范、致歉关系、致歉场合等角度将行政道歉可以分为特定型行政道歉和普通型行政道歉、职务型行政道歉和个人型行政道歉、内因型行政道歉和外因型行政道歉、主动型行政道歉和被动型行政道歉、口头型行政道歉和书面型行政道歉、法定型行政道歉和自定型行政道歉、内部型行政道歉和外部型行政道歉、公开型行政道歉和私密型行政道歉。不同类型的行政道歉,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操作要求。 中国行政道歉制度依托现行的诸多法律、法规、规章而建,实践操作丰富。但是两大类、14种异化形式,直接导致行政道歉的上述功能无法得以充分展现——拒不道歉的“缺失”型行政道歉、主体遗漏的“缺位”型行政道歉、对象错误的“错位”型行政道歉、因素含混的“躲闪”型行政道歉、内容不清的“空泛”型行政道歉、过于精炼的“浓缩”型行政道歉、措词不当的“语失”型行政道歉、洗去铅华的“洗责”型行政道歉等实体异化类行政道歉;力避公开的“隐密”型行政道歉、重压之下的“被迫”型行政道歉、方式不当的“自辱”型行政道歉、路径欠妥的“做秀”型行政道歉、委托他人的“委托”型行政道歉、久拖不决的“迟缓”型行政道歉等程序异化类行政道歉。这些异化形式的出现与中国民主精神及责任意识普遍淡薄、行政道歉基础研究匮乏、现有行政道歉规范不尽合理等因素不无关系。 上述问题的解决有赖于行政道歉制度的进一步推行与完善,就行政道歉制度本身而言,存在历史学、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哲学、法学等方面的理论基础。从历史传统上看,中国存有对“行政道歉”的基本认同,“以人为本”的理念影响至今;而当代人们对于行政道歉有着热切的期待和强烈的社会心理需求,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日益增强;今日之中国奉行的是民主政治,责任政府已然成为必然选择;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对于法制价值观的影响,已然成为法律制度创新、法律文化转型的动因,行政道歉正是这一动因的结果;现行的行政伦理观念,更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增强公仆意识,勇于承担法律责任;而从法学角度看,行政道歉突破了良心自由,突出的是职责因素,行政道歉制度具有宪法正当性,且完全符合“监督公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精神;法的基本价值秩序、自由、效率、正义,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以及公务员法规范、行政问责机制共同为中国行政道歉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中国行政道歉制度的完善不仅建立在国内行政道歉实践总结和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更要吸取国外相关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目前欧盟已经设置了明确的行政道歉法规范,加拿大、美国诸州也创设了专项的《道歉法》,这些有关行政道歉的国外立法动向值得进一步关注,并从中寻找借鉴。而中国行政道歉制度的具体完善应当首先从原则入手,即遵循七项基本原则——真诚原则、主动原则、及时原则、直接原则、公开原则、规范原则、效果原则;并从实体上明确,致歉主体包括致歉组织和具体致歉人,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共同构成致歉对象,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是致歉因素,致歉内容内涵表达致歉语、承认错误、分析错误、自责、补救措施、真诚悔改和请求宽恕,行政道歉之后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后续责任;而从程序的角度看,要做好充分的致歉准备,及时且选择适当的时间致歉,确定正确适宜的致歉路径,一般采取书面加口头的致歉形式,严格按照致歉步骤规范操作。此外,导致行政道歉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显著轻微、致歉对象为行政相对人、且非责令行政道歉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责令行政道歉的,应特别保护致歉主体的陈述申辩权,规范责令行政道歉决定的送达,并配置责令行政道歉的救济路径。 中国行政道歉制度的保障机制包括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司法保障以及外部环境的保障。具体来说,进一步完善行政道歉的立法机制,充分发挥法规范和其他规范的合力;严格执行行政道歉法规范,在科学政绩观的指引下建立健全自查自纠机制、合理建构内部监督机制并改进行政复议制度——扩大行政复议的可议范围,充分运用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制度;强化司法保障,将违反行政道歉法规范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设置“人民法院谴责书”这一行政道歉强制执行方式,规范人性化的行政道歉强制执行程序;营造适宜的行政道歉制度的外部环境,培养行政道歉的法律文化氛围,加大相关宣传、培训和教育的力度,推动行政道歉氛围的最终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