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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看,货币形态经历了从商品货币、金属铸币、纸币到信用货币的发展阶段,虽然货币的发展史总体上反映出货币发行权上收的发展趋势,“超主权货币”印证这一趋势并进一步预示着货币发行权集中的超国家走向,但20世纪末电子货币的出现与发展,不仅表现出传统法律对货币概念界定的不足,还预示着货币发行权可能的分散趋向。近年来,各国不仅纷纷在法律上肯定了对电子货币的货币属性,还把电子货币发行权从严格限制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放宽到非金融机构。于是,在电子货币时代出现了两种对立的货币发行体制,垄断货币发行的体制和分散货币发行的体制。那么,在电子货币越来越表现出法定货币难以企及的优势的情况下,论证电子货币是会从根本上改变央行垄断货币发行权的传统局面,还是电子货币发行权将逐渐上收至政府或央行,这对确立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健全我国的货币发行体制和建构我国的电子货币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货币发展史证明,货币发行权的上收与集中并非自发的经济发展规律,不能成为论证电子货币发行权将逐渐被垄断的依据。政府曾两次垄断货币的供应,第一次是垄断铸币权,第二次是垄断纸币发行权,政府还创造出中央银行作为垄断货币发行的工具,但这些政府行为都不是市场自发演进的结果,而是出于政府追求铸币税或国家权威的动机。自从货币发行权被垄断之后,政府从来就没有实现其保证货币价值的初衷,货币历史基本上成为垄断机构制造通货膨胀的过程。不仅如此,超主权货币抑或世界货币的构想与历史上频频出现的货币联盟也很难印证或拓展货币发行权的集中走向。在一个政府的承诺可以逆转的世界里,在政治因素的作用远远大于经济因素的格局中,货币联盟抑或超主权货币的构想更多地是一种政治上的游戏,并不代表着货币发行权的集中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通货膨胀和经济危机的频频爆发表明,官僚机构本身的利益动机和权力膨胀倾向决定它们不可能中立地控制货币供应量,更毋庸说资本构成私人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的中央银行如何实现真正的中立。只要货币发行权被垄断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被排除在外,不论是由政府还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拥有垄断性的权力,都存在其本身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其经由追求铸币税来实现权力最大化的倾向。 不仅垄断货币发行体制存在种种弊端,从国际货币体系的层面来看,货币竞争才是国际货币发展历史的主流,政府完全垄断货币发行的时间其实尚不足两个世纪。绝对的货币主权在19世纪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而出现,但在二战之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货币以跨境交易和境外国家间的交易这两种方式在发行国之外广泛流通,各国法定货币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从长远来看,垄断货币发行更像是货币历史轨迹上的一个偏离片段,货币竞争才是货币发展的真正轨迹,而电子货币则预示着这一圆形轨迹的重新弥合。 电子货币和地区货币带来的货币发行权的分散趋势、垄断货币发行体制的固有弊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日益激烈的货币竞争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与中央银行制度相对立的自由竞争银行业和奥地利经济学派的自由竞争货币理论。在美国自由竞争货币发行和苏格兰自由银行业时期,市场力量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中成功实现维持币值稳定的目标,自由发行货币的私人银行只有谨慎地控制货币发行量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保证其发行货币的价值进而得到客户的接受与认可,从而提高信用和实现经营的存续。作为自由竞争货币发行体制的理论依据,20世纪中期以来的奥地利经济学派的自由竞争货币理论深刻论证了自由竞争货币发行体制的理论基础和其对抑制通货膨胀的作用。这都为建构我国的电子货币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认为,我国应该正视电子货币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以电子货币的阶段性进展为立法基础,尽快建构我国的电子货币法律体系。总体而言,电子货币在未来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肯定电子货币的货币属性之后,电子货币与纸币现金竞争的过渡阶段,我国立法应秉承这样的理念,在鼓励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创新的同时注意审慎监管,以实现促进电子货币发展和保障金融稳定并举的目标。第二阶段,电子货币取代现金,成为电子商务时代最主要的交换媒介。我国必须有这样的预见,并作为立法者在电子货币主导时代立法的指导性原则,即存在一定数量的可选择货币比单一货币更优,只有自由竞争的货币发行体制才能避免垄断货币发行体制的种种弊端,实现电子货币主导时代的币值稳定和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自由竞争的货币发行体制是放松管制,分散货币发行权,形成平等、公正和真正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竞争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