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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选题应当是关涉监狱行刑最为基本的命题之一,在监狱行刑知识的架构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和罪犯改造一起构成了监狱行刑的知识谱系。 对于惩罚的命题,在刑罚学中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而在刑事执行法学中关于惩罚的研究,基本上承袭了刑罚学中的研究观点和思路,却在自身的研究领域中没有继续进行。作为刑事法学中惩罚的理论,历来作为刑罚的本质或刑罚的目的来研究,在知识结构中被视为刑罚哲学中的基础论题。但在刑事执行法或监狱法学研究之中,因为研究相对功利主义的倾向,惩罚的理论仍仅囿于刑罚哲学。本论文的选题所涉及的惩罚是把刑罚学中的惩罚注向监狱法学的血液之中,从而产生本来意义上的化学反应,本论文把监狱惩罚视为监狱存在的法律属性和本质机能,并提出“惩罚物化”的命题。所以监狱惩罚这一研究对象既源于刑罚哲学中的惩罚,又是惩罚命题向后延伸的理论深入。 本论文对监狱惩罚研究的重点放置于本体和维度的考察之上。 监狱惩罚的本体即监狱惩罚是什么的命题,它建构于刑罚惩罚的根据之上,又是进一步厘定监狱存在属性和法律机能的命题。监狱惩罚机能的维度是指监狱惩罚的边界如何界定以及如何限制的问题,它是属于“怎么样”的命题。 本文正文共分五章。前三章是建构在“监狱惩罚是对惩罚的物化”的观点基础之上,通过这一根本源性的红线,对一些监狱行刑学中重要的基础问题进行独立性的思考,包括监狱的多维定义、监狱的形态、监狱的自然属性、监狱的社会属性、监狱进化论、监狱惩罚机能和改造机能的关系等。 第一章主要对监狱作为刑罚惩罚载体的本体进行深入分析。这章主要内容包括监狱的多维定义和监狱惩罚的有机构成。这两个内容的深入分析,是为后面的监狱惩罚属性研究提供一个契入点:对于惩罚机能物质性存在基础的监狱,是监狱惩罚元概念的本体论问题,是正确认识监狱惩罚的本体和维度的上位概念。监狱学的传统定义是一元性的,未能全面反映监狱的本质和多元属性。本文以惩罚作为监狱多维定义的一个中心词和一根考察主线,从刑罚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和建筑学等角度来完成惩罚载体基础范畴的说明。监狱的刑罚学定义界定为:监狱是指国家对判处自由刑的罪犯执行惩罚的特定场所,是享有刑罚执行权的一种特定国家机构性质的主体。监狱的政治学定义界定为:监狱是指国家为了达到政治控制的目的,而对严重危害其统治秩序的对象进行刑罚惩罚的一种国家政治机构。监狱的社会学定义界定为:监狱是指作为一个承载惩罚机能的社会分工体系的组成部分,由特殊的非正式群体组成的社会中的一个特殊构成社区。监狱的建筑学定义界定为:监狱是指反映一定惩罚理念和行刑文化的建筑体,是国家追求对罪犯惩罚安全和有效的控制措施的一个建筑与技术的综合体。监狱的经济学定义界定为:监狱是指这样一个组织体,它以公共财政为基础,向社会提供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公共服务产品,在微观形态上又表现为特殊生产性质的经济体。 关于监狱惩罚有机构成的监狱的形态,包括物质形态构成和技术形态构成。监狱的物质形态构成是指监狱作为一种社会系统中的存在物,是社会物质形态的有机构成。监狱的技术形态是指监狱作为一种文化符号体,是在历史谱系中的制度、文化和理论,是物化层面上的有机构成模式演变中的表现形式。监狱的物质形态构成主要包括监狱类型、监狱人口规模、监狱建筑等。监狱的技术形态构成主要是指监狱制度,监狱制度具有目的的特定性、形式的特定性和功能的特定性等特征。 第二章对监狱惩罚的属性进行了科学界定。这章的内容包括监狱进化论的考察,监狱的自然属性和监狱的社会属性,惩罚和监狱惩罚的定义,监狱惩罚的法律属性等。 关于监狱进化论和监狱的自然、社会属性,本文认为监狱进化的形态呈现出复杂和多样化,监狱进化的表象是与监狱的自然属性相契合的,但更能反映监狱本质属性是监狱的社会属性。监狱自然属性变迁体现了惩罚理性的线性历史,监狱的本质属性却从没有发生过改变。监狱的自然属性是指监狱的物质构成和技术构成等可以被人们所感知的物理特性和自然特性,属于历史的范畴,是不断受到社会其他存在物的影响,随着社会自然形态的变迁而变迁。监狱的社会属性是指作为监狱本质的惩罚属性,是监狱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自惩罚诞生以为就一直没有发生本质的变迁。 关于惩罚和监狱惩罚的定义。刑罚学意义上的惩罚中心点在于“惩罚为了什么”,本文对惩罚定义作了界定,即“惩罚是什么”,即惩罚是国家基于某种目的,对犯罪人有计划、有组织地施加痛苦的一种方式。人类在惩罚的历史过程中,当惩罚由一种方式转变为一种机制之后,监狱惩罚便由此承担其历史赋予的重任,现代监狱隆重地登上了人类惩罚的历史舞台。在此基础之上,进而对监狱惩罚定义作出了独立性的表述,本文认为监狱惩罚是一种对刑罚惩罚的兑现机制,是对刑罚惩罚的物化,是通过时间、空间和制度的安排实现刑罚惩罚的物化。 第三章主要对惩罚机能和改造机能两者之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文认为监狱行刑机能代替监狱功能更具有科学性。监狱行刑机能具体是指监狱作为国家特定机构在行刑过程中,因为本身所具有的某些性能而所能达到的功效和作用,具有固有性、稳定性和应然性,是由监狱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本文把监狱的行刑机能界定为本质机能和次生机能,本质机能是指惩罚机能,次生机能是指改造机能,本质机能反映的是本质属性,次生机能反映的是自然属性。 传统惩罚作为手段和改造作为目的在认识论上存在错误倾向,把惩罚罪犯作为手段违背了本质机能和次生机能的逻辑关系,是对刑罚目的的异化,并容易造成行刑机制的异化。两者在行刑理念和制度支撑上存在着冲突,惩罚机能的发挥强调价值理性,改造机能强调工具理性;惩罚机能的发挥强调共性,改造机能的发挥强调个性。文中并以我国监狱封闭式的隔控管理制度为例子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但两者又可以在一定前提下进行高度的融合,因为两者在机能目标和机能生成社会性基础具有统一性。监狱惩罚的最终目标不仅在于报应意义上的正义,监狱改造的最终目标也不仅在于预防意义上的功利,改造目标对惩罚机能进行超越,惩罚机能对改造运行进行规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两机能的协调提供了社会政策的统一性基础,社会功能的需要为两机能的协调提供了社会需求的生成基础。 第四章对监狱惩罚机能的限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惩罚的边界意义至关重要,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价值理性的基础之上,于实践理性的范畴中论及什么是合法的惩罚,什么是非法的惩罚。 对监狱惩罚边界的明确界定的前提是必须对监狱惩罚的客体作出明确的界定。本文以为在行刑法律关系中惩罚的客体应当定位于自由,是具有行为属性的自由,而非罪犯或罪犯的身体、思想意识等。正是把惩罚客体定位于行为性质的自由,监狱惩罚客体才可以在层次上作出明确的区分,它是惩罚限度的纵向表述。监禁是第一层次,是行刑法律关系产生的基本前提;剥夺是在监禁的前提下对某些特殊自由的剥夺,属于第二层次;限制是监狱在行刑中基于现实与观念的需要对罪犯某些自由的某种程度的限制。 惩罚的非法是指对合法惩罚界限的突破,它应当区别于非法的惩罚。非法的惩罚是类似于体罚和虐待等的行为,其本质从一开始就是违法行为。惩罚的非法其本身的前提是合法的惩罚,只是突破了惩罚本身应具有的合理界限。惩罚的非法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内容。主观方面的要件是指对造成危害罪犯权利的结果持希望或放纵的心态,此种心态的持有属于故意的范畴。对客观要件的考察则集中在监禁条件的事实方面的两个判断标准,一个是监禁条件必须是监狱安全的最低限度所必须,另外一个是监禁条件必须和刑罚目的中的特殊预防相适应。文中并以罪犯为个案对惩罚的非法进行了案例分析。 第五章主要探讨了监狱惩罚机能之限制的问题。惩罚的限制是指因惩罚具有的天然扩张性,基于惩罚的价值元素对惩罚机能的自我限制和基于惩罚的权力属性对惩罚机能的外在限制。自我限制是指在惩罚的基本价值属性中,正义、平等、人道、法治、秩序等把监狱惩罚的运行控制在合法的边界,使得对犯罪人的惩罚合法而有效。 对于监狱惩罚权力属性,本文持行政权说,既体现了传统国家分权理论和行刑的根本特性,还和惩罚的属性是相符合的。监狱惩罚的权力扩张属性主要表现在:从惩罚的手段来看具有特别强制性,从惩罚的机制来看具有扩张性,从惩罚权的政治属性来看具有不稳定性。 正是鉴于监狱惩罚的特别行政权和权力扩张属性,应当对生成权力的主体进行合理的配置,以实现权力对权力的合理限制。本文提出的应对建议主要包括司法权的适度介入、监督权的适度加强、惩戒权的合理运用等。司法权的介入主要包括扩大法院或法官在刑事奖惩制度上的参与权,加强人民法院在涉及惩罚与剥夺的行刑活动中的参与权,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行刑法庭或行刑法官。监督权的适度加强主要包括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等。关于惩戒权的合理运用,本文对惩戒权的内涵和惩戒权的适用构成进行了分析,并对惩戒权的正当程序提出了笔者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