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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产业是国家的基础性产业,电力产业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与国民经济、社会的进步和公众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产业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合一”的电力监管体制向市场化改革中的电力监管体制过渡。2002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要求设立专门的电力监管机构。2003年,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建成立,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实践证明,新模式的电力监管体制建立以来,电力监管方向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促进电力产业良性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监管体制惯性的限制,目前我国电力监管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电力监管整体目标的实现,因此着眼于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对电力产业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回顾我国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的发展脉络,应用了公共利益理论、部门利益理论和政府治理理论对我国现行的电力监管体制现状进行了探讨,采用了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总结了我国实行现行电力监管体制以来取得的成果与暴露出的问题,剖析了我国现行电力监管体制中职能配置,监管机构独立性保障机制的建立,监管机构权利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以及监管手段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原因。论文还分别对美国和英国的电力监管模式进行了叙述,列举了其成功的监管方式,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启示。根据我国国情、我国电力行业发展对监管的需求以及对国外电力监管的经验借鉴,笔者经过理性思考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建设的可行性建议:一是在职能配置上,要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分别对其进行优化。横向配置上要注重电力监管委员会同其它部门的职责关系,明确责任分工,避免政策制定和监管职能不分、规划审批和投资监管职责混淆的情况出现;纵向配置上应以中央统一领导为核心,建立中央垂直管理与地方分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组织体系。二是要从法律法规、监管预算和监管机构自身方面进行完善,加强建设监管机构独立性的保障机制,尽快实现“政监分离”。三是要重视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从法律法规,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司法程序的介入等方面来加强监督和制衡机制的建设。最后要不断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市场准入、电力稽查等监管手段进行丰富和修正,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