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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一个既保护公共利益同时又能发挥公共财政最大效益的科技成果商业化模式成为各国政策制定者日益关注的问题。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以两个发起人名字命名的“拜杜法”。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经济呈现出罕见的繁荣态势。不久以后,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学习“拜杜法”的热潮。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南非、巴西等发展中国家都开始模仿拜杜法。我国2007年修改的《科技进步法》20条也被称为中国版“拜杜法”。拜杜法已经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了其影响地位。
实际上,在美国国内,对拜杜法的争论和批评从来没有停止过。批评家认为,国际范围内对拜杜法的模仿存在“哈哈镜中的映像”。美国经济发展的功劳并不能归因于拜杜法。相反,拜杜法所创设的商业化模式已经对基础研究和创新产生了不利影响。拜杜法是美国“特殊土壤”的产物,这种制度设计对其他模仿拜杜法的国家也许并不适合。
我国学者目前对拜杜法的研究多是积极的、肯定的。面对国际上对拜杜法的不同评价,我们需要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去深入分析和认识这部重要的法律,挖掘其作用机理。论文首次比较全面地向国内学者披露了美国拜杜法出台的前后过程,首次从立法争议的视角分析和研究拜杜法。这种分析不仅有利于我们全面客观地认识美国拜杜法及其作用,也有利于重新审视我国《科技进步法》中的相关规定;论文提出拜杜法立法争议的核心是商业化,并论证了商业化是拜杜法存在的正当性理由,并从商业化的量化指标、商业化的实现途径、商业化机制以及介入权对商业化的保障几个方面展开进一步论述;论文还从公共利益保护、大学学术研究等方面对拜杜法颁布后立法争议的状况进行了分析;随后,论文论述了中国类似立法的形成过程和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类似立法的一些建议。
论文通过中美“拜杜法”的比较研究,得到如下启示。第一,在我国立法中,还存在较普遍的重立法结果而轻立法过程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往往容易导致法律移植出现简单化倾向。通过对拜杜法立法争议的处理以及拜杜法实施后的跟踪研究,是对立法的精神实质和利益焦点准确把握的有效方式。第二,通过对中美两国“拜杜法”颁布及实施外部环境的比较,进一步提醒我们科技立法应密切联系本国科技发展状况,找出不同国家不同科技发展阶段关注的重点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在对我国“拜杜法”的具体完善措施上,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拜杜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宽,如果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可能容易引起全国范围内的科研导向问题;在对上述担忧进行了是适当控制的前提下,完善我国“拜杜法”需要进一步加强科研成果商业化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建立产学研合作制约机制。
论文从立法争议的角度深入认识一部法律对我国借鉴外国法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借鉴外国法的过程中,要力求避免两个极端:一、是简单或简化的移植方法,亦即不分情况地将一国法律生硬搬套到中国的方式;二、是避免过分强调中西差异和强调中国特色,而牺牲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性和导向性,牺牲立法过程中各方博弈时应该共同遵守的原则。在拜杜法的借鉴和移植过程中,我们与美国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是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商业化的激励手段,构建产学研合作机制,以及在公共财政资助转移给私人所有时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问题等。同样,我们也不能忽略是,拜杜法毕竟是根植于美国土壤而产生的法律制度。我们不能忽略两国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不同的经济和科技发展阶段,不同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等。而这些差异足可以导致一个国家立法的成败。比如拜杜法颁布的特殊经济背景,美国大学和小企业的特殊的发展基础,大学和企业之间固有的密切联系等。更为重要的是,拜杜法是以美国已存在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低为前提,并不涉及科技成果的创造环节。而对很多国家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果不能解决成果的创造和成果的质量问题,制定类似拜杜法的法律,并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实际上,在美国国内,对拜杜法的争论和批评从来没有停止过。批评家认为,国际范围内对拜杜法的模仿存在“哈哈镜中的映像”。美国经济发展的功劳并不能归因于拜杜法。相反,拜杜法所创设的商业化模式已经对基础研究和创新产生了不利影响。拜杜法是美国“特殊土壤”的产物,这种制度设计对其他模仿拜杜法的国家也许并不适合。
我国学者目前对拜杜法的研究多是积极的、肯定的。面对国际上对拜杜法的不同评价,我们需要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去深入分析和认识这部重要的法律,挖掘其作用机理。论文首次比较全面地向国内学者披露了美国拜杜法出台的前后过程,首次从立法争议的视角分析和研究拜杜法。这种分析不仅有利于我们全面客观地认识美国拜杜法及其作用,也有利于重新审视我国《科技进步法》中的相关规定;论文提出拜杜法立法争议的核心是商业化,并论证了商业化是拜杜法存在的正当性理由,并从商业化的量化指标、商业化的实现途径、商业化机制以及介入权对商业化的保障几个方面展开进一步论述;论文还从公共利益保护、大学学术研究等方面对拜杜法颁布后立法争议的状况进行了分析;随后,论文论述了中国类似立法的形成过程和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类似立法的一些建议。
论文通过中美“拜杜法”的比较研究,得到如下启示。第一,在我国立法中,还存在较普遍的重立法结果而轻立法过程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往往容易导致法律移植出现简单化倾向。通过对拜杜法立法争议的处理以及拜杜法实施后的跟踪研究,是对立法的精神实质和利益焦点准确把握的有效方式。第二,通过对中美两国“拜杜法”颁布及实施外部环境的比较,进一步提醒我们科技立法应密切联系本国科技发展状况,找出不同国家不同科技发展阶段关注的重点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在对我国“拜杜法”的具体完善措施上,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拜杜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宽,如果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可能容易引起全国范围内的科研导向问题;在对上述担忧进行了是适当控制的前提下,完善我国“拜杜法”需要进一步加强科研成果商业化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建立产学研合作制约机制。
论文从立法争议的角度深入认识一部法律对我国借鉴外国法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借鉴外国法的过程中,要力求避免两个极端:一、是简单或简化的移植方法,亦即不分情况地将一国法律生硬搬套到中国的方式;二、是避免过分强调中西差异和强调中国特色,而牺牲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性和导向性,牺牲立法过程中各方博弈时应该共同遵守的原则。在拜杜法的借鉴和移植过程中,我们与美国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是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商业化的激励手段,构建产学研合作机制,以及在公共财政资助转移给私人所有时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问题等。同样,我们也不能忽略是,拜杜法毕竟是根植于美国土壤而产生的法律制度。我们不能忽略两国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不同的经济和科技发展阶段,不同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等。而这些差异足可以导致一个国家立法的成败。比如拜杜法颁布的特殊经济背景,美国大学和小企业的特殊的发展基础,大学和企业之间固有的密切联系等。更为重要的是,拜杜法是以美国已存在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低为前提,并不涉及科技成果的创造环节。而对很多国家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果不能解决成果的创造和成果的质量问题,制定类似拜杜法的法律,并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