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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低收入人群大多得不到相关保险保障。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更好地了解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要;同时由于受到成本和获得风险信息等条件的限制,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质优价廉的保险服务,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通常缺乏足够的资金和能力,为全体居民提供较完善的基本风险保障。在上述情况下,往往牺牲的是低收入人群的利益。近年来,一些国际组织积极倡导通过发展小额保险来有针对性地解决低收入人群的风险保障问题。
本文从对小额保险基本定义和要求的探讨出发,从低收入人群保险供求失衡的角度,探讨了小额保险通过模式创新和调整,增强有效供给的解决方案,并结合国际供给模式比较和案例研究,对我国发展小额保险模式选择问题进行了探讨。
文章首先对小额保险相关定义和要求进行了研究,认为从本质上讲,小额保险是从两个层面的创新和调整完善了保险供给,一是针对低收入人群保险需求,以低保费、低保额,简单便捷而又贴近实际需求为核心的产品和服务特征;二是为实现上述目标进行的保险供给机制创新和完善,以供给模式为重点,后者尤其是小额保险的本质特征和核心要求,是其独特性的根本体现。
文章从低收入人群保险供求不平衡这一问题入手,结合一般保险理论,分析了低收入人群保险供求存在的障碍,论证了保险供求矛盾下市场失衡问题的实质是有效保险供给不足。探讨了从保险供给角度解决失衡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论述了小额保险主要采取融入和结合两种基本方式,通过供给模式创新和调整,解决有效保险供给不足问题,并由此提出了小额保险创新的制度意义。
对于国际上存在的多种小额保险供给模式,本文归纳、分析和总结了三种主要模式,即全面服务模式、合伙代理模式以及互助合作模式,并就典型案例模式产生的背景、制度特征、优势和不足进行了比较分析和研究,同时进一步探讨了模式选择问题。
为进一步探讨我国是否应该发展小额保险的问题,本文引入了风险脆弱性分析框架,从风险脆弱性的核心问题(缺少外部可获得的风险保障)、脆弱性恶性循环与干预途径、保险机制的作用以及小额保险的针对性等角度,探讨了我国发展小额保险的必要性,并分析了可行性。
虽然我国没有将小额保险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加以强调,但在实践中,为低收入人群特别是农村居民提供的小额保险业务仍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本文总结了目前我国小额保险以服务“三农”为重点,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为主体,体现了政府主导的政策性特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社会性特点,以及区域性和提供主体集中性的特点。重点分析和探讨了纯商业化模式、政策支持下的半商业化模式和互助合作模式的主要特点、不足和问题,并对照国际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
结合理论和实践研究,本文提出了我国小额保险发展的基本原则,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已有的模式探索,分析论证了当前重点发展以保险公司为主导的合伙代理模式的优势和可行性,并就现实的制约因素以及模式进一步拓展的空间和路径进行了探讨。
对于小额保险,现阶段国内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领域的研究和认识都还比较有限。通过学习研究,本文认为,小额保险有着深刻的内涵和意义,它为丰富保险理论,反思传统保险供给的缺陷和不足,以及保险创新实践提供了新的视角,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现实意义。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通过对小额保险本质特征的归纳和研究,加深了对小额保险独特性的认识;从供求失衡的角度论述了小额保险以模式创新和调整为核心,以融入和结合两大方式增强有效保险供给的基本解决路径,丰富了小额保险研究的理论基础和研究视角;进一步分析探讨了我国低收入人群风险脆弱性与发展小额保险的关系;基于对国际主要供给模式的研究和梳理,以及对我国实践和现实情况的分析,尝试性地探讨了我国小额保险发展的基本原则以及主要模式选择问题,增强了研究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