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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迅猛发展,信息的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加强。从1998年开始,财政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现金流量表信息,投资者或债权人决策时越来越重视现金流量信息,现金流量表信息质量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商业票据在促进经济建设和金融体制改革以及企业结算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可背书转让功能的存在,商业票据正在改变着现金流量表信息含量。在信息敏感度较高的证券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代理矛盾关系,商业票据结算对企业现金流量表信息含量的影响有可能被人为操纵,并将严重影响投资者或债权人的决策。分析研究商业票据在企业结算中的运用对现金流量信息的影响,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有效地规范现金流量表的信息披露,提高现金流量表信息披露的质量,帮助投资者或债权人更好地利用现金流量表进行决策。
本文采用规范加案例的研究方法,回顾了制度背景,阐述了信息披露的基础理论和现金流量表理论,以此作为全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案例研究中,通过对钢铁行业16家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数据分析研究,行业总体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指标正常并均呈正增长趋势,但亦有不少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相比较,差异巨大,一些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收现率长期过低,在可持续经营状态下有违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长期来说趋于接近的理论基础,销售得不到必要的现金支撑甚或会计信息失真,有可能引发企业偿债能力危机甚至更严重的后果。
针对经营产生的现金流量有关信息的逻辑矛盾,深入研究发现,部分公司购销业务应产生的现金流通过商业票据的背书转让,绕开了现金流,使得现金流量表信息状况发生了变化,使用者对现金流预测时,极易产生偏差。该信息存在披露不足,投资者依赖流量表信息作出决策可能因此而失误。由此本文认为上市公司现金流量信息含量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究其原因,由于披露的信息有限,本文通过对票据结算可能产生的各种状况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以及证券法律制度对现金流量相关信息要求对现金流信息的披露进行研究。
本文除发现商业票据在企业结算运用中对现金流量表信息含量产生影响外,还发现了上市公司将本应该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有关重要信息转移至非财务报告中披露,而这样做的结果是回避了独立审计制度的监控。因为,财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是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将本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放在非财务报告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这样应给管理层操纵信息制造了管理者剩余权。
此外,本文也发现,我国证券法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对企业现金流量指标并不重视,体现在证券发行、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以及特别处理各个环节。
在研究基础上,本文试图对现行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加强票据结算方式对现金流量表影响的信息披露规范,在准则中增加销售收现率等指标以解决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断裂而造成的分析不便;建议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现金流量信息还原到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既还财务报告应尽的披露义务,亦消除年度报告中信息过剩的状况,以提高信息使用人的利用效率;鉴于相关证券法律对现金流量硬性指标要求的不足,建议就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上市等环节增加对现金流量指标的硬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