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法理解释的伦理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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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伦理政治的基本特质在于将儒家伦理观念植入制度模式,这成为中国古典法律特定的文化背景和历史语境,并依此决定了中国古典法律自有的民族文化特色及蕴于其中的伦理精神。而在中国古代法典中,撰成于唐代永徽四年的《唐律疏议》是举世公认的中华法系的典范之作,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颗璀璨夺目的明珠,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极其重要的法学巨著。《唐律疏议》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历次法典之大成,之后为宋元明清法典创制者奉为圭臬,成为其制定和解释律法的蓝本。《唐律疏议》以儒家伦理为最高原则,儒家伦理观念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价值形态,成为唐律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伦理视域中《唐律疏议》的法理解释,是从经典文本的诠释入手,以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为研究思路,自导论起至各章节之衔接,表现为逐层深入的逻辑递进关系,由此分析《唐律疏议》中深邃的法理意蕴及表现形态,以点盖面地揭示中国古典法律的价值内涵。
  全文由导论和四章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导论主要涉及两个关键问题。首先是本文的研究背景,即中国传统法律与儒家伦理的密切关系,《唐律疏议》之编撰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伦理化的最终完成。其次是本文的立论前提,即对论文题目的合理性确证。《唐律疏议》法理解释的伦理向度,所关涉的是法律与伦理的关系而非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原因在于,“伦理”概念与中国传统法律的本质属性直接相关,伦理关系是法律控制之下的现实的合理性秩序中的关系,而“道德”概念与此并不相宜。再者,与权利和义务这一法理学范畴相对应的只能是严格意义上的伦理关系而非道德关系,法律所设计的权利义务分配与其规定的伦理关系在本质上是同一的。此外,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般是针对政治统治方略而言,而伦理视域中的法理解释重在从法条的设置原由以及秩序、正义等法哲学范畴上探讨法律的基本义理。
  第一章是关于《唐律疏议》的儒学特征问题。在概述《唐律疏议》的编撰历程、体系结构和历史影响之外,首先是在中国古代德本刑用的儒家治国方略的历史维度中分析《唐律疏议》立法的指导思想。文章重点指出,德礼教化作为一种伦理功能,其实效性必须依赖于法律保障,否则只是虚有其表的抽象观念。《唐律疏议》以刑罚为后盾不遗余力地推行伦理教化,加强礼教的合法性与强制性,根本目的在于如何实现伦理教化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效用。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儒家政治统治方略相匹配,《唐律疏议》的立法与司法皆为儒家伦理观念所浸染,包括律疏解释以儒家伦理为依据、定罪原由以儒家伦理为准则和刑罚裁量以儒家伦理为最高标准。此三者皆以儒家伦理观念为轴心,共同支撑起唐律法意的时代精神,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等级制和家族制,其本质规定就是体现等级原则与宗法原则的“礼”。所谓唐律“一准乎礼”,正是《唐律疏议》的法理本质,是唐律的真髓所在。
  第二章是关于《唐律疏议》法理逻辑的伦理建构,即对“一准乎礼”——《唐律疏议》法理本质的理论渊源进行逻辑论证。关于“一准乎礼”法理逻辑的伦理建构,就是从纵深层面探究唐律礼法融合的内在进路,以动态式的概念推演来揭示唐律的法理逻辑渊源。具体而言,就是以“仁”作为“一准乎礼”的论证基点,一方面以“仁者人也”体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法律终极诉求,从而催生出“己、家、国”之实体层面的逻辑递进性,这是以“仁”一“己”之间的规定性为逻辑起点、以“家国一体”为法律运行环境而构建“一准乎礼”法理逻辑演化的载体形态;另一方面,由“人之所以为人”的规定性衍及为以“仁者爱人”为特征的亲情伦理,最终推演出与“己、家、国”呈并行序列的“仁、礼、法”三者承转相继的唐律法理逻辑的伦理建构,这是在“己、家、国”的法律运行环境中对“一准乎礼”这一法理本质的理论论证。以此为据,本文遵循“伦理学的理论使命之一就是寻求特定时代价值合理性的根据”的原则,展开构建与“一准乎礼”的法理本质相承接的伦理价值体系的推理论证。其一,依据法理学的概念范畴以及中国古代伦理型社会特质加以推演,生成《唐律疏议》伦理价值体系的核心要素——伦理秩序与伦理正义,这是伦理价值体系建构的基本路径,意在表明,《唐律疏议》与现代法律虽有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但作为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唐律疏议》同样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其二,根据《唐律疏议》内在的“仁、礼、法”的法理逻辑演化,对《唐律疏议》所反映的伦理秩序与伦理正义施以逻辑证成,这是伦理价值体系的衍生理路。《唐律疏议》伦理价值体系的建构,是在对唐律法理本质的逻辑渊源及演化论证的基础上向纵深层面的拓展,对于《唐律疏议》法理解释具有极其重要的承上启下式的接续作用。
  第三章从伦理秩序入手论证《唐律疏议》的法律效力。伦理秩序为法律所规定、控制和维护,在本质上是法律秩序的当下形态。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与实践深受伦理力量的制约,因而伦理秩序成为法律实践与法律评价的重要标准。反映于《唐律疏议》中的伦理秩序,在内涵上是以“异贵贱”和“别尊卑”为本质规定的“礼”,在义理拓展上体现为“三纲”。遵循“君臣,父子,夫妻”这三种伦理关系,可将伦理秩序依次划分为以“君为臣纲”统摄一切的政治伦理秩序、以“父为子纲”为准则的家族伦理秩序和以“夫为妻纲”为准则的婚姻伦理秩序。伦理秩序作为伦理关系的结构性存在,它标识的首先是反映在《唐律疏议》中伦理关系的客观性关系结构。对这种伦理关系客观交往关系及其规则系统的自觉意识与主观表达,就是以“忠孝节义”为内容的伦理规范。从伦理秩序的三重向度来看,彼此之间相互融合渗透而又轻重有别,具有多重伦理关系中的主体性特征,这体现出伦理秩序体系中严密有序的结构整合性。伦理秩序的结构整合性,将社会伦理秩序下的主体置于一种强制性规则之中,此种状态下的个人已然被锁定在宗法名义之内,是人的发展中的局限性反映。伦理秩序在本质上体现为法哲学范畴中的权利义务问题,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就是“国家权力决定个人权利,个人以服从国家权力为义务”,这是宗法制度下人的局限性的根本原因,所谓人身依附、人的依赖关系皆源出于此。
  第四章从伦理正义的解析来揭示《唐律疏议》的法意真髓。在《唐律疏议》中,伦理正义的正当性和适宜性即在于确认与维护法律价值的合理性。当正义以伦理原则而存在,就是社会正义;社会正义以法律方式体现出制度化的正义形式时,就是法律正义;在法律体系中使正义从观念转化为制度性的存在,是一种制度事实,法律正义具体体现为《唐律疏议》中的伦理正义,伦理正义的本质归根结底是社会正义。伦理正义显现出三重意蕴——身份正义、亲情正义和人道正义。身份正义是对宗法等级制度合理性的确认,其实质是伦理秩序的理念转型。亲情正义与人道正义源于儒家“义”与“仁”的关系,两者的区分在于“仁”的施行范围不同,前者局限于亲属之间,标示着家族内部亲属间情感的正当性,如唐律中容隐制度及其隐含的权利意识;而后者由亲情之爱延伸为“泛爱众”的仁爱,是统治者所奉行的仁政策略的法律体现,包括刑罚设置上的人道正义以及对老弱病残妇幼实行恤刑主义等法律人权的彰显。
  伦理正义的三重意蕴并非等量齐观,其中身份正义优先于亲情正义与人道正义,表明伦理秩序是居于主导地位的首要价值。如果说伦理秩序或身份正义的义理根源在于“一准乎礼”,那么亲情正义和人道正义所展示的就是唐律“得天下古今之平”。显然,从伦理秩序(身份正义)之于亲情正义与人道正义的优先性而言,“一准乎礼”在先,而“古今之平”在后,“古今之平”是以“一准乎礼”为先决条件的。据此,《唐律疏议》中的“情理法”三位一体的结构模式已然明晰,“情”本源于血缘关系,其本质是亲情正义与人道正义所表达的儒家观念——“仁”;“理”源于伦理,其本质是“礼”,直接体现为伦理秩序或者是作为伦理秩序理念转型的身份正义;而法是以刑罚来维护伦理秩序与伦理正义。此即《唐律疏议》法理解释的完整形态。
  作为对唐律法理解释的补充,本文在对正义进行历史性考察的基础上对伦理正义作出价值评断,同时也是对《唐律疏议》法理价值的理论评估。正义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它深刻反映在历史上不同民族、不同社会制度的政治思想文化中。因此,要遵循“历史性评价优先”的原则,在确认伦理正义之历史价值的基础上以现代价值标准加以衡量。身份正义有其历史价值,但与现代价值标准存在着根本性的断裂,所谓中国古代语境中的身份正义在现代社会并不存在。亲情正义至今仍在争议之中,焦点在于“亲亲相隐”原则是否具有亲情正义的历史性普遍价值。人道正义在现代司法领域中可理解为法律人权。需要强调的是,《唐律疏议》中的人道正义借以法律人权的精神与现代司法制度构建起超越时空的价值链接只是精神层面的,所谓超越时空的永恒价值意义,是指法律人权的精神而不是法律人权在历史上某个阶段的具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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