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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的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发展,新型的侵害方式不断出现,挑战着传统民法的理论框架。不可量物侵害是产生于物权法的相邻关系,并与环境侵权直接联系的行为。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可量物的特点以及不可量物侵害性质的研究,比较世界各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特点和发展状况,分析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模式以及不可量物侵害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民事救济等内容,完善我国的不可量物侵害法律制度。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约4.4万字。第一部分是对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概述。文章首先对于什么是不可量物以及不可量物的实质、特点和表现形态作了介绍,指出不可量物实质上就是一些能够对人产生影响的环境因子,并随着社会生活和实践的发展而呈现出由有体物向无体物扩张的趋势。接着,对不可量物侵害的概念和性质作了说明,指出不可量物侵害实质上是对包含着财产因素、人身权因素和环境权益因素的相邻权的侵害。由于不可量物通常不可见且无法避免,同时,不可量物的发出又是适法行为,因此生活中一定程度的不可量物侵害也是无法避免的,当不可量物侵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就构成了不可量物侵权。
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西方国家的立法例。在大陆法系方面,选取了罗马法、德国民法、法国民法、日本民法和瑞士民法进行介绍。德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并设置了衡量侵害行为是否“实质”的标准。同时,德国在民法典之外,发展出了主要适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联邦大气污染防止法》,该法以侵权行为的方式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法国民法典中没有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其以侵权行为法规制不可量物的侵害,已发展成无过错责任。日本是污染防治法最完善的国家,民事救济体系比较完善。在日本,也由侵权行为法规制不可量物的侵害,其违法性采“忍受限度论”,即只有超过忍受限度的侵害行为才构成侵权。此外,三个国家都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中间救济方式。英美法系方面,主要介绍了私人妨害制度的产生发展,私人妨害的构成以及对私人妨害的抗辩。妨害法是具有古老历史的主要适用于相邻关系的制度,其在美国的运行中,十分重视对损害重大性的判断因素的确定以及各种救济方式的灵活运用。
第三部分是我国不可量物侵害的民事救济的相关研究。通过对不可量物侵害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进行分析,在借鉴西方国家成熟完善研究的前提下,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将不可量物侵害的结果分为妨害和损害,而分别适用或并用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救济方法,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害;第二,在不可量物侵害的构成要件上,援用德国、法国和日本关于容忍义务以及实质性损害的判断标准,构建我国的不可量物侵害救济制度;第三,在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间接损失,即观念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也纳入到救济范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