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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实践,以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切入,适合中国的国情,结合实际案例,联系相关刑法理论,适当的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对醉酒驾车进行研究,阐明自已的观点,提出适应我国法治需要的建议,以期待对醉酒驾车有关定罪量刑问题的研究有所作用,使被告人和被害人都能得到最公正、最有利的结果,维护人权、保障法治。 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孙伟铭案案情进行介绍。在这一部分介绍了2008年年底在四川省成都市孙伟铭醉酒驾车案的整案的始末,从案件的发生到一审判决的作出,以及被告人的上诉,最后二审判决的作出。全面地介绍了整个案件的审理及判决,在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反映了很多的法律问题及其争议焦点,为本文分析醉酒驾驶的定罪量刑以及我国在醉驾方面的法律完善做出了奠基。 第二部分,本案定性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从孙伟铭案的判决理由和结论中分析个案的判决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本部分阐明了笔者的观点,对于孙伟铭案典型个案在对醉酒驾驶法律还不分健全的情况下不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而应该按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错判将导致颠覆性的社会误解。在对于个案进行定罪量刑时,必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即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做深入分析才能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理论的推敲。 第三部分,对醉酒驾车产生重大损害或二次冲撞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质疑。本部分主要在上文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孙伟铭案的定性和量刑,对其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结果、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作了深入分析。进一步阐明笔者观点:对于孙伟铭案,虽然后果严重,但不适合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有利于被害人,公正对待被告人的角度引出刑事和解制度及“危险驾驶肇事罪”及“醉酒驾驶肇事罪”的概念。 第四部分,醉酒驾驶行为定性的规则提炼。本部分主要根据案例体现出来的法律问题定性具体规则的设定:醉酒驾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则上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且二次醉驾的,主观上系过失的,定交通肇事罪;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且二次醉驾的,主观上系故意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对现行法律对醉酒驾驶的规范的不足,提出完善的法律意见,希望不远的将来将看到我国的法律更加人性化,法治更为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