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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基本和原初的社会单位,自人类社会开始形成,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制就是人类法律规范主要渊源。婚姻是人伦的基础,家庭是在婚姻基础上构建的社会组织,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只要存在着调整社会的规则,婚姻家庭就受到规则的约束。调整婚姻家庭的规范内容较多,不仅有国家层次的,还存在大量民间层次的规范,如禁忌、习惯、规约等。当国家出现后,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受作为国家法规制的重要领域。中国古代自西周始,《周礼》就有详细的聘娶六礼,之后各朝都把婚姻家庭及继承制度的立法作为重要的内容。中国古代婚姻家庭规则特点是以礼令为正面引导,以刑法为后盾保障。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在元代以前远离国家政治中心,在相对独立发展中形成了特有的文化和制度,包括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自元朝始,云南行省把西南少数民族大部分纳入直接统治中,西南少数民族与中原汉法进一步交融,逐渐呈现一体化趋势。在此趋势下,中央政府逐步改变西南少数民族“俗无礼仪,自相婚配”的放任状况,采取有力量的措施,推行国家法中的统一婚姻家庭法。元朝在西南地区开始推行国家法律,但由于国家针对其治理下的各少数民族基本法制原则为“各依本俗法”,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姻家庭法仍然构成本民族法律的主体。明清时期随着国家治理的深入,国家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婚姻家族制度的影响更加深入,其中源于中原汉法的宗法制和儒家礼仪成为各少数民族婚姻重构的支持。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体现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程度最深,也最能保持各民族历史文化。元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少数民族虽然大量接受国家法律中的中原汉法内容,但各少数民族固有婚姻家庭法仍然存在。国家法中的中原汉法与少数民族固有法两者的博弈构成了这个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变迁的基本特征。由于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在区位、文化、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不同,所以元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的变迁体现出民族性、区域性等特征,让整个西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呈现出多样性和趋同性并存。本文主旨是对元明清时期中央及地方各级流官政府制定的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的本土化和少数民族对国家法中婚姻家庭法的移植,是如何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下导致整个西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实现变迁,呈现多元下的一体化发展。为此,本文分成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考察:绪论,首先是对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对象、研究时段、研究地域的选择缘由进行说明。其次是对研究中使用的文献资料进行说明,说明不同史料在本文研究中的作用和地位。再次,对研究对象的研究现状进行评述,指出与课题有关的研究领域研究的成就与不足,如民族法制史、土司制度、民族习惯法、西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的法学和民族学研究成果等。最后,对选题价值和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研究进路、选题难点和创新点等进行交待。第一章“元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变迁的背景”。此章主要对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变迁的政治背景进行说明。政治上元朝把西南地区纳入行省治理和设置土官具有革命性的影响;明朝的行省设置和土官土司制度,清朝的改土归流等构成了西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变迁的政治推动力。为了呈现西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的变迁过程,本章中有专节对西南少数民族在宋朝及之前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进行了描述和总结。为了比较上方便,对元明清时期国家法中体现传统儒家伦理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说明。第二章“元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固有婚姻家庭制度”。本章通过对各种史料的搜集和整理,对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固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具体对西南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和继承三个方面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整理。根据这个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法律的性质和特征,分为习惯法、封建法规两个不同部分进行考察。第三章“元明清时期国家法在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的本土化”。此章从三个方面上考察了元明清时期国家针对西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上的规制措施:第一,明清时期国家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儒学教育的推进,具有儒家传统的宗法制度和伦理价值的推行;国家法律的宣传及推行。第二,国家针对西南少数民族创制有关婚姻家庭的特别法,具体有:中央制定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法;地方流官政府如省府州县等地方官员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西南地区土司结合国家法制定的各种法规。第三,涉及西南少数民族的国家法适用时婚姻家庭法的适用,如国家对西南少数民族婚姻家族纠纷司法管辖权的扩大;司法运行中国家法的选择适用,土司承袭时国家法全面适用等。由此全面分析这个时期国家在西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中如何推行儒家伦理化的国家法。第四章“元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对国家法中婚姻家庭法的移植”。此章分析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婚姻家族法律制度是如何在各少数民族内部中通过内部立法和实践活动让自身法律发生变迁。第一节分析西南少数民族从制度层面如何进行相关法律制度上的移植,具体分为:一是少数民族群体通过结合国家法改革固有法律制度,将国家提倡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法律制度相关内容融入传统规约中,如款约、石牌、议榔等乡规民约。二是西南少数民族中出仕返乡官员、土司家族、少数民族豪族等在制定族规、修撰家谱时通过吸收儒家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和行为准则,实现对国家法中婚姻家庭制度中的法律、价值、仪礼的吸收。这是西南少数民族内生的主动地向中原儒家思想指导下的国家法律、价值伦理等靠拢。第二节是西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在实践中的国家法适用,包括在纠纷解决中的国家法适用,婚姻家庭日常事务中的国家法适用。第五章“元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变迁的表现和特点”。第一节是变迁的具体表现,包括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制度变迁表现,和纠纷解决的变化。第二节是变迁特点,分析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的婚姻家族法律制度是如何在国家规制和各少数民族的主动移植下发生变化的体现;这个时期变迁的特点是国家法本土化与民间移植交流同时并进;立法、司法和宣传三种途径构成国家法推行特点;变迁中的趋同下差异性;变迁中体现出民族性、区域性和文化性。最后是结语和启示。对课题研究中的不足和以后研究方向进行总结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