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之初就被赋予了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重要职责。因此,在特殊的制度安排下,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并且人为地将上市公司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等,上市时除社会公众股可以流通外,国家股、法人股等暂不流通,这样便形成了同股不同权的现象,这就是所谓的股权分置。在这样的股权结构安排下,由于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无法在公开市场上流通买卖,大股东不能享受股价上涨所带来的收益,因此大股东及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经理层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关注程度也较低,往往只在需要增发、配股等情况下,为了取得较好的价格,筹集更多的资金等而关注股票价格。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大股东在规定的禁售期以后便可以选择合适的时机按一定比率销售手中持有的股票,也可以选择合适时机增加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包括二级市场收购和一级市场定向增发),大股东可以通过低价买入股票、高价卖出股票的方式获取价差收益,即资本利得。因此,大股东对股票价格的关注程度将大大提高。同时,大股东为了获取这样的资本利得,必将采取一定的措施干预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向(当然是朝着有利于大股东的方向)。
根据有效市场假说,上市公司披露的各种信息,尤其是盈余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化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大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必将配合增、减持行动要求上市进行各种盈余管理和信息披露选择。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研究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在盈余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样的新变化,也就是全流通后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和信息披露的新动机。
西方对于盈余管理及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已进行多年,但基本都是基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实际而进行的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没有考虑到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中国已有文献虽然在借鉴国外研究经验与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了中国的特殊制度环境与特殊经济现象,但基本都是基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背景。有关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大股东行为则少有论述,尤其是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盈余管理和信息披露选择方面的行为动机及行为方式的变化,则基本没有专题论述。
本文以有效市场假说、信息不对称理论及委托代理理论等为基础,分析盈余及信息披露与股价之间的关联性,从而推导我国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大股东及其控制下的上市公司经理层实施盈余管理和信息披露选择的新动机和新路径。
本文通过理论分析,认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大股东有实施盈余管理和信息披露选择从而干预股票价格的新动机——通过买卖股票获取价差收益,或者通过盈余管理或信息披露选择来掩盖其利益侵占行为;通过案例研究,发现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出现部分上市公司基于股份减持或增持目的而实施盈余管理和选择性信息披露的案例。监管机构若不及时采取有效的管理与控制手段,这种现象必将愈演愈烈,严重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进一步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通过本文的研究,期望为我国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或潜在中小投资者进一步分析大股东的行为动向及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从而更好地回避市场风险;同时,为监管机构规范大股东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供了一个针对性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