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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收益确定遵循的是历史成本原则、实现—配比原则和稳健原则,传统的收益表体现这种确定模式并将收益信息报告给使用者。这种收益列报方式因“忠实”地体现了“受托责任观”的财务会计目标,在20世纪30年代末以后备受推崇。但争议似乎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原因在于随着时代的变迁,财务会计所面临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
二战以后,物价持续上涨,通货膨胀问题日益突出,传统收益确定模式中的一些惯例开始受到质疑。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高知识含量的新型资产大量涌现,以及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层出不穷,企业的经营活动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更是使固守着历史成本原则、实现原则和稳健原则的财务会计面临着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系列新问题,传统的收益表因其固有的缺陷,只能列报企业某一会计期间已经实现的收益,对那些非传统、未实现的收益要么回避,要么绕过收益表在资产负债表中直接列报,要么仅在附注中说明,提供的业绩信息远远不能满足使用者面向未来的决策需求,因此,使用者纷纷指责收益表既不能及时、全面地报告企业的真实收益,也不能适时反映企业面临的风险,强烈要求提高业绩报告的相关性和时效性。
面对这种形势,英国ASB率先发布财务报告准则——《报告财务业绩》,要求将“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作为对外编报的主要财务报表,与损益表一起共同表述报告主体的全部财务业绩。美国FASB不但提出“综合收益”的概念,还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报告综合收益》,要求企业报告综合收益,并建议企业按双报表格式或单一报表格式报告综合收益的两个组成部分—争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IASB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列报》,也要求企业在一套财务报表的单独组成部分中表述那些按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直接计入权益中的每项收益和费用、利得和损失及其总额,即通过权益变动表表述或者通过单独的“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表述。
我国于2006年颁布的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核心内容上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
值得注意的是,准则在企业收益的确定上,虽然突破了历史成本原则和实现原则,体现了综合收益的理念,但在收益的列报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并没有提出综合收益的概念,也没有对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定义,就贸然采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共同报告企业的综合收益,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面对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不知所措,无所适从;(2)采用了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两表法列报综合收益,与我国传统的收益列报方式相去甚远,使用者难以适应,而且会降低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受重视的程度,进而误导使用者的决策;(3)利润表组成项目内涵混乱,导致其通过多步式计算出来的净利润既非传统的净收益,更不是综合收益。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本文采用规范研究方法,以收益确定和报告理论为指导,在借鉴英、美等国家及国际会计组织关于收益列报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改进和完善收益列报的建议,以更好地向使用者报告企业的业绩,实现财务会计的目标:(1)修改、规范收益表要素。将收益表要素规定为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和综合收益,并明确界定综合收益的内涵。(2)在一张扩展的收益表中列报企业综合收益。即将传统收益表扩展为“综合收益表”,采用多步式,分步计算出企业的综合收益。在项目组成上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基本保留传统收益表的特色,列报净利润,第二部分列报那些不计入净利润但计入综合收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3)对一些利润表项目进行调整。为了简化会计处理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等项目列报的属“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不宜计入净利润,应调整到综合收益表的第二部分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