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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报道: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
约有70%的举报人遭受到不同程度打击报复,这是一个冰冷的数据,也是一个关乎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的红色警戒信号。如果举报群众被明目张胆地以违法手段侮辱、伤害。或者对举报人做出职务任命的“调”、“降”、“停”、“撤”、“卡”、“压”等打击报复,那么一方面重创了举报人参与反腐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检察机关侦查的难度,进而助长了打击报复者的气焰。
关于举报人的信息为何不胫而走,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泄密、失密多有发生。据报道,浙江省黄岩市供电局职工王桂生,在举报供电局长兼党委书记潘祖言贪污、受贿后,从1993年8月至9月,他寄出的7封举报信全部完整无缺地又回落到潘祖言手中,后果可想而知。另外。有人赴上级机关举报,举报人还未回到单位,告密电话已经过来了。更有甚者,电话举报,连举报者所用固话、手机等电话号码都被告知所举报单位领导人,这不是助纣为虐吗!
二是审判环节举报人身份不保密。一旦进入审判、奖励环节,举报人必须是真名实姓,这就为打击报复提供了线索。譬如,2002年南京一位署名举报贿赂案件的举报人,在公开接受检察院奖励后的第二天使遭到解雇。
三是法律对打击报复处罚过轻。根据刑法规定,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情节严重的,法定最高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何为情节严重?即“导致……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与危害结果相比,其处罚力度明显偏低。2009年年初,河南灵宝青年王帅在网上举报当地政府违法征用土地、损害当地农民利益一事。结果被跨省拘捕,尽管在媒体介入后,当地公安局撤案并赴上海向其道歉、给予783.93元的国家赔偿。但是举报已让王帅心灰意冷,主要是举报人维权代价太大了,打击报复的创伤太重了。
有鉴于此,需要给举报人的权益穿上“刚性外表”,必须从举报受理机制和举报保护机制着手,这方面不妨借鉴国内外的一些好做法。
一是减少环节,自举报受理开始杜绝外泄。在香港,从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至今,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贪污举报,但没有一名举报者因为资料外泄遭骚扰或报复。其中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在处理举报时,只有调查人员才会获知调查内容和进展。举报人只需要与特定的案件调查员联系即可,这就是单线联系制度。
二是隐藏身份,从审判程序上力求保密。至于审判环节举报人保护问题可以参照德国做法。举报人、证人在被询问时可以要求在法庭外审理,利用高科技采取视频、音频传送,包括变声、变像处理等特殊方法作证。再不行的话,就可以采用委托询问的方式,制成笔录提交法庭,某些情况下。连法官都不了解举报人、证人身份。
三是公开听证,从机制上加强力度。在美国,为了遏制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联邦政府专门设立了“文官制度保护委员会”,凡是遭到打击报复的,可以直接上诉至该委员会,并享受把工作调换到联邦政府其他部门的一定优先权,并组织听证会,作出包括降级、开除、处罚金等最终裁决。我国也可考虑专门成立处理举报人、证人的机制,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对显、隐性打击报复行为作出仲裁。
学者有言: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在证人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在程序上缺乏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并且侧重于被动的事后惩罚,只是在证人遭侵害后才以惩罚犯罪的方式亡羊补牢。诚哉斯言,是该给举报人添件“刚性外衣”了。
约有70%的举报人遭受到不同程度打击报复,这是一个冰冷的数据,也是一个关乎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的红色警戒信号。如果举报群众被明目张胆地以违法手段侮辱、伤害。或者对举报人做出职务任命的“调”、“降”、“停”、“撤”、“卡”、“压”等打击报复,那么一方面重创了举报人参与反腐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检察机关侦查的难度,进而助长了打击报复者的气焰。
关于举报人的信息为何不胫而走,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泄密、失密多有发生。据报道,浙江省黄岩市供电局职工王桂生,在举报供电局长兼党委书记潘祖言贪污、受贿后,从1993年8月至9月,他寄出的7封举报信全部完整无缺地又回落到潘祖言手中,后果可想而知。另外。有人赴上级机关举报,举报人还未回到单位,告密电话已经过来了。更有甚者,电话举报,连举报者所用固话、手机等电话号码都被告知所举报单位领导人,这不是助纣为虐吗!
二是审判环节举报人身份不保密。一旦进入审判、奖励环节,举报人必须是真名实姓,这就为打击报复提供了线索。譬如,2002年南京一位署名举报贿赂案件的举报人,在公开接受检察院奖励后的第二天使遭到解雇。
三是法律对打击报复处罚过轻。根据刑法规定,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情节严重的,法定最高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何为情节严重?即“导致……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与危害结果相比,其处罚力度明显偏低。2009年年初,河南灵宝青年王帅在网上举报当地政府违法征用土地、损害当地农民利益一事。结果被跨省拘捕,尽管在媒体介入后,当地公安局撤案并赴上海向其道歉、给予783.93元的国家赔偿。但是举报已让王帅心灰意冷,主要是举报人维权代价太大了,打击报复的创伤太重了。
有鉴于此,需要给举报人的权益穿上“刚性外表”,必须从举报受理机制和举报保护机制着手,这方面不妨借鉴国内外的一些好做法。
一是减少环节,自举报受理开始杜绝外泄。在香港,从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至今,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贪污举报,但没有一名举报者因为资料外泄遭骚扰或报复。其中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在处理举报时,只有调查人员才会获知调查内容和进展。举报人只需要与特定的案件调查员联系即可,这就是单线联系制度。
二是隐藏身份,从审判程序上力求保密。至于审判环节举报人保护问题可以参照德国做法。举报人、证人在被询问时可以要求在法庭外审理,利用高科技采取视频、音频传送,包括变声、变像处理等特殊方法作证。再不行的话,就可以采用委托询问的方式,制成笔录提交法庭,某些情况下。连法官都不了解举报人、证人身份。
三是公开听证,从机制上加强力度。在美国,为了遏制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联邦政府专门设立了“文官制度保护委员会”,凡是遭到打击报复的,可以直接上诉至该委员会,并享受把工作调换到联邦政府其他部门的一定优先权,并组织听证会,作出包括降级、开除、处罚金等最终裁决。我国也可考虑专门成立处理举报人、证人的机制,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对显、隐性打击报复行为作出仲裁。
学者有言: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在证人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在程序上缺乏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并且侧重于被动的事后惩罚,只是在证人遭侵害后才以惩罚犯罪的方式亡羊补牢。诚哉斯言,是该给举报人添件“刚性外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