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风险评估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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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现期,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刑事案件的类型更加多元,各类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因此,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创建公诉环节案件风险评估的工作机制,调整思路,正确处理公诉职能与矛盾化解的关系,摸索一套切实可行的矛盾化解机制,达到每案必评估、风险早预警、预警有预案、矛盾早化解,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加强领导 健全机制 为发挥职能和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保障
   1、制定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由于每个案件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个案情况不尽相同,其存在的风险隐患程度也不同,在结合工作实际的情况下,制定《公诉案件风险评估工作办法》。确立公诉案件风险评估的原则,建立风险评级制度,将案件风险分为一、二、三级预警,即当事人存在部分疑虑,没有明确表示息诉的列为三级风险,拟提抗的、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当事人有不满意见、存在明显上访苗头的案件列为二级风险,当事人对案件拟作决定和处理意见有强烈不满情绪,明确表示要群体赴省或赴京上访的案件列为一级风险。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启动相应的预警级别,细化了风险评估工作流程,规定了承办人初步确定风险等级后提交科室讨论,同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科室确定等级后研究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科室对三级风险等级提出处理意见。检察委员会对二级风险等级决定处理意见,检察委员会在对一级风险等级决定处理意见的同时,报县委政法委。同时承办人要将风险评估报告及时通报控申部门,并配合控申部门进行风险化解工作。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申诉理由,承办人对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和结案理由作详细地释法说理工作,努力做好申诉人的心理疏导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案件承办人的的评估预测,到部门负责人的初步评定,直至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的最后核定,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案件。
   2、明确风险评估范围、内容,确保有章可循。公诉环节的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是案件审查的基础,在受理案件之初应进行风险预测和评估并使之贯穿于公诉工作全过程。所以在创建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中确定公诉案件风险评估的范围,将建议撤案;不起诉的案件;涉众型案件;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行为的案件;轻刑刑事犯罪案件;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存在意见分歧等案件列为风险评估的范围。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态度和意见,原侦查机关的态度和意见;刑事和解赔偿协议中经济赔偿是否到位;拟不予抗诉案件中被害人或申訴人的意见以及被害人或申诉人上访的可能性等;拟作出追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能否作出有罪判决等。由于有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了可遵循的依据,有效地化解了案件中出现得矛盾。
   4、落实责任制度,责任量化到人。“谁办案、谁评估,谁决定、谁负责”,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是风险评估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对案件风险作出准确判断,主管领导和风险领导小组是风险评估的最后保障,必须把好化解风险的最后一关。对应当评估预警的案件,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应当进行评估预警而未落实的,或评估失误、未采取有效防范化解矛盾措施,引发非正常访等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员的责任,并在评先创优和干部选拔任用上实行“一票否决”。
   二、 分类预警 突出工作专业化
   我们根据案件特点不同,风险隐患产生的原因不同,风险矛盾点也不同,其存在的风险隐患程度也不同的特点,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的风险预警预案和工作方法,突出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专业化。
   1、轻微刑事案件的风险预警。在审查这类案件时重点了解案件产生的背景、原因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诉讼请求,充分运用刑事和解等方式,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公诉机关作出相应决定,可能造成涉案人员缠访缠诉的案件的风险预警。公诉机关在认真审查案件后都会做出相应的决定,除了依法提起公诉外,还有一部分会做出不起诉案件、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等。对这部分的案件我们在工作上侧重做好充分的释法说理工作,以此化解由案件的处理所引发的矛盾。
   3、涉众型经济案件的风险预警。在涉众型经济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经营案相对较多。审查这类案件时一方面侧重了解涉案人员的人数、经济状况、财产损失状况及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另一方面积极推行被害人代表制度,因这类案件一般被害人人数众多,
  在如何处理案件的问题上会出现分歧,办案人员充分了解各
  方诉求,最大限度上对案件处置达成一致。
  三、多元衔接及时化解矛盾
  公诉环节的风险评估预警,就是对办理的案件可能引发
  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行为、缠诉闹访等有可能危及社会稳
  定、公共安全和扰乱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部
  门的正常工作秩序的涉检信访风险隐患进行风险预测、评估,
  提出防范措施的预警工作制度。在公诉环节建立风险评估预
  警制度,对于尽早发现和掌握案件的风险隐患,及时制定应对
  措施,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检察内部部门相互衔接,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公诉
  部门与控申、侦监部门相沟通,对可能涉及的涉检矛盾进行化
  解,案前公诉部门与侦监部门建立信息互享机制,对在批捕阶
  段可能出现的矛盾做到心中有数,提前预防,案中与控申部门
  相沟通,充分发挥检察信访部门的矛盾化解优势,控中部门在
  日常信访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存在风险的问题及时通报给公
  诉部门,各自发挥部门优势,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切实将出现
  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融解社会矛盾。处理矛盾最
  佳的时机是矛盾产生的萌芽状态,因此越早发现和掌握矛盾
  产生的原因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就能越早制定应对和防范
  措施,在最初阶段消除矛盾产生的原因,将矛盾所带来的风险
  降低到最低程度。我院通过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定期座
  谈、研讨,加强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并以此作
  为公诉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外部途径。
  3、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衔接,增强了化解矛盾的实
  效性。司法机关内部衔接是新形势下机制的创新,这种方式
  在案件风险评估机制中可以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
  与公安机关的衔接,有助于提前了解案件的矛盾点,引导矛盾
  在侦查工作中及时化解,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及时建立案
  件风险评估机制,化被动为主动。检察机关与法院的衔接,主
  要体现在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在案件被害方由于某些原因得
  不到赔偿,矛盾在刑事外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将职能后延,为
  当事人提供民事诉求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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