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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笔者所在的市因家庭矛盾引发命案案件突出,后果严重。2009年至2011年,市级检察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2件12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1%,这些案件中有11名妇女、3名儿童被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家庭和谐为基础,这些案件的发生既是社会矛盾深层次的反映,也是对家庭伦理道德严重挑战,笔者对这些案件的发案特点、原因进行分析,探讨预防对策,以期引起各级各部门及全社会的重视。
一、案件特点
(一)受害者均是妇女、儿童。妇女儿童是社会的两类特殊群体,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她们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弱。
(二)案件起因均是因家庭琐事引起。这12起案件,案发前,家庭矛盾时有发生,由于家庭内部矛盾不为外人注意,得不到及时调解疏导,因而引发了恶性案件发生。
(三)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在这12起案件中,3名犯罪嫌疑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9名犯罪嫌疑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职业是农民或打工者,他们文化程度低,自我控制意识、能力差。
(四)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由于这些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导致法律观念淡漠,不能采取法律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来解决家庭婚姻矛盾,导致采用极端手段来解决问题。
(五)罪名均为故意杀人罪。12起案件都是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导致11名妇女、3名儿童被杀害。
二、引起家庭矛盾的原因
(一)婚姻危机。家庭的存在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在婚姻面临危机,家庭面临解体时,夫妻双方都有离婚的权利。但是从案件中可以看出,妇女离婚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和保障,她们一旦提出离婚,就会面临正常生活没有保障、容易遭到暴力侵犯、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困难。在这12起案件中,有3起是由于妻子提出离婚,丈夫不同意,最终引发了命案。如余建品故意杀人案,余建品的妻子王某向其提出离婚,余坚决不同意,在一次争吵中,余将王某杀害。
(二)家庭暴力。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身权的侵犯,是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在12起案件中,有4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如王洪明故意杀人案,王洪明与妻子严某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在争吵中,不断地施以暴力,王经常殴打严某,严某提出离婚,王拒绝,最终在一次争吵中,王洪明将严某掐死。
(三)生活压力。夫妻因谋生外出打工,分居时间长,感情沟通不够,相互猜疑引发家庭矛盾。这12起案件,其中3起案件是丈夫在外打工或夫妻都在外打工,他们为生存、为发展奔波,夫妻间交流机会减少,生活空间距离的拉开,使得相互间的信任感减弱。如张道祥故意杀人案,张道祥从外打工回家,怀疑三个多月的女儿非自己亲生,就将只有三个多月大的小生命掐死了。又如魏克进故意杀人案,魏克进认为妻子卫某对自己不忠,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残忍地将妻子、儿子(15岁)、女儿(2岁)杀害。
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预防家庭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妇女是“半边天”,儿童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重视发展人权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中居于重要地位。检察机关要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任务和责任,切实提高对维权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意识,一手抓办案,一手抓维权,依法开展维权工作,促进妇女维权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并举,坚决打击侵权犯罪。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是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环节,为新形势下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一是依托检察职能,以办案为抓手,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加强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和起诉工作,加大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保障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二是要以“以民为本,以诚待人,方便群众”为维权工作的立足点,提高热情服务的自觉性、主动性,成立妇女儿童维权岗,认真做好接待涉及妇女兒童权益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尽力为妇女排忧解难,热诚为妇女群众办实事好事,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三)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妇女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一是结合办案为弱势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咨询,以案说法,开展普法教育,大力宣传有关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增
强受害妇女儿童和涉案人员的法制观念;二是结合妇女儿童
维权岗工作,通过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媒体,以典型案例、身
边案例等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妇女、儿童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
识及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通过宣传保护妇女
儿童的法律知识和先进事迹,揭露和鞭笞各种侵害妇女儿童
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全社会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关
注程度,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
围,扩大维权工作的社会影响。
(四)加强家庭矛盾的调处力度,避免矛盾激化酿成命案。
在这些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命案中矛盾并不复杂,通过一定的
工作是完全可以避免命案的发生的。因此各级组织应高度重
视家庭矛盾的调处排解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
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的激
化。
(五)加强与妇联等组织的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合力维
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充
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才能创造有利于制裁和消除
任何侵犯、歧视妇女现象的社会执法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
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
一、案件特点
(一)受害者均是妇女、儿童。妇女儿童是社会的两类特殊群体,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她们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弱。
(二)案件起因均是因家庭琐事引起。这12起案件,案发前,家庭矛盾时有发生,由于家庭内部矛盾不为外人注意,得不到及时调解疏导,因而引发了恶性案件发生。
(三)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在这12起案件中,3名犯罪嫌疑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9名犯罪嫌疑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职业是农民或打工者,他们文化程度低,自我控制意识、能力差。
(四)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由于这些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导致法律观念淡漠,不能采取法律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来解决家庭婚姻矛盾,导致采用极端手段来解决问题。
(五)罪名均为故意杀人罪。12起案件都是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导致11名妇女、3名儿童被杀害。
二、引起家庭矛盾的原因
(一)婚姻危机。家庭的存在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在婚姻面临危机,家庭面临解体时,夫妻双方都有离婚的权利。但是从案件中可以看出,妇女离婚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和保障,她们一旦提出离婚,就会面临正常生活没有保障、容易遭到暴力侵犯、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困难。在这12起案件中,有3起是由于妻子提出离婚,丈夫不同意,最终引发了命案。如余建品故意杀人案,余建品的妻子王某向其提出离婚,余坚决不同意,在一次争吵中,余将王某杀害。
(二)家庭暴力。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身权的侵犯,是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在12起案件中,有4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如王洪明故意杀人案,王洪明与妻子严某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在争吵中,不断地施以暴力,王经常殴打严某,严某提出离婚,王拒绝,最终在一次争吵中,王洪明将严某掐死。
(三)生活压力。夫妻因谋生外出打工,分居时间长,感情沟通不够,相互猜疑引发家庭矛盾。这12起案件,其中3起案件是丈夫在外打工或夫妻都在外打工,他们为生存、为发展奔波,夫妻间交流机会减少,生活空间距离的拉开,使得相互间的信任感减弱。如张道祥故意杀人案,张道祥从外打工回家,怀疑三个多月的女儿非自己亲生,就将只有三个多月大的小生命掐死了。又如魏克进故意杀人案,魏克进认为妻子卫某对自己不忠,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残忍地将妻子、儿子(15岁)、女儿(2岁)杀害。
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预防家庭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妇女是“半边天”,儿童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重视发展人权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中居于重要地位。检察机关要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任务和责任,切实提高对维权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意识,一手抓办案,一手抓维权,依法开展维权工作,促进妇女维权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并举,坚决打击侵权犯罪。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是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环节,为新形势下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一是依托检察职能,以办案为抓手,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加强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和起诉工作,加大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保障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二是要以“以民为本,以诚待人,方便群众”为维权工作的立足点,提高热情服务的自觉性、主动性,成立妇女儿童维权岗,认真做好接待涉及妇女兒童权益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尽力为妇女排忧解难,热诚为妇女群众办实事好事,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三)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妇女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一是结合办案为弱势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咨询,以案说法,开展普法教育,大力宣传有关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增
强受害妇女儿童和涉案人员的法制观念;二是结合妇女儿童
维权岗工作,通过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媒体,以典型案例、身
边案例等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妇女、儿童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
识及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通过宣传保护妇女
儿童的法律知识和先进事迹,揭露和鞭笞各种侵害妇女儿童
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全社会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关
注程度,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
围,扩大维权工作的社会影响。
(四)加强家庭矛盾的调处力度,避免矛盾激化酿成命案。
在这些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命案中矛盾并不复杂,通过一定的
工作是完全可以避免命案的发生的。因此各级组织应高度重
视家庭矛盾的调处排解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
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的激
化。
(五)加强与妇联等组织的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合力维
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充
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才能创造有利于制裁和消除
任何侵犯、歧视妇女现象的社会执法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
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