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醉驾入刑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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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面增加一款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犯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醉驾究竟该不该入刑,目前尚存哪些缺陷以及如何完善等问题都是争议的焦点。在实践中,醉驾的情况形形色色,原因不一,是否不予区分一律定罪处罚,判断的标准是否合理,对于醉驾入刑的问题,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研究。
   一、 醉驾入刑必要性
   醉驾入刑有无必要性是目前争论的焦点之一。原因在于醉驾的情形很多,很难判断哪种情况适合入刑。如出于人道主义救助而醉酒驾车的情形,应不应该入刑,如果入刑会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呢。刑法有两个目的,第一是预防犯罪,第二是惩罚犯罪,法律惩罚犯罪并不是单纯的为了惩罚而惩罚,那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落后的法,在现在的文明社会中,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也是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随着经济发展,车辆数量日益增多,醉酒驾车现象普遍,并因醉酒驾车引发了一系列的交通事故,是引发交通肇事的一个主要原因,针对这种现象,为了引起人们注重醉驾的后果,引导人们的行为,于是将醉驾入刑,并且规定醉驾一律入刑,违者判处拘役的强制性规定。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指导人们的行为,防范犯罪行为。醉驾入刑对于打擊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将醉驾提升到刑法的高度,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从而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刑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引导功能,即以刑法的明确规定来达到引导人们作出一定行为,不作出一定行为,醉驾入刑是刑法功能的体现,对醉驾入刑的强制性规定能给人们以警示作用,有其必要性。
   二、 醉驾问题的立法缺陷
   对于将醉驾入刑的问题,经过了一系列的争论、探讨,最后《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醉酒驾车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判处拘役,这是一个新的规定,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全面的地方,且修正案施行后,其他一些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对醉驾问题没有更多详细规定,难以解决实践中的纷繁复杂的问题。
   1、对醉酒驾车的情形没有进行区分
   实践中,醉酒驾车的情况不同,实行醉驾的原因也很多,不分情形、不分原因的进行定罪,与我们现在提倡的建立和谐社会,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相符。如甲明知自己醉酒,但邻居的妻子宫外孕大出血急需去医院,此时只有甲这一辆车,甲为了救助人命而驾车,却碰上交警在查酒驾。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按现行法律规定,甲属醉酒驾车,理应立即停止驾车行为,并且要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判处拘役。甲为了人道主义救助而要冒被刑法处罚的危险,是人命大还是法律大,一概而论的规定,反而不利于打击犯罪。
   2、对醉酒驾车的车辆范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对醉驾车辆的范围只是模糊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可构成,但对机动车辆规定的尚不全面,且依照的只是醉驾为治安处罚时的规定。从实践中来看,汽车、摩托车普遍被认为是机动车辆,但电动车是否能为机动车辆呢。时速较慢,马力较小的电动车一般不认为是机动车辆尚可理解,然对于超标电动车能否仍定位为非机动车呢。如果超标电动车比一般摩托车马力还大,时速还快,还能不能认定为非机动车呢。如果不明确这个问题,就没办法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
   3、判断醉酒驾车的标准较为刻板
   判断醉驾的标准比较刻板,不分情形一律认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80毫克即为醉驾,不检测清醒度和分辨度。每个人的特质不同,对酒精的抵抗力也应不同。同样的酒精含量有些人仍然头脑清醒不影响其正常行为,而有些人早已醉的不省人事。社会危害性是打击犯罪的前提,法律打击的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采用这种刻板的醉驾判断标准,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不准,对一些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予打击,而打击一些尚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
   三、 醉驾问题的立法完善
   醉驾问题是个热点问题,醉驾入刑有其必要性,刑法修正案中对其做了规定,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一系列问题,暴露出了目前立法中的缺陷,要逐步完善醉驾的立法以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
   1、细化醉驾情形,区别对待,规定醉驾中的免责事由
   细化醉酒驾车的情形,不能不分情况一律对待,对于醉驾中的人道主义救助等可规定为免责事由。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会越来越细化,以实现更为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公平正义。
   2、出台相关解释,对醉驾车辆做更为明确的规定
   醉驾已经入刑,这跟以前醉驾予以治安处罚性质已截然不同,对醉驾车辆的判断标准就不能还完全按照以前的规定。应当出台相关解释对醉驾车辆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对于判断醉驾车辆的标准也应该明确。要从车辆速度、马力等各方面全面判断车辆是否为机动车,对于超标电动车等定位问题应予以解决。
   3、判断醉驾的标准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主客观因素均应予以考量
   目前刻板的醉驾判断标准引发了很大争议,判断醉驾的标准确实应予以完善,要从多方面考虑从而予以判断,并且判断摄入酒精度是否达到醉驾时,应从驾车人员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从客观上要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从主观上要检测其清醒度和分辨度,从而综合考量其是否达到醉驾标准。任何一个新事物的出现都会有矛盾和不足,法律也是如此,笔者相信随着醉驾入刑规定的进一步实施,醉驾立法会日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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