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内容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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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借助于审前社会调查的目的和人身危险性的内涵,提出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包含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心理性因素、犯罪中和犯罪后的表现、被调查人的居住环境以及调查机构的量刑意见。
  关键词 审前社会调查 人身危险性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各方面均处于发展不成熟时期,生理、智力、心理以及社会经验等发展之间尚未平衡。同时由于刑罚个别化、未成年人再社会化、教育刑理论的进一步深入人心、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各国被普遍施行,并已成为世界通行的少年司法原则之一。但是由于我国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也是各有特色,没有统一的标准,作用也是不尽相同。本文基于此,提出关于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希冀对这一制度进行规范。
  一、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审前社会调查是指法院聘请社会调查员在开庭前去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社区或村委会、家庭进行调查,了解其家庭状况、学校情况、居住环境及平时表现、犯罪原因及犯罪后的悔过情况等,然后制作成调查报告,在法庭审判时提请法院,以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为了贯彻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社会调查制度。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辨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可以看作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基础。我国很多地区有社会调查办法(试行)的规定。
  二、我国现存的审前社会调查形式
  目前,社会调查员采取的调查方式主要有制定填写式表格,发给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所在单位如实填写;或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采取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进行调查;或不定期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访谈,会见被告人的父母或所在单位的领导,深入学校、社区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等等。现行的审判实践中,审前社会调查多体现为审前社会调查表。豍大部分社会调查都着重于对被告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的了解,被告人平时表现、家庭成员、被害人及其家属、所在单位或学校及相关组织的意见、所在村(居、社区)、社区矫正基层机关的意见。同时没有忽视对被告人个性特点和被告人家庭经济情况,但是却忽视了被告人犯罪中以及犯罪后的表现。
  三、审前社会调查内容的考量因素
  (一)审前社会调查的目的。
  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要实现的目的应当是多方面的,不应仅局限在庭审时期,主要包括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启动和每个诉讼阶段的处理提供参考。
  1、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立案侦查后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移送起诉后是否提起公诉,是否不起诉,审判后如何量刑、如何执行等,社会调查的结果都应当是重要参考之一。
  2、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每一个诉讼阶段,都应当将司法转处作为重要原则之一,以减少未成年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可能,尽量减少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停留的时间。社会调查的结果是公检法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找准感化、教育点,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依据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实现预防与惩治犯罪相结合的目的提供参考。
  四、对我国审前社会调查内容的建议
  (一)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1、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确定被调查人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年龄、性别(女性可能容易冲动、偏重感情、不善于预料未来、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等心理特点与女性的周而复始的月经活动有关,从而导致女性在月经期间容易犯罪)、住址、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被调查人是否患病会对其犯罪活动影响很大,可能因为身患绝症铤而走险)、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
  2、对未成年人性格特征、兴趣爱好、智力能力等情况以及交友情况。尤其要注意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早恋、网瘾、夜不归宿等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与具有不良表现的人交往,等等。
  (二)未成年人的生存环境及其日常交往范围。
  1、家庭背景的调查。家庭是我们出生后接触的第一也是最多环境,因而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最为重大,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家庭成员的关系,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及教育方式,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父亲或母亲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等等。
  2、学业情况及学校环境的调查。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师生关系如何,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等。
  3、居住环境的调查。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等等。
  4、职业环境的调查。很多未成年犯罪人可能早已辍学参加工作,因此对于其工作环境的调查也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着重调查与同事的关系和工作表现。
  (三)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要与侦查、检察机关进行协商,允许社会调查员查阅相关案卷,了解未成年人在犯罪中的表现,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
  (四)未成年人在犯罪后的表现。
  犯罪后的表现包括是否有悔罪表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或者是否得到被害人或近亲属的谅解。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犯罪后,尤其是在被侦查机关抓获后表现各异,有的是因为不懂法或一时冲动而实施了违法犯罪,被逮捕后非常后悔,主动承认错误并愿意积极悔改;有的是“几进宫”,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毫不在乎,没有任何悔改之意;有的犯罪后还心存侥幸,不但不认罪,而且百般抵赖。因此,实施犯罪后的表现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不同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体现了改造程度的难易。它们对于法官量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是不可缺少的调查项目。
  (五)社会调查员应采取的措施。
  社会调查员对相关原始材料进行梳理、分析,得出的概括性调查结论,然后依据调查结论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同时为了防止实际调查中出现特殊情况,还应当允许社会调查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一些内容进行灵活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称为三大公害之一,已成为党和国家密切关注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做好关于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完善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对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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