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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服刑人员的权利是一国人权状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民主程度和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而我国服刑人员的权利尚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侵犯其权利现象普遍存在。服刑人员会见权受限,申诉权利被虚置,人身健康受到威胁等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对监狱的监管不力。要改善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现状,首先完善法律体系,确保有法可依,然后加强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使服刑人员权利保护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关键词 服刑人员 权利 保护 监狱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服刑人员权利保护之不足
(一)服刑人员会见律师渠道不畅通。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服刑人员会见律师的专门规定,只有司法部下发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监狱会安排律师会见服刑人员,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其中“根据案情需要和工作需要”的规定过于笼统,很难把握。如果律师符合会见条件而监狱拒绝安排会见,监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服刑人员能否对监狱的侵权行为申请救济,向谁申请救济;律师能够在诉讼的什么阶段介入,会见服刑人员有无时间或次数的限制等等,均没有明确规定。
(二)服刑人员的申诉权被忽视。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保护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也规定了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有悔改表现,首先要求其认罪服法。认罪服法的含义就是承认自己犯有罪行,服从法院判决。在刑罚执行实践中,衡量服刑人员是否“认罪服法”的重要标志,就是服刑人员的申诉情况。服刑人员申诉几次被认为是合理的;如果几次申诉被驳回之后,服刑人员继续进行申诉,甚至是无休止地进行申诉的话,就会认为是“无理申诉”,而“无理申诉”就意味着“不认罪服法”,视为减刑的否定情节,丧失了减刑的资格。
(三)服刑人员的控告、检举权利不能实现。
服刑人员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由监狱自行处理或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属于一般性违法的,监狱有权自行处理,这严重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向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检举,一方面监狱可能因为检举材料对自身不利,进行扣压,对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另一方面,即使材料移送给相关部门,但往往石沉大海,纵使相关部门进行了处理,也无从获得对其控告检举的答复,难以确保权利获得有效救济。
(四)服刑人员健康权保护缺失。
监狱医院大多条件简陋、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医疗卫生设备陈旧,许多服刑人员生病在监狱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医治。患重病的服刑人员的治疗需要采用保外就医的形式,但是保外就医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服刑人员,对于重刑犯或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则被排除在外。监狱和监察部门基于对社会安全的考虑,对保外就医的适用非常谨慎,程序运作有时在半年以上,贻误救治时机。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部分监狱都建在老、边、穷地带。服刑人员从事的多是高瓦斯、高粉尘、高风险等工种,劳动条件极其恶劣。在防粉尘、有害气体、防噪音、强光、防暑、降温、防冻等方面,达到作业条件要求的极少。作业环境的通风、照明、清洁卫生、个人防护用品的供应,职业病的预防等等都很不完善,服刑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未得到妥善保障。
二、服刑人员权利缺失之原因
服刑人员权利保护不被重视,除了监狱工作人员的人权意识和法治观念尚存在缺陷,对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缺乏正确的认识,还有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
(一)立法不足。
在实践中,我国的监狱法中有关服刑人员权利的规定很少,并且不明确,同时也没有相关的配套辅助《监狱法》实施的规章制度,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无从落实。立法并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散见于条文之中,服刑人员保护其权利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监狱管理不透明。
监狱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本身职能的特殊性,监狱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管理不公开不透明,内部缺少相应的自律机制和制约机制,职权往往会集中到一个人手中,很容易滋生腐败,暗箱操作现象更是层出不穷。
(三)检察监督不到位。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利在监狱派驻监察部门,对监狱行使监督权,对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知其纠正。但是检察机关对监狱管理的监管总体来看,呈现出水平不高、监管不力、工作无力的状态。一方面,派驻的监察部门出于某种认识,对监狱的违法行为不敢或者不愿监管,放纵部分狱警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其权利仅限于建议权,但监狱及其工作人员不接受监督意见,不纠正违法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后果并未作规定。
(四)权利救济体系不完整。
“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信条之一。现行法律中关于服刑人员的权利主要涉及刑事司法程序以及民事的权利,没有关于服刑人员行政救济权的规定。目前,由于对刑罚执行权的不准确定位,我们不仅在认识上没有改变服刑人员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观念,法律中也找不到相关依据。
三、服刑人员权利保护之对策
服刑人员的保护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理应是我国人权保护的重点。为了更好的保护服刑人员权利,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健全监狱法律体系。
首先,修改与完善《监狱法》,改变监狱法以不变应万变的态势。其次,两高制定司法解释,司法部颁布有关监狱工作管理方面规章制度等。最后,地方人大、政府和监狱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制定有关监狱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改革监狱管理体制,使监狱管理透明化。
增强监狱执法的透明度,一方面让服刑人员了解国家有关刑罚的法律条款和自身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必须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涉及服刑人员切身利益的决定过程向服刑人员公开;在监狱内部设立服刑人员申诉机构,由监狱有关负责人和服刑人员代表组成。允许媒体到监狱去采访,加强舆论监督。准许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慈善机构的代表到监狱探访服刑人员并与他们交谈。 (三)完善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职能。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的随时介入,同步监督制度。检察人员有权随时约谈在押服刑人员,了解监狱在管理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全面掌握监狱的情况及是否有打骂、体罚、虐待服刑人员等违法情况发生。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还应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调查权等监督手段和措施,同时还要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的执行力和强制性。完善纠正违法制度要增强其程序理性和民主性,防止法律监督权的滥用。
(四)保障服刑人员与律师的会见权和通信权,完善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制度。
允许服刑人员与律师会见,同时也要有所规制。这种规制主要体现在:服刑人与律师会见,必要时监狱可以派员在场;服刑人员寄往或所收取的律师的信函监狱有权审读;对于不利于监管秩序或者不利于对被害人之保护的信函,监狱有权予以扣押并通知服刑人员本人。
服刑人员面临着财产纠纷、婚姻危机、申诉、抗诉等诸多法律问题,仅依靠不是专职法律事务的监狱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其需求,他们同样需要法律援助。建议把服刑人员列入法律援助制度的对象,向服刑人员提供律师、公证法律服务,使其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五)建立、健全服刑人员的行政和司法救济制度。
监狱对服刑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及监狱剥夺会见律师权利的行为,应尽快纳入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建立起维护服刑人员权利和制约监狱管理权力的行政救济程序,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有效、公平、及时地得到实现。
服刑人员通过行政救济不能保护其权利时,赋予其与普通公民同等的诉权。一方面,完善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工作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另一方面,强化服刑人员与法院的直接通信制度,监狱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拒绝服刑人员行使此项权利。
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事情,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国家各部门尤其是监狱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监狱体制改革和法制化建设是其必然要求。□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滑丽蓉.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2]邱萍.谈罪犯权利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7)
[3]刘燕玲,刘宏.论监狱刑罚执行中行政法律的适用.中国监狱学刊,2010(4)
[4]刘毅.罪犯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的建构研究.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03)
[5]冯德文.正确认识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辽宁警专学报,2006(06)
[6]郜占川.服刑犯的人权保障述评及制度重构.安顺学院学报,2010(4)
[7]程颖.以人为本视角下罪犯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7)
关键词 服刑人员 权利 保护 监狱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服刑人员权利保护之不足
(一)服刑人员会见律师渠道不畅通。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服刑人员会见律师的专门规定,只有司法部下发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监狱会安排律师会见服刑人员,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其中“根据案情需要和工作需要”的规定过于笼统,很难把握。如果律师符合会见条件而监狱拒绝安排会见,监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服刑人员能否对监狱的侵权行为申请救济,向谁申请救济;律师能够在诉讼的什么阶段介入,会见服刑人员有无时间或次数的限制等等,均没有明确规定。
(二)服刑人员的申诉权被忽视。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保护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也规定了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有悔改表现,首先要求其认罪服法。认罪服法的含义就是承认自己犯有罪行,服从法院判决。在刑罚执行实践中,衡量服刑人员是否“认罪服法”的重要标志,就是服刑人员的申诉情况。服刑人员申诉几次被认为是合理的;如果几次申诉被驳回之后,服刑人员继续进行申诉,甚至是无休止地进行申诉的话,就会认为是“无理申诉”,而“无理申诉”就意味着“不认罪服法”,视为减刑的否定情节,丧失了减刑的资格。
(三)服刑人员的控告、检举权利不能实现。
服刑人员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由监狱自行处理或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属于一般性违法的,监狱有权自行处理,这严重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向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检举,一方面监狱可能因为检举材料对自身不利,进行扣压,对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另一方面,即使材料移送给相关部门,但往往石沉大海,纵使相关部门进行了处理,也无从获得对其控告检举的答复,难以确保权利获得有效救济。
(四)服刑人员健康权保护缺失。
监狱医院大多条件简陋、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医疗卫生设备陈旧,许多服刑人员生病在监狱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医治。患重病的服刑人员的治疗需要采用保外就医的形式,但是保外就医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服刑人员,对于重刑犯或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则被排除在外。监狱和监察部门基于对社会安全的考虑,对保外就医的适用非常谨慎,程序运作有时在半年以上,贻误救治时机。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部分监狱都建在老、边、穷地带。服刑人员从事的多是高瓦斯、高粉尘、高风险等工种,劳动条件极其恶劣。在防粉尘、有害气体、防噪音、强光、防暑、降温、防冻等方面,达到作业条件要求的极少。作业环境的通风、照明、清洁卫生、个人防护用品的供应,职业病的预防等等都很不完善,服刑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未得到妥善保障。
二、服刑人员权利缺失之原因
服刑人员权利保护不被重视,除了监狱工作人员的人权意识和法治观念尚存在缺陷,对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缺乏正确的认识,还有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
(一)立法不足。
在实践中,我国的监狱法中有关服刑人员权利的规定很少,并且不明确,同时也没有相关的配套辅助《监狱法》实施的规章制度,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无从落实。立法并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散见于条文之中,服刑人员保护其权利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监狱管理不透明。
监狱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本身职能的特殊性,监狱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管理不公开不透明,内部缺少相应的自律机制和制约机制,职权往往会集中到一个人手中,很容易滋生腐败,暗箱操作现象更是层出不穷。
(三)检察监督不到位。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利在监狱派驻监察部门,对监狱行使监督权,对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知其纠正。但是检察机关对监狱管理的监管总体来看,呈现出水平不高、监管不力、工作无力的状态。一方面,派驻的监察部门出于某种认识,对监狱的违法行为不敢或者不愿监管,放纵部分狱警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其权利仅限于建议权,但监狱及其工作人员不接受监督意见,不纠正违法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后果并未作规定。
(四)权利救济体系不完整。
“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信条之一。现行法律中关于服刑人员的权利主要涉及刑事司法程序以及民事的权利,没有关于服刑人员行政救济权的规定。目前,由于对刑罚执行权的不准确定位,我们不仅在认识上没有改变服刑人员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观念,法律中也找不到相关依据。
三、服刑人员权利保护之对策
服刑人员的保护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理应是我国人权保护的重点。为了更好的保护服刑人员权利,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健全监狱法律体系。
首先,修改与完善《监狱法》,改变监狱法以不变应万变的态势。其次,两高制定司法解释,司法部颁布有关监狱工作管理方面规章制度等。最后,地方人大、政府和监狱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制定有关监狱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改革监狱管理体制,使监狱管理透明化。
增强监狱执法的透明度,一方面让服刑人员了解国家有关刑罚的法律条款和自身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必须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涉及服刑人员切身利益的决定过程向服刑人员公开;在监狱内部设立服刑人员申诉机构,由监狱有关负责人和服刑人员代表组成。允许媒体到监狱去采访,加强舆论监督。准许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慈善机构的代表到监狱探访服刑人员并与他们交谈。 (三)完善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职能。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的随时介入,同步监督制度。检察人员有权随时约谈在押服刑人员,了解监狱在管理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全面掌握监狱的情况及是否有打骂、体罚、虐待服刑人员等违法情况发生。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还应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调查权等监督手段和措施,同时还要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的执行力和强制性。完善纠正违法制度要增强其程序理性和民主性,防止法律监督权的滥用。
(四)保障服刑人员与律师的会见权和通信权,完善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制度。
允许服刑人员与律师会见,同时也要有所规制。这种规制主要体现在:服刑人与律师会见,必要时监狱可以派员在场;服刑人员寄往或所收取的律师的信函监狱有权审读;对于不利于监管秩序或者不利于对被害人之保护的信函,监狱有权予以扣押并通知服刑人员本人。
服刑人员面临着财产纠纷、婚姻危机、申诉、抗诉等诸多法律问题,仅依靠不是专职法律事务的监狱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其需求,他们同样需要法律援助。建议把服刑人员列入法律援助制度的对象,向服刑人员提供律师、公证法律服务,使其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五)建立、健全服刑人员的行政和司法救济制度。
监狱对服刑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及监狱剥夺会见律师权利的行为,应尽快纳入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建立起维护服刑人员权利和制约监狱管理权力的行政救济程序,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有效、公平、及时地得到实现。
服刑人员通过行政救济不能保护其权利时,赋予其与普通公民同等的诉权。一方面,完善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工作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另一方面,强化服刑人员与法院的直接通信制度,监狱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拒绝服刑人员行使此项权利。
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事情,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国家各部门尤其是监狱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监狱体制改革和法制化建设是其必然要求。□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滑丽蓉.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2]邱萍.谈罪犯权利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7)
[3]刘燕玲,刘宏.论监狱刑罚执行中行政法律的适用.中国监狱学刊,2010(4)
[4]刘毅.罪犯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的建构研究.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03)
[5]冯德文.正确认识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辽宁警专学报,2006(06)
[6]郜占川.服刑犯的人权保障述评及制度重构.安顺学院学报,2010(4)
[7]程颖.以人为本视角下罪犯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