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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股权代理成本是由于公司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所产生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因素之一,股权结构对两类股权代理成本都有直接影响。实证结果显示,股权集中度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负相关,与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正相关;股权制衡度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正相关,与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负相关;国有股持股比例和管理者持股比例与两类股权代理成本都不存在相关性。
关键词:股权结构 股权代理成本 实证研究
如何有效进行公司治理、优化股权结构是上市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是由国企改制或是国家投资所形成,由此而产生的“一股独大”现象引发了股东之间的矛盾,这不仅增加了代理成本,也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当国家成为控股股东,但却无法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监督时,就容易造成管理者的在职消费和转移资源等行为。与此同时,在缺乏对管理者有效内部监管,外部约束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管理者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将逐渐增加,而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又将增加股权代理成本。因此,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使股权结构达到最优化,才能有效地控制股权代理成本。本文将股东与管理者之间所产生的代理成本称为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而将大小股东之间所产生的代理成本称为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
一、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现状。代理成本理论最早是由Berle和Means在1932年提出,他们认为公司高度分散的股权使得小股东虽然拥有控制权,但却没有能力和動力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管理者则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侵害股东的利益,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也就由此产生。Meckling和Jensen(1976)在股权高度分散假设基础上,给代理成本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他们认为管理者因为承担了努力工作的全部成本,却只能获得他们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而当管理者增加在职消费时,他们只需承担部分成本就能享受在职消费的全部利益。因此,为使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达成一致,委托人会采用签订契约的方式来限定代理人的行为,而代理成本则是委托人订立契约时所必须承担的代价,其中也包括了契约执行时成本超过收益的剩余损失。Shleifer和Vishny(1986)运用模型对股权集中度与代理成本进行了实证研究,并肯定了股权集中的必要性。他们认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不仅能促使大股东与公司的目标趋近一致,解决其他股东的“搭便车”问题,也能强化对管理者的监督和约束力度,从而减少管理者谋私行为的发生,有效控制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但股权的高度集中也存在负面影响。Shleifer和Vishny(1997)的另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当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他们将会采用支付给高级管理者过高的报酬、稀释股权、进行关联交易、通过上市公司担保而取得贷款等手段侵害小股东的利益。La Porta(1999)也通过研究认为,与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相比,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更为普遍,并将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现象描述为“掏空”行为,过度集中的股权会增加“掏空”行为的发生,并增加代理成本。
2.国内研究现状。王亮龙(2013)通过梳理了影响股权代理成本的因素后认为,股权制衡度的高低决定了股东之间矛盾的大小,较高的股权制衡度让控股股东花费较多成本和精力来缓解股东之间的矛盾,而对管理者的监督程度将会降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随之增加,即股权集中度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负相关,股权制衡度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正相关。他对管理者持股比例、股权性质分别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后发现,管理者持股比例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存在负相关关系;国有股比例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存在正相关关系。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尤其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康凯(2011)研究认为,提高股权制衡度既能有效地制约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也能对管理者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绩效。柳建华等(2008)从关联投资的角度对大股东控制进行了研究,认为股权集中使大股东实际控制了公司,大股东可以利用其所拥有的股权与上市公司共同投资的方式隐蔽地进行“掏空”行为,关联投资成为掏空公司资源的一种工具。
二、研究假设
对股权代理成本产生影响的因素较多,国内外学者多集中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本文主要集中针对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国有股持股比例及管理者持股比例等因素进行理论分析,并分别将该因素对两类股权代理成本产生的影响提出假设。
1.股权集中度。股东对管理者的监督需要花费成本,当参与监督的受益者如果能不花费太大代价就能享受到监督的成果时,受益者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将大大降低,很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现。正如Shleifer和Vishny(1986)的研究结论,当股权分散于众多小股东时,他们就不愿意花费成本对公司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此外,小股东对公司管理者的影响力十分有限,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小股东缺乏对公司信息的足够了解,他们也就没有能力对公司管理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当股权集中时,大股东会因为自身利益的敏感性而积极对管理层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也正是因为大股东的高持股比例使其拥有较高的公司表决权,监督和约束管理者谋私和在职消费行为的能力也就越强,从而能降低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但股权过度集中时,大股东可能会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大股东完全取得了公司实际控制权,他们往往会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放弃公司利益最大化目标,大股东不必为这些行为承担全部成本却能从中获得私利。因此,随着股权集中度的提高,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股权代理成本将增加。故本文提出假设一:股权集中度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负相关,与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正相关。
2.股权制衡度。当股权制衡度上升时,小股东制约第一大股东的能力随之增加,股东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显现和激化,他们也就无暇顾及对管理者的监督,监督力度的弱化使管理者对公司实现了绝对控制,也就增加了委托人的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当公司存在两个以上的大股东时,公司股东之间的的内部争斗也愈加激烈。大股东们不得不时刻警惕自己的行为,为避免失去竞争的筹码,他们会更谨慎地使用公司控制权,以此来取得中小股东的支持。大股东之间更是会对彼此进行监督和约束,这也能有效地遏制大股东们的“掏空”行为,减少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故本文提出假设二:股权制衡度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正相关,与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负相关。 3.国有股持股比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还有一部分是由国有股作为控股股东。国家本应负责对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却因为监督主体的模糊而无法真正开展;非国有中小股东虽有监督管理者行为的动机,但却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和有限的能力而显得力不从心,对上市公司管理者行为的监督无法真正实现,管理者便可以通过侵害股东的利益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也随之增加。国有上市公司中有一部分是通过资产剥离重组方式成立的。从母公司中筛选出来的优质资源虽然能重新运作和产生效益,但母公司将面临大量不良资产所带来的生存危机,就不得不依赖于新成立的公司。另外,国有上市公司中留有较深的行政干预痕迹。如增加雇员促进就业、支持政府公益项目等。因此,国有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会出现利益分歧,而这就是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代理成本多于非国有上市公司的原因。故本文提出假设三:国有股比例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正相关,与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正相关。
4.管理者持股比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管理者虽然付出了大量的劳动成本,但只能获得有限的收益。相比之下,在职消费这种谋私行为却能够较为轻松地取得超额收益。这将损害股东的利益,也增加了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股权代理成本。当管理者增加持股比例时,作为股东之一的管理者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目标趋于一致,从而减少了管理者出现短期谋私行为的可能性,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也就随之降低。另外,当管理者成为持股者时,他们有动机也有能力监控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从而降低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故本文提出假设四:管理者持股比例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负相关,与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负相关。
三、实证研究
1.样本的选取和数据来源。本文以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选取126家公司从2012年至2014年的数据,在剔除了ST和PT类及数据不全的样本之后,共获得378个有效样本。所有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统计回归分析采用STATA9.0软件。
2.变量的定义。根据以上提出的假设,本文对各变量进行定义。其中,对两类股权代理成本的确认与衡量是本文实证研究的关键。本文借鉴Ang、Cole和Lin(1998)的方法,对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采用经营费用率进行衡量,他们认为经营费用是公司正常运营开支和在职消费等代理成本的直接体现,经营费用率能衡量管理者使用资金的效率。学术界对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的确认和衡量存在较大分歧,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是由于大股东的“掏空”行为而对中小股东带来的损失,本文采用大股东对公司资金的占用比例进行衡量。故本文设计了以下各类变量:(见表一)
3.模型的构建。在各变量确定之后,本文构建以下两个线性回归模型:
模型一:
模型二:
4.实证分析。
4.1描述性分析。
从表二的数据显示,样本中的股权集中度较低,其均值仅为39.42%;股权制衡度均值为0.577,说明次大股东们的股权制衡能力较高,对第一大股东能够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国有股比例均值仅为2.23%,说明样本中非国有股份占绝大多数比重;管理者持股比例也非常低,其均值仅为为0.87%。
4.2相关性分析。
表三 相关系数表。
从表三的相关系数显示,各变量之间除股权制衡度(X1)与股权制衡度(X2)之间相关系数较高外(-0.6057),其他各变量之间的相关度都较低,将以上变量放入模型进行线性回归不会造成共线性问题。
4.3回归分析。
从表四和表五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模型一的F值为11.75,模型二的F值为8.93,两个模型都是整体统计显著的;模型一的拟合优度为0.3597,模型二的拟合优度为0.3262,两个模型中的各个解释变量的解释程度都不高,说明还存在其他影响两类股权代理成本的因素。此外,股权集中度与股权制衡度的较高相关性也是影响模型拟合度的原因之一。
各解释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股权集中度与股权制衡度在两个模型中都显示统计显著,模型一的T值分别为-1.96和1.96,模型二的T值为4.53和-4.09,说明股权集中度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呈负相关关系,与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呈正相关关系;股权制衡度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呈正相关关系,与股权制衡度呈负相关关系,假设一和假设二都成立。国有股持股比例和管理者持股比例在两个模型中都显示为统计不显著,说明这两个解释变量对两类代理成本都不存在相关性,假设三和假设四不成立。
四、研究结论
本文以房地产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从股权结构角度对影響两类股权代理成本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从以上实证研究结果可以看出:
1.股权集中度的上升能够显著降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但却不可避免地激化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也就随之增加。
2.股权制衡度的提高使大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上升为公司主要矛盾,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管力度大打折扣,管理层的谋私行为随之增加,导致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上升。股权制衡度的提高促使股东之间能更有效监督其行为,尤其是控制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则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随之下降。
3.国有股持股比例与两类股权代理成本都不存在相关性。说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比重比较低,国有股股东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
4.管理层持股比例与两类股权代理成本不存在相关性。作为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管理者持股能逐渐统一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利益目标,但是管理层持股是一种长期激励方式,而对于偏好短期利益的管理层而言,该方式并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这也揭示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存在偏好短期利益的现象。
参考文献:
[1]Berle, A, and Means, G.,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M]. The Macmillan Company, New York, 1932.
[2]Jensen,M.C.and W.H.Me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 3: 305-360.
[3]Shleifer,Andrei,and Robert Vishny. Large shareholders and corporate Control.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J]. 1986, 94: 461-488.
[4]La Porta,Lopez-de-Silanes and Shleifer.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J]. Journal of Finance, 1999, 54: 47l-517.
[5]王亮龙.公司治理对股权代理成本影响的文献综述[J].会计之友,2013(4):18-21.
[6]康凯.股权结构与股权代理成本——以我国上市公司为例[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2-54.
[7]柳建华,魏明海,郑国坚.大股东控制下的关联投资:“效率促进”抑或“转移资源”[J].管理世界,2008(3):133-141.
作者简介:姚宇琦(1980—)女。江西南昌人。常州工学院审计处。审计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张舒华(1964—)女。江苏常州人。常州工学院审计处。研究员。学士。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会计。
关键词:股权结构 股权代理成本 实证研究
如何有效进行公司治理、优化股权结构是上市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是由国企改制或是国家投资所形成,由此而产生的“一股独大”现象引发了股东之间的矛盾,这不仅增加了代理成本,也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当国家成为控股股东,但却无法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监督时,就容易造成管理者的在职消费和转移资源等行为。与此同时,在缺乏对管理者有效内部监管,外部约束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管理者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将逐渐增加,而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又将增加股权代理成本。因此,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使股权结构达到最优化,才能有效地控制股权代理成本。本文将股东与管理者之间所产生的代理成本称为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而将大小股东之间所产生的代理成本称为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
一、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现状。代理成本理论最早是由Berle和Means在1932年提出,他们认为公司高度分散的股权使得小股东虽然拥有控制权,但却没有能力和動力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管理者则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侵害股东的利益,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也就由此产生。Meckling和Jensen(1976)在股权高度分散假设基础上,给代理成本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他们认为管理者因为承担了努力工作的全部成本,却只能获得他们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而当管理者增加在职消费时,他们只需承担部分成本就能享受在职消费的全部利益。因此,为使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达成一致,委托人会采用签订契约的方式来限定代理人的行为,而代理成本则是委托人订立契约时所必须承担的代价,其中也包括了契约执行时成本超过收益的剩余损失。Shleifer和Vishny(1986)运用模型对股权集中度与代理成本进行了实证研究,并肯定了股权集中的必要性。他们认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不仅能促使大股东与公司的目标趋近一致,解决其他股东的“搭便车”问题,也能强化对管理者的监督和约束力度,从而减少管理者谋私行为的发生,有效控制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但股权的高度集中也存在负面影响。Shleifer和Vishny(1997)的另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当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他们将会采用支付给高级管理者过高的报酬、稀释股权、进行关联交易、通过上市公司担保而取得贷款等手段侵害小股东的利益。La Porta(1999)也通过研究认为,与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相比,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更为普遍,并将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现象描述为“掏空”行为,过度集中的股权会增加“掏空”行为的发生,并增加代理成本。
2.国内研究现状。王亮龙(2013)通过梳理了影响股权代理成本的因素后认为,股权制衡度的高低决定了股东之间矛盾的大小,较高的股权制衡度让控股股东花费较多成本和精力来缓解股东之间的矛盾,而对管理者的监督程度将会降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随之增加,即股权集中度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负相关,股权制衡度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正相关。他对管理者持股比例、股权性质分别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后发现,管理者持股比例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存在负相关关系;国有股比例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存在正相关关系。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尤其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康凯(2011)研究认为,提高股权制衡度既能有效地制约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也能对管理者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绩效。柳建华等(2008)从关联投资的角度对大股东控制进行了研究,认为股权集中使大股东实际控制了公司,大股东可以利用其所拥有的股权与上市公司共同投资的方式隐蔽地进行“掏空”行为,关联投资成为掏空公司资源的一种工具。
二、研究假设
对股权代理成本产生影响的因素较多,国内外学者多集中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本文主要集中针对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国有股持股比例及管理者持股比例等因素进行理论分析,并分别将该因素对两类股权代理成本产生的影响提出假设。
1.股权集中度。股东对管理者的监督需要花费成本,当参与监督的受益者如果能不花费太大代价就能享受到监督的成果时,受益者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将大大降低,很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现。正如Shleifer和Vishny(1986)的研究结论,当股权分散于众多小股东时,他们就不愿意花费成本对公司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此外,小股东对公司管理者的影响力十分有限,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小股东缺乏对公司信息的足够了解,他们也就没有能力对公司管理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当股权集中时,大股东会因为自身利益的敏感性而积极对管理层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也正是因为大股东的高持股比例使其拥有较高的公司表决权,监督和约束管理者谋私和在职消费行为的能力也就越强,从而能降低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但股权过度集中时,大股东可能会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大股东完全取得了公司实际控制权,他们往往会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放弃公司利益最大化目标,大股东不必为这些行为承担全部成本却能从中获得私利。因此,随着股权集中度的提高,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股权代理成本将增加。故本文提出假设一:股权集中度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负相关,与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正相关。
2.股权制衡度。当股权制衡度上升时,小股东制约第一大股东的能力随之增加,股东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显现和激化,他们也就无暇顾及对管理者的监督,监督力度的弱化使管理者对公司实现了绝对控制,也就增加了委托人的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当公司存在两个以上的大股东时,公司股东之间的的内部争斗也愈加激烈。大股东们不得不时刻警惕自己的行为,为避免失去竞争的筹码,他们会更谨慎地使用公司控制权,以此来取得中小股东的支持。大股东之间更是会对彼此进行监督和约束,这也能有效地遏制大股东们的“掏空”行为,减少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故本文提出假设二:股权制衡度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正相关,与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负相关。 3.国有股持股比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还有一部分是由国有股作为控股股东。国家本应负责对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却因为监督主体的模糊而无法真正开展;非国有中小股东虽有监督管理者行为的动机,但却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和有限的能力而显得力不从心,对上市公司管理者行为的监督无法真正实现,管理者便可以通过侵害股东的利益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也随之增加。国有上市公司中有一部分是通过资产剥离重组方式成立的。从母公司中筛选出来的优质资源虽然能重新运作和产生效益,但母公司将面临大量不良资产所带来的生存危机,就不得不依赖于新成立的公司。另外,国有上市公司中留有较深的行政干预痕迹。如增加雇员促进就业、支持政府公益项目等。因此,国有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会出现利益分歧,而这就是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代理成本多于非国有上市公司的原因。故本文提出假设三:国有股比例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正相关,与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正相关。
4.管理者持股比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管理者虽然付出了大量的劳动成本,但只能获得有限的收益。相比之下,在职消费这种谋私行为却能够较为轻松地取得超额收益。这将损害股东的利益,也增加了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股权代理成本。当管理者增加持股比例时,作为股东之一的管理者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目标趋于一致,从而减少了管理者出现短期谋私行为的可能性,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也就随之降低。另外,当管理者成为持股者时,他们有动机也有能力监控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从而降低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故本文提出假设四:管理者持股比例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负相关,与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负相关。
三、实证研究
1.样本的选取和数据来源。本文以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选取126家公司从2012年至2014年的数据,在剔除了ST和PT类及数据不全的样本之后,共获得378个有效样本。所有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统计回归分析采用STATA9.0软件。
2.变量的定义。根据以上提出的假设,本文对各变量进行定义。其中,对两类股权代理成本的确认与衡量是本文实证研究的关键。本文借鉴Ang、Cole和Lin(1998)的方法,对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采用经营费用率进行衡量,他们认为经营费用是公司正常运营开支和在职消费等代理成本的直接体现,经营费用率能衡量管理者使用资金的效率。学术界对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的确认和衡量存在较大分歧,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是由于大股东的“掏空”行为而对中小股东带来的损失,本文采用大股东对公司资金的占用比例进行衡量。故本文设计了以下各类变量:(见表一)
3.模型的构建。在各变量确定之后,本文构建以下两个线性回归模型:
模型一:
模型二:
4.实证分析。
4.1描述性分析。
从表二的数据显示,样本中的股权集中度较低,其均值仅为39.42%;股权制衡度均值为0.577,说明次大股东们的股权制衡能力较高,对第一大股东能够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国有股比例均值仅为2.23%,说明样本中非国有股份占绝大多数比重;管理者持股比例也非常低,其均值仅为为0.87%。
4.2相关性分析。
表三 相关系数表。
从表三的相关系数显示,各变量之间除股权制衡度(X1)与股权制衡度(X2)之间相关系数较高外(-0.6057),其他各变量之间的相关度都较低,将以上变量放入模型进行线性回归不会造成共线性问题。
4.3回归分析。
从表四和表五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模型一的F值为11.75,模型二的F值为8.93,两个模型都是整体统计显著的;模型一的拟合优度为0.3597,模型二的拟合优度为0.3262,两个模型中的各个解释变量的解释程度都不高,说明还存在其他影响两类股权代理成本的因素。此外,股权集中度与股权制衡度的较高相关性也是影响模型拟合度的原因之一。
各解释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股权集中度与股权制衡度在两个模型中都显示统计显著,模型一的T值分别为-1.96和1.96,模型二的T值为4.53和-4.09,说明股权集中度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呈负相关关系,与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呈正相关关系;股权制衡度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呈正相关关系,与股权制衡度呈负相关关系,假设一和假设二都成立。国有股持股比例和管理者持股比例在两个模型中都显示为统计不显著,说明这两个解释变量对两类代理成本都不存在相关性,假设三和假设四不成立。
四、研究结论
本文以房地产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从股权结构角度对影響两类股权代理成本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从以上实证研究结果可以看出:
1.股权集中度的上升能够显著降低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但却不可避免地激化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也就随之增加。
2.股权制衡度的提高使大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上升为公司主要矛盾,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管力度大打折扣,管理层的谋私行为随之增加,导致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上升。股权制衡度的提高促使股东之间能更有效监督其行为,尤其是控制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则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随之下降。
3.国有股持股比例与两类股权代理成本都不存在相关性。说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比重比较低,国有股股东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
4.管理层持股比例与两类股权代理成本不存在相关性。作为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管理者持股能逐渐统一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利益目标,但是管理层持股是一种长期激励方式,而对于偏好短期利益的管理层而言,该方式并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这也揭示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存在偏好短期利益的现象。
参考文献:
[1]Berle, A, and Means, G.,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M]. The Macmillan Company, New York, 1932.
[2]Jensen,M.C.and W.H.Me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 3: 305-360.
[3]Shleifer,Andrei,and Robert Vishny. Large shareholders and corporate Control.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J]. 1986, 94: 461-488.
[4]La Porta,Lopez-de-Silanes and Shleifer.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J]. Journal of Finance, 1999, 54: 47l-517.
[5]王亮龙.公司治理对股权代理成本影响的文献综述[J].会计之友,2013(4):18-21.
[6]康凯.股权结构与股权代理成本——以我国上市公司为例[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2-54.
[7]柳建华,魏明海,郑国坚.大股东控制下的关联投资:“效率促进”抑或“转移资源”[J].管理世界,2008(3):133-141.
作者简介:姚宇琦(1980—)女。江西南昌人。常州工学院审计处。审计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张舒华(1964—)女。江苏常州人。常州工学院审计处。研究员。学士。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