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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海南省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力城乡间流动日益频繁。而海南省尚缺乏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导致城乡间流动人员的养老权益缺乏制度保障。本文在对海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研究了海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存在的障碍,最后提出实现海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路径安排。
关键词:海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转移接续
一、完善海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概念界定。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有以下几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制度以及征地農民养老保险制度等。2013和2014年海南省出台了相关文件,其中规定: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因此,海南省目前只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而本文研究是海南省境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问题。
2.完善海南省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010年国务院将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提升为国家战略。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将迎来大量的外来人口来海南旅游;且海南省自然景色优美,具有发展养老产业不可比拟的自然环境优势。对此,海南省应未雨绸缪,加快发展养老产业,推动国际旅游岛的全面发展。因此,完善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权益,为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提高充足的人力资源,成为海南省的必然要求。
海南省近十年的GDP增速保持在10%左右,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经济的持续增长,提升了政府财政支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能力。2016年海南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6.56亿元,增长6.2%。而且,海南省政府应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情,将逐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并轨工作,并力求2020年初步建成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海南省经济实力的提升和政府的重视,将会极大促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推进。
二、海南省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存在的问题
下文,笔者将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及基金统筹管理两个方面,详细分析海南省城乡养老保险转移存在的障碍。
1.制度设计不完善,并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转移接续办法。
1.1不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差异,影响转移接续。2014年海南省出台《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至此,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都采取“个人账户+社会统筹”的模式,有利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进行。但是在具体的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和待遇激发方面存在巨大差异。
首先,在缴费标准方面和缴费方式方面,海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8%;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方式采用按月缴费的模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而其缴费方式是按年一次性缴费。其次,在待遇激发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釆取“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办法、“老人”老办法。其中,“新人”的待遇计发办法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员月平均工资)/2X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15);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计发月数(一般计发月数为139)。“城乡居保”的待遇计发办法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2014年海南省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上半年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下半年为每人每月120元,以后年度逐步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计发月数(一般计发月数为139)。
1.2政策安排缺乏可操作性。2014年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口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镇从业人员在省内不同市县间流动就业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办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综上所述,一方面,由于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及待遇计发的制度设计上存在巨大差异。导致两种养老保险在缴费年限计算及待遇水平上存在巨大差异,因而严重制约了转移接续工作。另一方面,相关条例虽然规定了同一制度下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的办法,但是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案,也影响了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
2.养老基金管理方面,统筹层次低,管理机构分割严重,信息互通困难。一方面,海南省除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省级统筹,其他养老保险均为市县级统筹。各统筹单位政策不统一,保险关系无法顺利转移接续。另一方面,海南的社保基金由3个部门分别负责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条状分割”,影响了涉老各社会保障制度间的统筹管理。再者,海南长期以来有四个不同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运行,数据分割不能实时传输交换,不便于群众办理社保相关手续。
三、海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路径安排及建议
笔者认为,在基本养老金尚未实现全国统筹的背景下,海南省可以采用“分段计算”的方法,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
1.海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路径安排。分段计算法只转移参保者的缴费记录,流动人员流动的城乡地区承担各自的社会养老保险责任,由最后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统筹单位统一支付。例如,流动人员张三,在甲、乙、丙地分别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下表所示。其中,甲地和丙地是不同的统筹地区,在缴费标准和待遇计算上存在差别。
流动人员张三20年有参保记录,参保年限相互累加,各参保地区根据张三的相应缴费记录,分别计算应承担的责任。张三在甲地获得5/20的城乡居民养老权益,在乙地获得10/20的城镇职工养老权益,在丙地获得5/20的城乡居民养老权益。三地养老权益之和为甲的总参保权益。各地将养老保险金划转至张三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领取地,实行统一支付。
2.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越低、统筹地区越多,不同的统筹区域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尽相同,必然影响基金的划转效率。海南省应当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了转移接续的阻力。因此,需要各地方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方实现海南省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
参考文献:
[1]谭中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1,02.
[2]李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路径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3]陈哲.海南省东线滨海旅游地区城乡统筹策略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1.
[4]张坤.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2.
[5]符莉.海南省养老保障的基本现状及主要任务[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10.
[6]《2016年海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基金项目: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Hnky2015-15).
关键词:海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转移接续
一、完善海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概念界定。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有以下几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制度以及征地農民养老保险制度等。2013和2014年海南省出台了相关文件,其中规定: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因此,海南省目前只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而本文研究是海南省境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问题。
2.完善海南省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010年国务院将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提升为国家战略。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将迎来大量的外来人口来海南旅游;且海南省自然景色优美,具有发展养老产业不可比拟的自然环境优势。对此,海南省应未雨绸缪,加快发展养老产业,推动国际旅游岛的全面发展。因此,完善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权益,为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提高充足的人力资源,成为海南省的必然要求。
海南省近十年的GDP增速保持在10%左右,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经济的持续增长,提升了政府财政支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能力。2016年海南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6.56亿元,增长6.2%。而且,海南省政府应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情,将逐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并轨工作,并力求2020年初步建成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海南省经济实力的提升和政府的重视,将会极大促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推进。
二、海南省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存在的问题
下文,笔者将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及基金统筹管理两个方面,详细分析海南省城乡养老保险转移存在的障碍。
1.制度设计不完善,并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转移接续办法。
1.1不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差异,影响转移接续。2014年海南省出台《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至此,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都采取“个人账户+社会统筹”的模式,有利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进行。但是在具体的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和待遇激发方面存在巨大差异。
首先,在缴费标准方面和缴费方式方面,海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8%;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方式采用按月缴费的模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而其缴费方式是按年一次性缴费。其次,在待遇激发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釆取“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办法、“老人”老办法。其中,“新人”的待遇计发办法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员月平均工资)/2X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15);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计发月数(一般计发月数为139)。“城乡居保”的待遇计发办法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2014年海南省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上半年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下半年为每人每月120元,以后年度逐步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计发月数(一般计发月数为139)。
1.2政策安排缺乏可操作性。2014年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口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镇从业人员在省内不同市县间流动就业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办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综上所述,一方面,由于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及待遇计发的制度设计上存在巨大差异。导致两种养老保险在缴费年限计算及待遇水平上存在巨大差异,因而严重制约了转移接续工作。另一方面,相关条例虽然规定了同一制度下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的办法,但是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案,也影响了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
2.养老基金管理方面,统筹层次低,管理机构分割严重,信息互通困难。一方面,海南省除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省级统筹,其他养老保险均为市县级统筹。各统筹单位政策不统一,保险关系无法顺利转移接续。另一方面,海南的社保基金由3个部门分别负责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条状分割”,影响了涉老各社会保障制度间的统筹管理。再者,海南长期以来有四个不同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运行,数据分割不能实时传输交换,不便于群众办理社保相关手续。
三、海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路径安排及建议
笔者认为,在基本养老金尚未实现全国统筹的背景下,海南省可以采用“分段计算”的方法,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
1.海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路径安排。分段计算法只转移参保者的缴费记录,流动人员流动的城乡地区承担各自的社会养老保险责任,由最后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统筹单位统一支付。例如,流动人员张三,在甲、乙、丙地分别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下表所示。其中,甲地和丙地是不同的统筹地区,在缴费标准和待遇计算上存在差别。
流动人员张三20年有参保记录,参保年限相互累加,各参保地区根据张三的相应缴费记录,分别计算应承担的责任。张三在甲地获得5/20的城乡居民养老权益,在乙地获得10/20的城镇职工养老权益,在丙地获得5/20的城乡居民养老权益。三地养老权益之和为甲的总参保权益。各地将养老保险金划转至张三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领取地,实行统一支付。
2.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越低、统筹地区越多,不同的统筹区域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尽相同,必然影响基金的划转效率。海南省应当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了转移接续的阻力。因此,需要各地方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方实现海南省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
参考文献:
[1]谭中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1,02.
[2]李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路径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3]陈哲.海南省东线滨海旅游地区城乡统筹策略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1.
[4]张坤.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2.
[5]符莉.海南省养老保障的基本现状及主要任务[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10.
[6]《2016年海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基金项目: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Hnky20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