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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阳光审判机制的建立,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一下制度机制。建立庭审公开机制、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公开机制、健全听证公开机制、加强人民陪审工作,推进审判公开机制、建立用权监督长效机制等。
【关键词】:阳光审判;机制;制度
坚持阳光审判,不仅是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推进司法公开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阳光审判、阳光执行、阳光法院”工程建设,在立案、庭审和执行等环节全面公开,增强了审判透明度,使执法公开工作更加全面、系统、规范,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有力地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和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收到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当前的实践经验来看,要确保审判权正确行使,使其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当前和今后需要探索和建立以下机制:
一、建立庭审公开机制
庭审公开是司法公开制度中的核心环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开庭,实行“阳光操作”。开庭前及时将开庭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群众凭身份证就可以参加旁听,消除当事人所担忧的“暗箱操作”。要做到有证举在庭上、有理将在庭上、事实查在庭上、是非辩在庭上。要求法官要“恰当地听取与告知”,切实保障当事人在庭审陈述、辩论阶段享有平等的陈述。为让当事人对审判结果胜败皆明,要从诉讼流程公开向裁判依据公开深化,努力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要求审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论理要充分,更要明白易懂,裁判文书必须清楚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准确归纳事实争议焦点,正确阐释法律规定的内涵,体现案件事实认定的公开性和完整性、证据认定的逻辑性、判案理由的说理性及文字语言的准确性,对争议与诉求予以全面地辨法析理,让老百姓看得明白、清楚,并体会到法律的人性化。
二、完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
要规范案件流程管理,应按照规定时限,将案件的承办法官、开庭时间、开庭地点、案件流程、期限等信息及时予以公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延期审理、延长审限、变更强制措施的,应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说明理由。要推行立案权与审判权、审判权与执行权、审判权与审判监督权分立,确保各项审判有序、高效运行。全面规范、完善举证、质证和认证制度。
三、健全执行公开机制
执行公开一直是司法公开的重中之重。多年来,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出现的一些问题,重要的原因是执行中一些重要环节没有公开。要加大执行程序法律法规的立法,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对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一些重点环节实行公开,即:公开立案条件及收费标准、公开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公开财产调查、公开强制措施、公开财产处置、公开执行听证、公开执行结果、公开接受查询、公开接受监督,将整个执行过程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确保执行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其次是实行公开确定委托评估和拍卖机构。凡是要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处理的,都委托有专业资格的评估所进行评估后,再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再次,在执行过程中,凡是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变更执行措施、中止执行前,都要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意见,保证办案的公开、公正。
四、健全听证公开机制
司法听证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案件和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对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利益的司法活动中,听取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意见,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等。近年来,各级法院已将听证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审查刑事、行政、执行申诉案件及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中普遍推进听证制度,公开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和听证合议庭成员及承辦人信息,扩大听证参加人范围,接受听证参加人的监督,依法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可将听证范围扩大到涉诉信访案件,对缠诉缠访、无理闹访案件,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机关和组织、律师、专家学者、信访机构领导、信访人亲朋和同事、邻居等共同参与听证,对信访理由、上访行为进行评判,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进行分析。允许社会各界人士和其他上访人员旁听,让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了解裁判结果是否正确,评判信访人上访行为正当与否,确保听证程序的公开透明,提高听证制度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五、加强人民陪审工作,推进审判公开机制
人民陪审制度是保证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审判工作,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诉讼制度。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进一步拓展審判公开的途径,在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权利保障等方面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制度,促进人民陪审工作和审判公开。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使社会各界参与到审判实践当中,体现法律的公开、透明,还当事人一个透明的世界,发挥法律的本来功效,真正的实现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
六、建立用权监督长效机制
制度的有效运行在于监督。为促进司法公开各项制度的落实,确保"阳光司法"有效运行,要坚持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权。注重内部的监督,不断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力度,着重解决办案质量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加大对不当司法行为的监督、查究、处罚力度,对违纪人员严肃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复当事人。为了畅通信息反馈渠道,让但是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反映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意见,应公布举报电话,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可通过来信、来访和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映问题。在规范内部管理的同时,要健全接受外部监督机制,努力形成监督合力。要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要加强与政协、人大的联络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建立健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保障执法公开各项制度的落实。
作者简介:王明明(1988—),男,山东潍坊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注:本文系贵州民族大学审判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课题“阳光审判机制的完善研究”资助项目研究成果。
【关键词】:阳光审判;机制;制度
坚持阳光审判,不仅是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推进司法公开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阳光审判、阳光执行、阳光法院”工程建设,在立案、庭审和执行等环节全面公开,增强了审判透明度,使执法公开工作更加全面、系统、规范,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有力地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和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收到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当前的实践经验来看,要确保审判权正确行使,使其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当前和今后需要探索和建立以下机制:
一、建立庭审公开机制
庭审公开是司法公开制度中的核心环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开庭,实行“阳光操作”。开庭前及时将开庭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群众凭身份证就可以参加旁听,消除当事人所担忧的“暗箱操作”。要做到有证举在庭上、有理将在庭上、事实查在庭上、是非辩在庭上。要求法官要“恰当地听取与告知”,切实保障当事人在庭审陈述、辩论阶段享有平等的陈述。为让当事人对审判结果胜败皆明,要从诉讼流程公开向裁判依据公开深化,努力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要求审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论理要充分,更要明白易懂,裁判文书必须清楚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准确归纳事实争议焦点,正确阐释法律规定的内涵,体现案件事实认定的公开性和完整性、证据认定的逻辑性、判案理由的说理性及文字语言的准确性,对争议与诉求予以全面地辨法析理,让老百姓看得明白、清楚,并体会到法律的人性化。
二、完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
要规范案件流程管理,应按照规定时限,将案件的承办法官、开庭时间、开庭地点、案件流程、期限等信息及时予以公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延期审理、延长审限、变更强制措施的,应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说明理由。要推行立案权与审判权、审判权与执行权、审判权与审判监督权分立,确保各项审判有序、高效运行。全面规范、完善举证、质证和认证制度。
三、健全执行公开机制
执行公开一直是司法公开的重中之重。多年来,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出现的一些问题,重要的原因是执行中一些重要环节没有公开。要加大执行程序法律法规的立法,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对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一些重点环节实行公开,即:公开立案条件及收费标准、公开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公开财产调查、公开强制措施、公开财产处置、公开执行听证、公开执行结果、公开接受查询、公开接受监督,将整个执行过程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确保执行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其次是实行公开确定委托评估和拍卖机构。凡是要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处理的,都委托有专业资格的评估所进行评估后,再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再次,在执行过程中,凡是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变更执行措施、中止执行前,都要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意见,保证办案的公开、公正。
四、健全听证公开机制
司法听证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案件和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对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利益的司法活动中,听取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意见,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等。近年来,各级法院已将听证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审查刑事、行政、执行申诉案件及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中普遍推进听证制度,公开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和听证合议庭成员及承辦人信息,扩大听证参加人范围,接受听证参加人的监督,依法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可将听证范围扩大到涉诉信访案件,对缠诉缠访、无理闹访案件,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机关和组织、律师、专家学者、信访机构领导、信访人亲朋和同事、邻居等共同参与听证,对信访理由、上访行为进行评判,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进行分析。允许社会各界人士和其他上访人员旁听,让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了解裁判结果是否正确,评判信访人上访行为正当与否,确保听证程序的公开透明,提高听证制度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五、加强人民陪审工作,推进审判公开机制
人民陪审制度是保证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审判工作,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诉讼制度。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进一步拓展審判公开的途径,在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权利保障等方面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制度,促进人民陪审工作和审判公开。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使社会各界参与到审判实践当中,体现法律的公开、透明,还当事人一个透明的世界,发挥法律的本来功效,真正的实现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
六、建立用权监督长效机制
制度的有效运行在于监督。为促进司法公开各项制度的落实,确保"阳光司法"有效运行,要坚持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权。注重内部的监督,不断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力度,着重解决办案质量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加大对不当司法行为的监督、查究、处罚力度,对违纪人员严肃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复当事人。为了畅通信息反馈渠道,让但是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反映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意见,应公布举报电话,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可通过来信、来访和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映问题。在规范内部管理的同时,要健全接受外部监督机制,努力形成监督合力。要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要加强与政协、人大的联络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建立健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保障执法公开各项制度的落实。
作者简介:王明明(1988—),男,山东潍坊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注:本文系贵州民族大学审判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课题“阳光审判机制的完善研究”资助项目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