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用卡是当今世界上广泛流行的一种支付手段和消费信贷、结算工具,是银行或专门信用卡公司签发给那些资信可靠的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进行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信用卡作为一种先进的金融支付工具,给人们生活、工作带来极大便利。但随着持信用卡人数的增加,也有许多犯罪分子在个人利益和贪欲的驱使下,铤而走险、不择手段地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为了更好的防范此类犯罪,本人结合2010年至2011年7月,我院办理的21件22人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中,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作出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年轻化、本地化
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呈现出犯罪主体年轻化和本地化特征。如22名信用卡诈骗犯罪对象中,72.72%的人员年龄在30岁以下,86.36%的人员为本地人,与一般犯罪外来人员占绝大多数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相对于我院办理的其他刑事案件来说,信用卡犯罪犯罪主体呈现出年轻化和本地化特征,现实的社会危害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更加增大,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增多。
(二)犯罪方式集中化
在信用卡犯罪当中,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方式呈现出集中化特征,主要的犯罪方式表现为恶意透支。如我院办理的21起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有19件,其他2件均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而且犯罪表现多为个人作案,犯罪手段比较单一,不具有专业化和智能化特点。
(三)总体涉案价值偏低
我院2010年至2011年7月办理的21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当中,涉案总体价值偏低。除了3起涉案金额较大,分别为6万、5万、3万余元,其余18起案件涉案价值均在1万元至2万元左右。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持卡人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不强
有些持卡人粗心大意操作完后常将信用卡遗忘在ATM机内,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有些持卡人密码防范意识差,没有更改密码的习惯或习惯于将密码设置为自己的生日或如123456这样过于简单的数字或为图方便和记忆,直接将密码写在信用卡背面,使犯罪分子在获得信用卡时直接掌握或轻易猜出密码;有些持卡人在丢失卡后不及时挂失,造成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王某到中国农业银行南安某支行自助银行中心ATM机上存款时,见旁边ATM机里有被害人李某取款后遗忘在ATM机里的农业银行卡,遂从该银行卡中冒领人民币5000元存入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中。
(二)银行审核管理疏忽
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当中,银行在信用卡管理方面存在的疏忽不容忽视。如在我院办理的苏某、戴某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等多起案件中,犯罪分子都先后在同一家及不同家银行申领了多张信用卡。这些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银行为了片面追求发卡量,部分银行工作人员片面追求业绩,未严格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资料,未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在发卡后又很少对持卡人进行随后的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和跟踪服务,最终导致恶意透支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各银行之间都贯有信息保密的制度,致使即使犯罪分子已有恶意透支情况,其他银行也无从知晓。所以要加强银行之间对持卡人信用、透支情况等信息的公开、沟通、交换,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减少银行的损失,降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成功率。
(三)特约商户违规操作
开卡银行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往往为信用卡设立了很多特约商户,使得持卡用户在特约商户消费有一定量的优惠活动。但是有些特约商户为了片面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而淡化风险防范意识违规操作导致犯罪分子非法刷卡套现成功,造成巨大损失。如我院办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大部分均是通过非法套现而成的。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银行要加强对信用卡发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降低信用卡诈骗的风险。
首先是严格把好信用卡的发行审查关,减少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可能。银行要建立资信的初审、复审、审批制度,尤其是信用卡申请表的审核,这是预防信用卡诈骗的关键。身份证、工作单位、担保人资料等项栏目,除查验实物证明外,还应利用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对客户的资信程度、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进行仔细核实,坚决杜绝不按信用卡章程办事,只追求发卡数量,对客户资信情况审查不严的现象发生。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业务竞争激烈,有的发卡机构对申领信用卡对象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审查不严,把关不紧,致使少数不法分子随意申领信用卡,甚至利用捡到他人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
其次是严格控制信用卡的透支额度,降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风险。银行要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来设置不同的透支额度。资信好的可以适当提高透支额度,资信差的降低乃至取消其透支额度,以降低恶意透支的风险。同时发卡行应对持卡人透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掌握持卡人的透支情况。当出现风险事项时,银行应及时提示其已经透支,尽快补足存款。对于透支时间较长或透支金额较大的持卡人,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进行催收,并及时报案。
再次是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监督检查,防止犯罪分子恶意消费或套现。特约商户是不法分子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最前沿阵地,在反信用卡诈骗的斗争中起着重要作用,其直接同不法分子进行面对面的较量。因此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监督检查,是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重要一环。发卡银行可与特约商户签订风险分担协议,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特约商户操作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由特约商户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通过这种风险分担的方式,使操作人员树立风险意识,增强责任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受理信用卡业务,做到“两个必须”:必须查止付、核对身份证,超限额必须索取授权。同时,要加强对操作人员日常业务的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并适时进行反面的案例教育,使工作人员养成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公民要加强对个人信用卡、身份证等物品的保管,增强防范信用卡诈骗的意识。
为了防止他人冒名申领或冒用信用卡疯狂透支,公民要加强个人信用卡、身份证等物品的保管,防止失窃。若发现信用卡、身份证等丢失或者被盗,应立即到相关银行、派出所办理挂失手续。因为按照规定,持卡人丢失信用卡、身份证而没有办理挂失手续,由此造成被冒用的,将由自己承担一切损失。同时信用卡应与身份证件分开存放,因为如果信用卡连同身份证一起丢失,冒领人凭信用卡卡和身份证便可到银行办理密码查询、修改和转账等业务,这样无疑是给犯罪分子大开方便之门。所以卡证分开保管,以更好地保证存款的安全。
(三)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力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去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不少人資金周转较为困难,导致信用卡诈骗犯罪迅速上升。古人云:治乱用重典。作为司法机关,应加大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追赃、轻打击”的现象。如上述21件中,已判决的15个被告人中,均认定为有退赃的情节,均被判处缓刑,轻刑化让许多犯罪分子抱有侥幸心理,使法律失去权威。虽然目前实行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也要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协调,区别对待。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因此,作为司法机关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执法,以便狠稳准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与银行的联系,可以采取发司法或者检察建议的形式,协助发案单位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降低信用卡诈骗的风险。并且还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选取典型案例深入基层开展依法使用信用卡的普法教育,使广大持卡人知法、懂法、守法,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通过这种打防并重、注重预防的办案模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福建南安362300)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年轻化、本地化
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呈现出犯罪主体年轻化和本地化特征。如22名信用卡诈骗犯罪对象中,72.72%的人员年龄在30岁以下,86.36%的人员为本地人,与一般犯罪外来人员占绝大多数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相对于我院办理的其他刑事案件来说,信用卡犯罪犯罪主体呈现出年轻化和本地化特征,现实的社会危害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更加增大,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增多。
(二)犯罪方式集中化
在信用卡犯罪当中,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方式呈现出集中化特征,主要的犯罪方式表现为恶意透支。如我院办理的21起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有19件,其他2件均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而且犯罪表现多为个人作案,犯罪手段比较单一,不具有专业化和智能化特点。
(三)总体涉案价值偏低
我院2010年至2011年7月办理的21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当中,涉案总体价值偏低。除了3起涉案金额较大,分别为6万、5万、3万余元,其余18起案件涉案价值均在1万元至2万元左右。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持卡人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不强
有些持卡人粗心大意操作完后常将信用卡遗忘在ATM机内,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有些持卡人密码防范意识差,没有更改密码的习惯或习惯于将密码设置为自己的生日或如123456这样过于简单的数字或为图方便和记忆,直接将密码写在信用卡背面,使犯罪分子在获得信用卡时直接掌握或轻易猜出密码;有些持卡人在丢失卡后不及时挂失,造成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王某到中国农业银行南安某支行自助银行中心ATM机上存款时,见旁边ATM机里有被害人李某取款后遗忘在ATM机里的农业银行卡,遂从该银行卡中冒领人民币5000元存入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中。
(二)银行审核管理疏忽
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当中,银行在信用卡管理方面存在的疏忽不容忽视。如在我院办理的苏某、戴某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等多起案件中,犯罪分子都先后在同一家及不同家银行申领了多张信用卡。这些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银行为了片面追求发卡量,部分银行工作人员片面追求业绩,未严格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资料,未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在发卡后又很少对持卡人进行随后的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和跟踪服务,最终导致恶意透支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各银行之间都贯有信息保密的制度,致使即使犯罪分子已有恶意透支情况,其他银行也无从知晓。所以要加强银行之间对持卡人信用、透支情况等信息的公开、沟通、交换,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减少银行的损失,降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成功率。
(三)特约商户违规操作
开卡银行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往往为信用卡设立了很多特约商户,使得持卡用户在特约商户消费有一定量的优惠活动。但是有些特约商户为了片面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而淡化风险防范意识违规操作导致犯罪分子非法刷卡套现成功,造成巨大损失。如我院办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大部分均是通过非法套现而成的。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银行要加强对信用卡发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降低信用卡诈骗的风险。
首先是严格把好信用卡的发行审查关,减少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可能。银行要建立资信的初审、复审、审批制度,尤其是信用卡申请表的审核,这是预防信用卡诈骗的关键。身份证、工作单位、担保人资料等项栏目,除查验实物证明外,还应利用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对客户的资信程度、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进行仔细核实,坚决杜绝不按信用卡章程办事,只追求发卡数量,对客户资信情况审查不严的现象发生。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业务竞争激烈,有的发卡机构对申领信用卡对象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审查不严,把关不紧,致使少数不法分子随意申领信用卡,甚至利用捡到他人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
其次是严格控制信用卡的透支额度,降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风险。银行要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来设置不同的透支额度。资信好的可以适当提高透支额度,资信差的降低乃至取消其透支额度,以降低恶意透支的风险。同时发卡行应对持卡人透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掌握持卡人的透支情况。当出现风险事项时,银行应及时提示其已经透支,尽快补足存款。对于透支时间较长或透支金额较大的持卡人,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进行催收,并及时报案。
再次是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监督检查,防止犯罪分子恶意消费或套现。特约商户是不法分子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最前沿阵地,在反信用卡诈骗的斗争中起着重要作用,其直接同不法分子进行面对面的较量。因此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监督检查,是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重要一环。发卡银行可与特约商户签订风险分担协议,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特约商户操作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由特约商户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通过这种风险分担的方式,使操作人员树立风险意识,增强责任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受理信用卡业务,做到“两个必须”:必须查止付、核对身份证,超限额必须索取授权。同时,要加强对操作人员日常业务的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并适时进行反面的案例教育,使工作人员养成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公民要加强对个人信用卡、身份证等物品的保管,增强防范信用卡诈骗的意识。
为了防止他人冒名申领或冒用信用卡疯狂透支,公民要加强个人信用卡、身份证等物品的保管,防止失窃。若发现信用卡、身份证等丢失或者被盗,应立即到相关银行、派出所办理挂失手续。因为按照规定,持卡人丢失信用卡、身份证而没有办理挂失手续,由此造成被冒用的,将由自己承担一切损失。同时信用卡应与身份证件分开存放,因为如果信用卡连同身份证一起丢失,冒领人凭信用卡卡和身份证便可到银行办理密码查询、修改和转账等业务,这样无疑是给犯罪分子大开方便之门。所以卡证分开保管,以更好地保证存款的安全。
(三)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力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去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不少人資金周转较为困难,导致信用卡诈骗犯罪迅速上升。古人云:治乱用重典。作为司法机关,应加大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追赃、轻打击”的现象。如上述21件中,已判决的15个被告人中,均认定为有退赃的情节,均被判处缓刑,轻刑化让许多犯罪分子抱有侥幸心理,使法律失去权威。虽然目前实行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也要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协调,区别对待。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因此,作为司法机关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执法,以便狠稳准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与银行的联系,可以采取发司法或者检察建议的形式,协助发案单位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降低信用卡诈骗的风险。并且还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选取典型案例深入基层开展依法使用信用卡的普法教育,使广大持卡人知法、懂法、守法,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通过这种打防并重、注重预防的办案模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福建南安3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