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监督,推进渎检工作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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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或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此类犯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公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此类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廉洁和效率,其危害的最终指向是国家政权的核心。正是由于这种危害的特定性,决定了此类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在对国家政权的危害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历来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在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强化法律监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渎检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服务,既是神圣的使命,也是发展的机遇,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基于此,如何在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力度,是摆在我们每名渎检干警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有必要结合实际对渎检工作重点进行思考,探索渎检工作的新思路。
  根据以往的经验总结,渎检工作的重点问题一直是案源匮乏、线索少且质量不高这几个问题。渎检工作的重点也是一直停留在解决案源问题、提高案件质量问题上。以这两个方面为工作重点的主要原因有:
  一、渎职侵权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发现难
  渎职犯罪特殊性在于,其发生于国家对社会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中,多是管理者、执法者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类犯罪。可以说,其犯罪行为一般都是隐藏于“合法”的业务工作背后,使“外行人”难以发现。而侵权类犯罪,则多由于受害人畏于公安人员淫威,或对司法机关存在一定错误认识,从而不敢、不愿举报犯罪事实。这些都成为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的主要原因。
  二、渎职侵权犯罪查处难。
  一是由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都为国家公务员或司法工作人员,素质显然高于一般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二是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严重,各部门领导对渎职侵权犯罪以及我们的工作性质、职能管辖的认识有待提高,从而造成有些领导即使发现本部门有渎职侵权行为也认为是内部问题,对这些行为能作内部处里就作内部处里。采取好事传千里丑事不出门的做法,这些都给我们的办案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由于存在以上几点原因,渎检工作最直接的就是解决上述几个问题,因此长期以来渎检工作的重点就放在解决案源问题和提高案件质量问题上了。采取的对策也就是如何扩大案件线索以及如何增强业务素质和提高案件质量。笔者认为这个几个问题比较表面化,如果对渎职犯罪的特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就不难发现渎检工作的重点应该进行适当的改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各款条文,就不难发现渎职犯罪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需要造成一定的后果,而且这些后果也是比较明显、严重、容易发现的,特别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是以后果定罪量刑的。根据这一特点,我们只要密切注意本辖区内的一些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就不难发现在这些事件中是否隐藏着职务犯罪线索。根据这一特点,即使国家机关工作以“合法”业务为掩护,只要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就可以对这一事件进行合理的审查和分析,这不仅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也扩大了案件线索的来源。因此线索来源问题不应该成为渎检工作的重点。
  其次,在如何提高案件质量问题上,我们一直都强调渎职侵权案件难办,查处难。当然这些问题确实存在,比如说犯罪主体反侦查能力较强,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重等。但事实上这些问题有很多原因都是案外因素。这不应该成为我们渎检工作人员的所要考虑的重点。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渎检工作的重点应该转移到对渎检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以及对渎职侵权案件相关条文及司法解释的理解和应用上。
  一、对渎检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
  首先,开展各项工作都离不开人,从线索的发现、分析到初查、立案、侦查的各阶段都离不开渎检干警的直接参与,渎检干警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案件线索的发现以及发现后成案的可能。
  其次,由于渎职侵权案件涉及的部门、行业多,而且各部门、各行业都有自身的工作特点,并配有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这就要求渎检干警对相关的各部门、各行业的各种制度都有所了解。
  最后,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活动中,渎检干警较多的是采取制作笔录的方式进行取证。由于渎职罪涉及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这就要求渎检干警在侦查过程中具有更强的侦查能力,能够敏锐的捕捉到案件的事实真相以及被调查人员的心理状态,及时的采取相应的谈话方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这些都要求我们把渎检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对渎检干警素质的提高上来。
  二、对渎职侵权案件相关条文及司法解释的理解和应用
  首先,在全国范围内渎职侵权案件普遍比较难办,所办理的案件数量少,而且涉及的罪名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罪名总共只有42个。即使罪名只有42个,但是我院近几年来所办理的渎职侵权案件包括收到的线索所涉及的也只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拘禁罪等有限的几种,而且以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居多,对其他新的罪名缺乏了解,这就需要对其他相关条文和司法解释进行研究。
   其次,全国范围内办理的渎职侵权案件较少,相应的司法解释很少,而且刑法对罪名的规定又比较概括,各地对罪名的理解不一,我们近年来所办的案件大都是按以前所办过的类似情况进行处理,或者按照其他地区办理过的类似案件进行处理,对于没有出现过的情况就很难决定是否立案,这就使可办理的案件范围大大缩小了,而且該办的案件如果不能及时办理,都在等别人先办就会出现一种恶性循环。这也体现出渎检干警对刑法条文、司法解释以及刑法立法精神的理解不够透彻。
  最后,渎职案件一般来说事实都是比较清楚,只是犯罪的事实往往与合法的职务行为相混同,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大都是进行列举式解释,很多案件的情况都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范围,对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理解就需要与刑法的立法精神相结合。因此很多情况下,对于案件是否成案关键在于渎检干警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及应用。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加强渎检工作的力度,是我们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而加强渎检工作力度的重点就应该转移到提高渎检干警的业务素质和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理解和应用上来。 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仙居 31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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