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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对土地的需求使得各地政府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情况越来越多。政府的每一次征地,发放的补偿款多则上亿,少则数百万。这些钱本应是失地农民用于补贴家用、谋求再就业的保障。但有少部分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利用协助政府征地和管理、分配征地款的职务便利,大肆侵吞、挪用这笔“保障款”,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更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对我院近年来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犯罪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思考了其产生的原因,对如何预防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职务犯罪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此类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犯罪主体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宗旨意识不强。此类犯罪人多为村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实权派”。在农村,能够成为书记、村长的一般都是“能人”,他们有威望、能干事,得到村民的信任。但他们比较普遍的性格都是“霸道”,遇事喜欢自己说了算,不愿意搞民主。这些人中有的在掌握实权后会陷入迷途,觉得“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往往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或相互勾结、或单打独干,把村民的征地款当成了自家的小金库,或直接贪污或挪用牟利,其间中饱私囊。如本县凤冈镇桥头村村主任乔某等人,相互勾结,挪用征地款300余万元用于自己承包工程,从中赚取利润。
(二)征地款管理混乱,为某些村干部贪污、挪用提供了条件。政府在征地之后,对于征地款的分配问题是由村民自行决定的,或作公共资金为村民公共事务服务,如修路、改建村小学等;或按比例分给村民个人。但实际有些地方村民对于征地款的分配达不成一致的意见,使得征地款长时间地留滞于村财政账上,成为了某些操守不坚之徒觊觎的目标。而有些村干部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常在不自觉的情况下成了这些人帮凶。如本县居民邹某为做生意筹集资金,找到自己的表舅,时任凤冈镇河东村村主任的杨某借征地款“暂用”,杨某一则碍于亲戚情面,二则认为借给邹某用几天也没什么关系,便将该村近年来未分配的征地款160余万全部借给了邹某。
(三)财务监督缺位,账目管理混乱。这些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较快,村集体掌握的财务资源是越来越多了,但相应的财务管理却几乎毫无进步。财务管理不透明,财务监督流于形式。打白条、乱审批、糊记账的现象比比皆是。常常是“会计不知道村长批了多少、村长搞不清会计记了多少。”这样便为某些村干部贪污、挪用大开方便之门。如前述的乔某、杨某便是利用白条自批自审自支,随意挪用征地款。
二、预防此类犯罪的主要对策
(一)教育预防,从思想上给村干部打预防针。首先要针对此类犯罪易发的原因,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理想政治信念、思想道德素质的教育,提高他们拒腐防变的能力;其次要结合查办此类犯罪的经验,利用检察机关办案的优势,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造成声势,讓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认清法律的高压线;最后要加大对广大农村群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查办此类犯罪所取得的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的举报意识和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惩防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的合力。
(二)以打促防,从行动上给村干部上“紧箍咒”。检察机关应注意惩防并举,在严肃查处一批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危及农村和谐稳定的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的预防网络。一方面要依法查办一批有影响、威慑力强的案件,以构筑法律威慑防线;更重要的是要紧密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全面发动群众,建立完善的社会化大预防网络,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切实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加强监督,从制度上预防村干部以权谋私。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资产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一是要坚决杜绝 “打白条”的现象,严格按照财会法规要求,堵住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利用白条自审自批自报的犯罪漏洞;二是要严格按照财会法规管理财务,坚持“村账镇管”,切实杜绝村书记、村主任兼任会计、出纳,以及会计、出纳一人兼的情况,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搞暗箱操作,坚持村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原则;三是要真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检察机关在查办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要及时发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财务公开等机制以及违规责任追究处罚等规定,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笔者认为,预防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职务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检察机关要遵从“惩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注重预防”方针,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局。一方面要对犯罪现象坚决打击,另一方面要从源头上进行治理,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黄 344400)
一、此类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犯罪主体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宗旨意识不强。此类犯罪人多为村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实权派”。在农村,能够成为书记、村长的一般都是“能人”,他们有威望、能干事,得到村民的信任。但他们比较普遍的性格都是“霸道”,遇事喜欢自己说了算,不愿意搞民主。这些人中有的在掌握实权后会陷入迷途,觉得“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往往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或相互勾结、或单打独干,把村民的征地款当成了自家的小金库,或直接贪污或挪用牟利,其间中饱私囊。如本县凤冈镇桥头村村主任乔某等人,相互勾结,挪用征地款300余万元用于自己承包工程,从中赚取利润。
(二)征地款管理混乱,为某些村干部贪污、挪用提供了条件。政府在征地之后,对于征地款的分配问题是由村民自行决定的,或作公共资金为村民公共事务服务,如修路、改建村小学等;或按比例分给村民个人。但实际有些地方村民对于征地款的分配达不成一致的意见,使得征地款长时间地留滞于村财政账上,成为了某些操守不坚之徒觊觎的目标。而有些村干部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常在不自觉的情况下成了这些人帮凶。如本县居民邹某为做生意筹集资金,找到自己的表舅,时任凤冈镇河东村村主任的杨某借征地款“暂用”,杨某一则碍于亲戚情面,二则认为借给邹某用几天也没什么关系,便将该村近年来未分配的征地款160余万全部借给了邹某。
(三)财务监督缺位,账目管理混乱。这些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较快,村集体掌握的财务资源是越来越多了,但相应的财务管理却几乎毫无进步。财务管理不透明,财务监督流于形式。打白条、乱审批、糊记账的现象比比皆是。常常是“会计不知道村长批了多少、村长搞不清会计记了多少。”这样便为某些村干部贪污、挪用大开方便之门。如前述的乔某、杨某便是利用白条自批自审自支,随意挪用征地款。
二、预防此类犯罪的主要对策
(一)教育预防,从思想上给村干部打预防针。首先要针对此类犯罪易发的原因,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理想政治信念、思想道德素质的教育,提高他们拒腐防变的能力;其次要结合查办此类犯罪的经验,利用检察机关办案的优势,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造成声势,讓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认清法律的高压线;最后要加大对广大农村群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查办此类犯罪所取得的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的举报意识和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惩防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的合力。
(二)以打促防,从行动上给村干部上“紧箍咒”。检察机关应注意惩防并举,在严肃查处一批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危及农村和谐稳定的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的预防网络。一方面要依法查办一批有影响、威慑力强的案件,以构筑法律威慑防线;更重要的是要紧密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全面发动群众,建立完善的社会化大预防网络,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切实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加强监督,从制度上预防村干部以权谋私。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资产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一是要坚决杜绝 “打白条”的现象,严格按照财会法规要求,堵住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利用白条自审自批自报的犯罪漏洞;二是要严格按照财会法规管理财务,坚持“村账镇管”,切实杜绝村书记、村主任兼任会计、出纳,以及会计、出纳一人兼的情况,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搞暗箱操作,坚持村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原则;三是要真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检察机关在查办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要及时发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财务公开等机制以及违规责任追究处罚等规定,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笔者认为,预防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职务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检察机关要遵从“惩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注重预防”方针,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局。一方面要对犯罪现象坚决打击,另一方面要从源头上进行治理,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黄 34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