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关于危险驾驶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从危险驾驶行为范围的界定,危险驾驶罪与现行相关罪名的冲突与协调,危险驾驶罪的草案的局限和不足三个方面分析,提出增设危险驾驶罪,并对其进行立法设计。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危险驾驶行为范围;危险驾驶罪
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危险驾驶罪,但自2009年杭州胡斌飙车案、成都孙伟铭、南京张明宝醉酒驾驶案,2010年傅程君吸毒驾驶连撞17人等案件发生后,危险驾驶案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这些案件都是高速飙车、酒后、吸毒后驾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量刑结果大相径庭,胡斌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较轻;张明宝、孙伟铭、傅程君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被处以死刑。这样相似行为,不同罪名,不同处罚,使公众困惑,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损害。终于,在今年9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专门增加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笔者认为,该项规定把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立法上的进步,但是同时也存在着范围过窄、与现行交通肇事罪竞合和冲突的不足,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以达到切实规范危险驾驶行为、维护社会和公共安全的立法目的。
一、危险驾驶行为范围的界定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在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①即只把醉酒驾驶和飙车这两种行为入罪,这对比国外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法,显得范围过窄。
在我国澳门特区,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较为宽泛,如《刑法典》第277条规定了危险驾驶交通工具罪、第279条规定了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特别是《道路法典》规定了道路危险先占罪、因驾驶执照效力中止之驾驶构成的加重违令罪等都构成危险驾驶
罪。\+②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酒类或其他类似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3万元以下罚金”。《德国刑法典》中,第315条规定了酒醉、精神或身体失常、重大违规疏忽造成道路交通危险罪,第316条专门规定了酒后驾车罪。\+③美国将酒后或吸毒后驾车及超速、闯红灯规定为故意犯罪,并处以重刑。
其实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00〕33号),明确规定“危险驾驶”应包括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道路飙车等行为。笔者认为这个范围较为全面,应成为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标准,被草案采纳。
二、危险驾驶罪与现行立法相关罪名的冲突与协调
1、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现行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的行为主要是由交通肇事罪进行规制。我国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两个层面一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是在是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不构成犯罪,只需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的问题。二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并造成死亡1人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并造成死亡3人以上)才构成犯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协调
我国刑法目前将所有不同因素引发的交通肇事犯罪都認定为交通肇事罪,并且是一种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结果犯,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造成了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法条所规定的特定的严危害结果,否则,即便实施了该行为也只能作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但是在笔者看来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后果往往十分恶劣,而且这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因此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主要区别是主观方面,即过失责任部分依然以交通肇事定罪;而将有间接故意的危险驾驶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即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应将我国现行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按过失和故意责任区别分解为一般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缩小交通肇事罪范围,单独设危险驾驶罪。
三、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设计
1、国外相关立法
英国关于道路交通犯罪的立法,可谓在西方国家中为最完备者之一。英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以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他人死亡的,构成“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罪”;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以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构成“危险驾驶罪”。\+④德国规定,故意或过失酒后驾驶没有造成危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西班牙规定,酒后驾驶的处8至12个周末监禁(每个周末监禁为36小时,折合两天),或者处3至8个月罚金(该国罚金以日为单位),并吊销驾驶执照1年以上至4
年。\+⑤日本最新的道路交通法经过多次加重处罚以后,对醉酒驾驶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罚金,酒后驾驶则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50万元以下罚金。\+⑥
2、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设计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存在三个问题首先危险驾驶行为范围较窄,其次危险驾驶只规定了基本犯,对于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有涉及,最后没有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况。危险驾驶罪侵犯了公共安全,应在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单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包括醉酒和飙车行为还应包括吸毒等其他危险行为。且本条应分为两款包括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基本犯为危险犯,只要危险驾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危险驾驶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为结果加重犯。建议应修改为:
有下列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二)在道路上严重超速驾驶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三)在道路上吸食毒品后驾驶的;
(四)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五)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情节严重的。
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本条罪者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参考文献:
[1]新华网新闻: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8/23/c_12474404.htm
[2]李文峰.交通肇事罪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8.8~16.
[3]刑法权威谢望原:危险驾车应入罪;http://qjwb.zjol.com.cn/htML/2009-08/17/content_51432.htm?div=-1&urt=e
[4]有关《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制定背景及相关问题http://lawyer.110.com/244558/article
[5]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47页。
(作者通讯地址: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 101601)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危险驾驶行为范围;危险驾驶罪
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危险驾驶罪,但自2009年杭州胡斌飙车案、成都孙伟铭、南京张明宝醉酒驾驶案,2010年傅程君吸毒驾驶连撞17人等案件发生后,危险驾驶案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这些案件都是高速飙车、酒后、吸毒后驾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量刑结果大相径庭,胡斌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较轻;张明宝、孙伟铭、傅程君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被处以死刑。这样相似行为,不同罪名,不同处罚,使公众困惑,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损害。终于,在今年9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专门增加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笔者认为,该项规定把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立法上的进步,但是同时也存在着范围过窄、与现行交通肇事罪竞合和冲突的不足,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以达到切实规范危险驾驶行为、维护社会和公共安全的立法目的。
一、危险驾驶行为范围的界定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在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①即只把醉酒驾驶和飙车这两种行为入罪,这对比国外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法,显得范围过窄。
在我国澳门特区,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较为宽泛,如《刑法典》第277条规定了危险驾驶交通工具罪、第279条规定了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特别是《道路法典》规定了道路危险先占罪、因驾驶执照效力中止之驾驶构成的加重违令罪等都构成危险驾驶
罪。\+②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酒类或其他类似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3万元以下罚金”。《德国刑法典》中,第315条规定了酒醉、精神或身体失常、重大违规疏忽造成道路交通危险罪,第316条专门规定了酒后驾车罪。\+③美国将酒后或吸毒后驾车及超速、闯红灯规定为故意犯罪,并处以重刑。
其实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00〕33号),明确规定“危险驾驶”应包括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道路飙车等行为。笔者认为这个范围较为全面,应成为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标准,被草案采纳。
二、危险驾驶罪与现行立法相关罪名的冲突与协调
1、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现行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的行为主要是由交通肇事罪进行规制。我国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两个层面一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是在是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不构成犯罪,只需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的问题。二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并造成死亡1人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并造成死亡3人以上)才构成犯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协调
我国刑法目前将所有不同因素引发的交通肇事犯罪都認定为交通肇事罪,并且是一种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结果犯,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造成了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法条所规定的特定的严危害结果,否则,即便实施了该行为也只能作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但是在笔者看来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后果往往十分恶劣,而且这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因此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主要区别是主观方面,即过失责任部分依然以交通肇事定罪;而将有间接故意的危险驾驶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即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应将我国现行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按过失和故意责任区别分解为一般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缩小交通肇事罪范围,单独设危险驾驶罪。
三、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设计
1、国外相关立法
英国关于道路交通犯罪的立法,可谓在西方国家中为最完备者之一。英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以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他人死亡的,构成“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罪”;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以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构成“危险驾驶罪”。\+④德国规定,故意或过失酒后驾驶没有造成危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西班牙规定,酒后驾驶的处8至12个周末监禁(每个周末监禁为36小时,折合两天),或者处3至8个月罚金(该国罚金以日为单位),并吊销驾驶执照1年以上至4
年。\+⑤日本最新的道路交通法经过多次加重处罚以后,对醉酒驾驶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罚金,酒后驾驶则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50万元以下罚金。\+⑥
2、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设计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存在三个问题首先危险驾驶行为范围较窄,其次危险驾驶只规定了基本犯,对于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有涉及,最后没有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况。危险驾驶罪侵犯了公共安全,应在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单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包括醉酒和飙车行为还应包括吸毒等其他危险行为。且本条应分为两款包括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基本犯为危险犯,只要危险驾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危险驾驶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为结果加重犯。建议应修改为:
有下列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二)在道路上严重超速驾驶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三)在道路上吸食毒品后驾驶的;
(四)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五)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情节严重的。
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本条罪者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参考文献:
[1]新华网新闻: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8/23/c_12474404.htm
[2]李文峰.交通肇事罪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8.8~16.
[3]刑法权威谢望原:危险驾车应入罪;http://qjwb.zjol.com.cn/htML/2009-08/17/content_51432.htm?div=-1&urt=e
[4]有关《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制定背景及相关问题http://lawyer.110.com/244558/article
[5]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47页。
(作者通讯地址: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 1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