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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血”
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以成本原因纷纷撤出农村,农民和农村的贷款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农村金融出现“真空”和“缺血”状态。据了解,中国约有一半左右的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得不到满足,农村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更是因为抵押手续难以落实而贷款无门。为了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该法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为了加大扶持力度,法律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此外,该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预防职务犯罪,浙江人大念响“紧箍咒”
11月30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条例总结了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些成功经验,强调采取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监督、依法实行招投标、向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等措施,尽可能地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
条例对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作出了许多规定。除建立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外,领导干部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评。
举报人遭打击报复这一现实问题,可以说已经成为检举工作的一大难点。对此,条例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同时,对检举有功者予以奖励。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或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此外,条例强调了对职务犯罪的舆论监督。条例指出,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贵州:垄断行业不得强制收费
经营场所采取安全监控措施,不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经营者应当退货。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了上述规定。
条例指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采取安全监控措施,不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对于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等行为,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2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条例规定,经营者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商品的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并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经营者承担包退责任的,应当一次性退清货款。
垄断行业有偿服务应征得消费者同意。条例明确指出,从事供电、供水、供气、邮政和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和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强制收费。
今后,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数额在贵州有可能受到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条例规定,经营者一旦存在设定最低消费数额,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以成本原因纷纷撤出农村,农民和农村的贷款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农村金融出现“真空”和“缺血”状态。据了解,中国约有一半左右的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得不到满足,农村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更是因为抵押手续难以落实而贷款无门。为了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该法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为了加大扶持力度,法律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此外,该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预防职务犯罪,浙江人大念响“紧箍咒”
11月30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条例总结了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些成功经验,强调采取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监督、依法实行招投标、向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等措施,尽可能地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
条例对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作出了许多规定。除建立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外,领导干部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评。
举报人遭打击报复这一现实问题,可以说已经成为检举工作的一大难点。对此,条例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同时,对检举有功者予以奖励。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或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此外,条例强调了对职务犯罪的舆论监督。条例指出,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贵州:垄断行业不得强制收费
经营场所采取安全监控措施,不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经营者应当退货。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了上述规定。
条例指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采取安全监控措施,不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对于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等行为,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2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条例规定,经营者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商品的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并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经营者承担包退责任的,应当一次性退清货款。
垄断行业有偿服务应征得消费者同意。条例明确指出,从事供电、供水、供气、邮政和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和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强制收费。
今后,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数额在贵州有可能受到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条例规定,经营者一旦存在设定最低消费数额,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