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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如何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
人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是代表的基本职权之一,是代表参与决策、监督的体现。所谓表决,就是指代表对大会交付表决的报告、议案表示意愿和进行选择。人大代表表决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草案,关于修改宪法、法律或法规的决定草案,关于重大问题的决定草案,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或决议草案,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本级政府工作报告、本级审判机关工作报告、本级检察机关工作报告及其他问题的决议草案,等等。在表决立法案方面,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宪法修正案的表决和法律案、法律修正案的表决;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代表有权参加制定地方性法规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表决。在表决人事任免案方面全国人大代表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的提名,表决通过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根据本级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的提名,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在表决报告方面,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参加表决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在表决重大问题决定案方面,各级人大代表均有权决定本行政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人大代表表决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特别要提到的是,人大代表投票表决人事任免案,不同于人大代表投票选举有关人选,前者只能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而后者还可以另选他人。
全国人大代表参与表决的形式依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根据提名决定各项人选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表决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人大代表如何提出议案?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提出议案的主体要符合法定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数。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外,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二是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级人大的职权范围是由宪法确定的。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范围;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级人大的职权范围。对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如制定行政法规、调整行政区划、申请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增加劳动工资以及具体的司法案件等,不宜作为议案提出。三是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形式,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一般地说,案由就是议案的题目;案据就是议案提出的根据;方案就是法律法规草案、决议决定草案等。四是议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代表的议案,必须在议案截止日期以前提出。代表在提出议案时,还应当注意几个具体问题。一是要一事一案。一件议案只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要把几个问题放在一个议案中提出。二是要使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三是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亲笔签名,并填写清楚代表证号、邮政编码和通信地址。在同一件议案中,代表不能重复签名。议案是谁领衔,请提出议案的代表自己商定。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需要由代表团全体会议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名。四是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可认,以保证大会秘书处按照程序及时处理。
人大代表如何提出质询案?
质询案主要是人大代表对自己认为的受质询机关和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的不当行为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
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首先,质询案必须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提出。其次,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联名人数,即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第三,人大代表只能向其法定的质询对象提出质询案。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其质询对象可以是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或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其质询对象可以是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或本级人民法院或本级人民检察院;乡级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其质询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第四,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其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并且要有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至于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主要指认为哪些行为不当,理由是什么,要求具体质询对象答复什么,等等。第五,质询案提出以后,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决定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决定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第六,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有力形式。人大代表既要严肃认真的行使,加强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也要注意慎重使用,不宜把工作中的一般失误,或工作上的一般问题以质询案形式提出;更不能因为对某些情况不甚清楚,就以质询案的形式要求有关部门来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人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是代表的基本职权之一,是代表参与决策、监督的体现。所谓表决,就是指代表对大会交付表决的报告、议案表示意愿和进行选择。人大代表表决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草案,关于修改宪法、法律或法规的决定草案,关于重大问题的决定草案,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或决议草案,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本级政府工作报告、本级审判机关工作报告、本级检察机关工作报告及其他问题的决议草案,等等。在表决立法案方面,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宪法修正案的表决和法律案、法律修正案的表决;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代表有权参加制定地方性法规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表决。在表决人事任免案方面全国人大代表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的提名,表决通过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根据本级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的提名,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在表决报告方面,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参加表决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在表决重大问题决定案方面,各级人大代表均有权决定本行政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人大代表表决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特别要提到的是,人大代表投票表决人事任免案,不同于人大代表投票选举有关人选,前者只能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而后者还可以另选他人。
全国人大代表参与表决的形式依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根据提名决定各项人选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表决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人大代表如何提出议案?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提出议案的主体要符合法定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数。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外,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二是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级人大的职权范围是由宪法确定的。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范围;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级人大的职权范围。对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如制定行政法规、调整行政区划、申请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增加劳动工资以及具体的司法案件等,不宜作为议案提出。三是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形式,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一般地说,案由就是议案的题目;案据就是议案提出的根据;方案就是法律法规草案、决议决定草案等。四是议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代表的议案,必须在议案截止日期以前提出。代表在提出议案时,还应当注意几个具体问题。一是要一事一案。一件议案只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要把几个问题放在一个议案中提出。二是要使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三是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亲笔签名,并填写清楚代表证号、邮政编码和通信地址。在同一件议案中,代表不能重复签名。议案是谁领衔,请提出议案的代表自己商定。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需要由代表团全体会议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名。四是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可认,以保证大会秘书处按照程序及时处理。
人大代表如何提出质询案?
质询案主要是人大代表对自己认为的受质询机关和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的不当行为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
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首先,质询案必须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提出。其次,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联名人数,即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第三,人大代表只能向其法定的质询对象提出质询案。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其质询对象可以是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或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其质询对象可以是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或本级人民法院或本级人民检察院;乡级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其质询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第四,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其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并且要有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至于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主要指认为哪些行为不当,理由是什么,要求具体质询对象答复什么,等等。第五,质询案提出以后,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决定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决定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第六,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有力形式。人大代表既要严肃认真的行使,加强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也要注意慎重使用,不宜把工作中的一般失误,或工作上的一般问题以质询案形式提出;更不能因为对某些情况不甚清楚,就以质询案的形式要求有关部门来说明情况,回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