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住燃气监管的“阀门”

来源 :浙江人大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ongliong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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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我省燃气行业经营行为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服务质量不高、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日益凸显,同时燃气主管部门又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和处罚措施,燃气管理几乎陷入“真空”状态,立法予以规范非常迫切。
  
  燃气监管力不从心
  
  开门7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燃气,对于广大居民而言,可谓一日不可缺。然而,燃气也是一个危险的隐患,一旦“渗”出,带来的将是惨痛灾难。
  2005年3月8日,温州市划龙桥路海洋盲人保健按摩店因煤气管道泄漏而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2005年4月20日,宁波奉化市桃源路后方新村40幢1号发生一起液化气爆炸事故,一声巨响,两层楼房瞬间坍塌,造成数人受伤。
  燃气事故的频发,一方面对与燃气朝夕相处的居民敲响了安全的警钟,同时,也给政府对燃气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由于现行制度上的一些缺陷和相应法规的缺失,政府有关部门对燃气监管工作显得力不从心。
  据有关人士透露,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前,燃气主管部门主要通过企业资质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对燃气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后,对燃气企业资质的审批被取消,燃气行业管理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因此,制定燃气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非常迫切。
  2006年 11月30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加强燃气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许可,监管的第一道门槛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燃气事业获得长足发展。液化石油气已在城乡普遍使用,同时,随着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天然气也在我省各城市大规模推广使用。截至2005年底,全省燃气普及率达97.99%,其中11个设区市燃气普及率达98.47%,位居全国第三。燃气的广泛使用,对于优化我省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由于燃气是易燃、易爆、有毒的物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行业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实际的状况却不容乐观。“这次煤气怎么好像轻了很多?这个瓶子怎么会那么旧,有没有安全问题啊?”居民的这些疑问时常在他们与家人、邻居谈天时被提及。立法工作者在调研中也发现,由于国家未对燃气经营规定许可制度,许多并不具备燃气经营条件且无力承担抢险、抢修和售后服务的燃气经营单位点多面广,特别是一些个体经营户向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将钢瓶中残液随意倒灌、缺斤短两等侵害用户权益现象屡见不鲜。社会各界人士普遍认为,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进行事前监管十分重要,并呼吁人大加快立法予以规范。
  对此,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管网投资,政府为主还是个私为主?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产权应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
  社会公共事业究竟应该由政府主导,还是引进民间资本,从而进行重组,这一直是中央高层人士和学术界十分关注的问题。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资本实力雄厚,且具备了承包市政工程的能力,是否可以先行试点,探索“公共事业民营化”的市场变革呢?在燃气网管的投资建设中,对此也产生了意见分歧。
  关于燃气管网的投资问题,立法工作者听到了两种声音。一种意见认为,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投资主体应当是多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已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并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没有明确排除非公有资本对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产权的所有或者控股,且我国加入WTO以后,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域已经允许外资进入。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且存在不同看法的情况下,不宜作出“管网设施产权应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强制性规定,管网的投资建设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灵活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管道燃气管网设施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应当由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国务院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是在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一直由国有资本一统天下的背景下出台的,放宽非公有经济在这些领域的市场准入,但只是规定非公有资本是“参与”供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经明确规定,大中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应当中方控股。可见,该条规定既没有与国务院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相抵触,也没有与我国加入WTO后允许外商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承诺相违背。
  立法机构认为,管道燃气在我省城市中已经大规模推广使用,管道燃气管网作为输送燃气的重要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从理论上说,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可以有多种形式,私营企业在政府严格监管条件下也可以代替政府提供。但在目前政府尚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和必要监管能力的现实状况下,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规定管道管网设施应当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为主投资建设是必要的。
  
  用户的权益和义务
  
  近些年来,我省燃气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燃气经营者不履行义务,安装维修人员及送气工缺乏相应专业知识和必要的监管,侵害燃气用户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2004年2月27日,温州鹿城区发生了一起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二死五伤。虽然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存在争议,但在救治伤员过程中,燃气公司还是先行垫付了80多万医疗费。这一巨额数目,一般小型的燃气公司是难以承担的。
  调研中有的地方提出,燃气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责任承担能力,否则由于燃气事故造成用户损害的,用户权益无法得到实际补偿或者赔偿。由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大,责任承担能力也较强。为了避免规模较小的瓶装燃气经营站点发生安全事故后,无力承担相应后果,损害燃气用户权益,条例规定,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具体标准由省燃气主管部门制定。
  燃气用户作为分散的消费者,在专业知识、能力等诸多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只有严格规范燃气经营者行为,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瓶装燃气残液量超标、充装量不足、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条例规定,充装燃气应按规定先抽出残液,燃气充装量应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内,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燃气用户收取费用后出具票据。此外,为保证用气稳定,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气、更换气种。
  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显示,近些年来,在众多的燃气事故中,由于用户操作不当或错误引发的事故占了较大比重。
  2004年4月23日,武义县朱某用户,从该县新宅供应网点换回钢瓶,该户在使用中,钢瓶减压阀连接处漏气,因操作不当,引起火灾,造成父子俩脸部、手部烧伤。
  另外,由于一些居民为了图方便,图美观,擅自改装燃气设施而造成的事故也时有发生。
  2004年5月14日,瑞安市汀田镇凤岙村一纺丝厂因用户不懂使用常识胡乱操作发生了一起液化气爆炸事故。液化气胶管只能作为一种短距离终端输气管,一般不宜超过2米,管道穿墙时只有铜管才被允许,钢管穿墙必须加套管,胶管直接穿墙设置绝对不允许。该用户却将胶管穿墙,被老鼠咬破后液化气大量泄漏,并与墙中空气混合,无法疏散,遇上明火,立即发生爆炸。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户擅自改装、拆装燃气设施或者使用不当等问题,条例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与当地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等,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引导和鼓励燃气用户使用燃气用波纹软管等防损、抗老化输气软管和燃气泄漏报警器。
  可见,燃气管理条例的出台,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为燃气监管上了一道安全“阀门”,保障居民“买得放心,用得安心”。
  
  相关链接:举报和投诉制度
  
  为解决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燃气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条例规定,燃气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有关燃气安全、质量、价格和服务等举报和投诉,应在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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