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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是大洋洲最美丽的国家之一。它的廉政建设举世公认,腐败现象几近绝迹。
全国总人口只有400多万的新西兰,却在2014年全球廉洁国家排名榜上位居第二。新西兰政府在廉政建设上有一套自己的做法,并且取得了明显效果。
改革体制遏制腐败源头
新西兰的政府体制理念侧重于‘公共管理”模式,即工作成效和自主管理。强调给各部门管理人员下放权力,但相应地要求其对绩效负更大责任。要求部门的设立和工作目标明确;拆分职责不清、对外封闭的庞大部委;分解相互冲突的利益和目标,把政策制定职能和具体实施职能分开,把出资、采购和提供服务的职能分开。
新西兰各部部长与各部首席执行官的关系也十分明确,执行官对本部门主管部长负责,由国家服务委员会雇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授权和规定,负责本部门的全面日常工作。
新西兰政府绝大部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房产都已出售给私人,目前除内阁和议会办公楼综合体外,政府不再拥有任何房产,各部委均无自有的办公或业务大楼,全部租用首都房地产公司的大楼或附近其他商业大楼。即使是内阁和议会办公楼综合体的管理,也是完全采用商业化模式。政府总理、部长、各级政府官员以及高级公务员的住房、公务用车等都有严格规定。
新西兰政府压缩政府机构数目和人员编制,中央政府相当一部分的服务职能被转移或下放给一些半官方或民间机构。在小政府、大社会架构下,政府机关在很多问题上只扮演政策统筹和调控角色,不再涉足具体运作。新西兰各地方政府也是“小而精”的建制,只负责提供交通、住房、供水、供电等生活服务,管理范围和权限都十分有限,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权钱交易和权力滥用。
政府决策公开透明
新西兰政治运作高度透明,议会严格监督政府决策,议会的所有正式会议都对公众开放,议会发言情况通过广播、电视等同步向全国播出。
政府需从议会获得拨款才能花费公共资金。每笔议会拨款通常一年有效,并有限额,且这一限额是以应收应付制为基础加以核算。每笔议会拨款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大多数拨款均按各部门向公众提供产品和服务所需费用计算,这就使各部门自行决定为完成这些产品和服务必需的资金或实物投入的种类和规模。
议会拨款是全面的,不存在预算外支出。即使某部门向私营部门顾客提供服务而获得收入,它也不能用来抵销提供该项服务的费用。各部门如需更新资产,必须先从本部门的资金中支出,如不够,则必须申请议会增加拨款。如无财政部长同意,各部门不得保留任何运营资金盈余。议会严格监督政府预算的执行,不仅使政府如何使用纳税人的钱透明化,而且能全面考核各部门预算执行的目标及绩效。
新西兰政府在出台某项政策或制订、修订法律前,一般都将有关草案和背景向社会公布,任何个人和团体均可通过各种渠道提交自己的看法。新西兰政府各机构均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各种信息,及时答复公众咨询,接受公众各种反馈意见,并据此改进自身工作,成为政府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对建立透明政府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重视公务员廉洁建设
新西兰的公务员在选拔、考核、任免和奖惩等方面都已形成一套较为成熟有效的机制。按规定,新西兰所有公职人员岗位出现空缺都须通过各种媒体提前向社会公布,详细说明岗位要求和工作职责,工资待遇也明码标价,社会各阶层人员(包括外国人)都有资格参加竞争上岗,相关部门成立由本单位人员及外聘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评判。招考过程高度公开、透明,在此基础上择优录用。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若出现责任事故或考评不合格,辞职或解聘很正常。出现雇佣争议时,一般循法律途径解决,基本不留后遗症。
新西兰的这套用人制度可避免任人惟亲,并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在道德观的培养上,《公务员行为准则》设立了“避免利益冲突或影响廉正”的条款,规定“公务员应诚实地、不偏袒地执行他们的公务,并避免可能危及他们廉正,或引向利益冲突境地的行为”。还强调“敬业、廉洁和政治中立”三大原则,把促进团结、与不正之风作斗争列为公务员的道德规范。各相关机构分别制订本部门的从业准则,将公务员的勤政观念培养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新西兰政府高层也十分重视操行培养,强调要在廉洁奉公方面起表率作用,各部部长都被要求以身作则,行为不端者将被解职或主动辞职。总理因公出访,多数情况下乘座航空公司的飞机,随行人员也有严格的限制。政府各部门基本上没有公务车辆,外出办公事或出差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私车,可报销车费。首席执行官和其副手也没有专车,最多有一个作为职位待遇的免费车位。车的所有权归政府,车的汽油费、维修保养等日常费用由政府负责。从政府总理到各部长的年薪也都是公开透明的,每次加薪都将在报纸上公布,以便接受公众监督。
司法体系健全
新西兰司法体系保持了相对较高的独立性。新西兰大法官、监察专员和审计长等均由政府提名、议会任命,对议会负责,拥有独立的预算,政府无权干预,不随政府的更迭而更迭。独立和相对稳定性使其可对政府形成有效的监督。
新西兰政府为保证政府透明运作,制定了多部法律,其中重要的是1982年通过的《官方信息法》,其中规定,在不危害国家利益前提下,任何在新西兰生活的个人或团体均有权获得政府的相关文件。这就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新西兰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新西兰政府官员不论级别高低,不仅受法律约束,而且受到公众的监督。公众有权随时举报上至总理,下至庶民百姓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在新西兰,遵纪守法已成为每个公民的义务,也约束了政府高级官员利用职权搞特殊。
(编辑:曹文军)
全国总人口只有400多万的新西兰,却在2014年全球廉洁国家排名榜上位居第二。新西兰政府在廉政建设上有一套自己的做法,并且取得了明显效果。
改革体制遏制腐败源头
新西兰的政府体制理念侧重于‘公共管理”模式,即工作成效和自主管理。强调给各部门管理人员下放权力,但相应地要求其对绩效负更大责任。要求部门的设立和工作目标明确;拆分职责不清、对外封闭的庞大部委;分解相互冲突的利益和目标,把政策制定职能和具体实施职能分开,把出资、采购和提供服务的职能分开。
新西兰各部部长与各部首席执行官的关系也十分明确,执行官对本部门主管部长负责,由国家服务委员会雇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授权和规定,负责本部门的全面日常工作。
新西兰政府绝大部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房产都已出售给私人,目前除内阁和议会办公楼综合体外,政府不再拥有任何房产,各部委均无自有的办公或业务大楼,全部租用首都房地产公司的大楼或附近其他商业大楼。即使是内阁和议会办公楼综合体的管理,也是完全采用商业化模式。政府总理、部长、各级政府官员以及高级公务员的住房、公务用车等都有严格规定。
新西兰政府压缩政府机构数目和人员编制,中央政府相当一部分的服务职能被转移或下放给一些半官方或民间机构。在小政府、大社会架构下,政府机关在很多问题上只扮演政策统筹和调控角色,不再涉足具体运作。新西兰各地方政府也是“小而精”的建制,只负责提供交通、住房、供水、供电等生活服务,管理范围和权限都十分有限,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权钱交易和权力滥用。
政府决策公开透明
新西兰政治运作高度透明,议会严格监督政府决策,议会的所有正式会议都对公众开放,议会发言情况通过广播、电视等同步向全国播出。
政府需从议会获得拨款才能花费公共资金。每笔议会拨款通常一年有效,并有限额,且这一限额是以应收应付制为基础加以核算。每笔议会拨款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大多数拨款均按各部门向公众提供产品和服务所需费用计算,这就使各部门自行决定为完成这些产品和服务必需的资金或实物投入的种类和规模。
议会拨款是全面的,不存在预算外支出。即使某部门向私营部门顾客提供服务而获得收入,它也不能用来抵销提供该项服务的费用。各部门如需更新资产,必须先从本部门的资金中支出,如不够,则必须申请议会增加拨款。如无财政部长同意,各部门不得保留任何运营资金盈余。议会严格监督政府预算的执行,不仅使政府如何使用纳税人的钱透明化,而且能全面考核各部门预算执行的目标及绩效。
新西兰政府在出台某项政策或制订、修订法律前,一般都将有关草案和背景向社会公布,任何个人和团体均可通过各种渠道提交自己的看法。新西兰政府各机构均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各种信息,及时答复公众咨询,接受公众各种反馈意见,并据此改进自身工作,成为政府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对建立透明政府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重视公务员廉洁建设
新西兰的公务员在选拔、考核、任免和奖惩等方面都已形成一套较为成熟有效的机制。按规定,新西兰所有公职人员岗位出现空缺都须通过各种媒体提前向社会公布,详细说明岗位要求和工作职责,工资待遇也明码标价,社会各阶层人员(包括外国人)都有资格参加竞争上岗,相关部门成立由本单位人员及外聘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评判。招考过程高度公开、透明,在此基础上择优录用。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若出现责任事故或考评不合格,辞职或解聘很正常。出现雇佣争议时,一般循法律途径解决,基本不留后遗症。
新西兰的这套用人制度可避免任人惟亲,并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在道德观的培养上,《公务员行为准则》设立了“避免利益冲突或影响廉正”的条款,规定“公务员应诚实地、不偏袒地执行他们的公务,并避免可能危及他们廉正,或引向利益冲突境地的行为”。还强调“敬业、廉洁和政治中立”三大原则,把促进团结、与不正之风作斗争列为公务员的道德规范。各相关机构分别制订本部门的从业准则,将公务员的勤政观念培养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新西兰政府高层也十分重视操行培养,强调要在廉洁奉公方面起表率作用,各部部长都被要求以身作则,行为不端者将被解职或主动辞职。总理因公出访,多数情况下乘座航空公司的飞机,随行人员也有严格的限制。政府各部门基本上没有公务车辆,外出办公事或出差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私车,可报销车费。首席执行官和其副手也没有专车,最多有一个作为职位待遇的免费车位。车的所有权归政府,车的汽油费、维修保养等日常费用由政府负责。从政府总理到各部长的年薪也都是公开透明的,每次加薪都将在报纸上公布,以便接受公众监督。
司法体系健全
新西兰司法体系保持了相对较高的独立性。新西兰大法官、监察专员和审计长等均由政府提名、议会任命,对议会负责,拥有独立的预算,政府无权干预,不随政府的更迭而更迭。独立和相对稳定性使其可对政府形成有效的监督。
新西兰政府为保证政府透明运作,制定了多部法律,其中重要的是1982年通过的《官方信息法》,其中规定,在不危害国家利益前提下,任何在新西兰生活的个人或团体均有权获得政府的相关文件。这就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新西兰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新西兰政府官员不论级别高低,不仅受法律约束,而且受到公众的监督。公众有权随时举报上至总理,下至庶民百姓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在新西兰,遵纪守法已成为每个公民的义务,也约束了政府高级官员利用职权搞特殊。
(编辑:曹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