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彻底终结“同命不同价”必须立足于统一立法。生命虽然无价,但在特定情况下,譬如涉及死亡赔偿,生命依然是有价的,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可量化的具体标准。
日前,在青海打工的王超杰和一位工友因救落水工友而遇难,赔偿时却遭遇了“同命不同价”。城市户口的工友家属获赔40多万元,农村户口的王超杰家属却只获赔了19万元。此事被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舆论普遍批评赔偿方的差别对待。在舆论压力下,赔偿方最终表示,赔偿不再涉及户口差异,王超杰家属将获赔50万元。
随着“同命不同价”案例屡屡发生,关于“同命不同价”及其法律依据引起的争议,也一直都有不同的声音。“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渊源,最早是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近年来,一些法律也早已摒弃了“同命不同价”的立法思维,比如2010年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就以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基数。而在司法实践中,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
而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赵钰涛说,“一旦被认定为工伤,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王超杰所在公司应当为其办理工伤补助事宜。而工伤补助,是不分城乡差别的。”
王超杰遭遇的这起“同命不同价”案例,其实只是城乡户口二元制问题的冰山一角。在其背后,还有一系列有违平等公正的规范和事实。除了户口问题,在其他许多社会领域,也很容易看到对于平等公正原则的违背。比如就业上的性别歧视、学历歧视、地域歧视、疾病歧视等等,不仅无需掩饰,还可以堂而皇之的写在招聘条件里。
分析过往的案例不难发现,地方在为“同命不同价”决策辩护时几乎都会提到户籍背景,他们认为应该将其作为具体补偿数额的重要参考标准,原本适用于其他领域的户籍制度在此过程被扩大化。户籍制度由此衍生了诸多不公平的规定,这些不公平与“同命不同价”并非一个层次的问题,前者是公共政策,是国家层面经过充分论证且长期积累的结果,之所以接受这种不公正,是因为暂时找不到替代的政策选项。
如果要终结荒谬的“同命不同价”现象,理想的做法当然是彻底废除户籍制度。某种意义上来说,现行死亡赔偿标准不是错在立法思路上,而是立法的技术上,以户籍作为赔偿标准基点,太过于简单粗放,没有意识到这种制度不公所引发的权利不平等。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应该是立法从粗放到精细化的过程。比如设定一个大体适中的全国统一标准,再适当参考受偿人的年龄、收入等因素,这样既尊重了个体差异又兼顾社会公平,真正体现实体正义。
(编辑:文心雅)
日前,在青海打工的王超杰和一位工友因救落水工友而遇难,赔偿时却遭遇了“同命不同价”。城市户口的工友家属获赔40多万元,农村户口的王超杰家属却只获赔了19万元。此事被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舆论普遍批评赔偿方的差别对待。在舆论压力下,赔偿方最终表示,赔偿不再涉及户口差异,王超杰家属将获赔50万元。
随着“同命不同价”案例屡屡发生,关于“同命不同价”及其法律依据引起的争议,也一直都有不同的声音。“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渊源,最早是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近年来,一些法律也早已摒弃了“同命不同价”的立法思维,比如2010年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就以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基数。而在司法实践中,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
而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赵钰涛说,“一旦被认定为工伤,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王超杰所在公司应当为其办理工伤补助事宜。而工伤补助,是不分城乡差别的。”
王超杰遭遇的这起“同命不同价”案例,其实只是城乡户口二元制问题的冰山一角。在其背后,还有一系列有违平等公正的规范和事实。除了户口问题,在其他许多社会领域,也很容易看到对于平等公正原则的违背。比如就业上的性别歧视、学历歧视、地域歧视、疾病歧视等等,不仅无需掩饰,还可以堂而皇之的写在招聘条件里。
分析过往的案例不难发现,地方在为“同命不同价”决策辩护时几乎都会提到户籍背景,他们认为应该将其作为具体补偿数额的重要参考标准,原本适用于其他领域的户籍制度在此过程被扩大化。户籍制度由此衍生了诸多不公平的规定,这些不公平与“同命不同价”并非一个层次的问题,前者是公共政策,是国家层面经过充分论证且长期积累的结果,之所以接受这种不公正,是因为暂时找不到替代的政策选项。
如果要终结荒谬的“同命不同价”现象,理想的做法当然是彻底废除户籍制度。某种意义上来说,现行死亡赔偿标准不是错在立法思路上,而是立法的技术上,以户籍作为赔偿标准基点,太过于简单粗放,没有意识到这种制度不公所引发的权利不平等。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应该是立法从粗放到精细化的过程。比如设定一个大体适中的全国统一标准,再适当参考受偿人的年龄、收入等因素,这样既尊重了个体差异又兼顾社会公平,真正体现实体正义。
(编辑:文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