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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经营性的出版单位正在加速出版体制改革,并于年底前完成转制任务。随着出版社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图书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仅靠出版社自身的编辑和发行力量已不足以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利用社会上的各种优势资源,进行各种各样的版权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合力打造优质图书,在业内已形成共识。因此,出版社与民营文化公司、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合作项目逐渐增多,合作方式多种多样,出版图书的形式呈现多元化。这势必使出版社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无章可循,难度加大。
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的前提,是要明确作者和书稿提供者的合法身份。出版社必须对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作者权利的保护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必须明确签订者与作者的关系、与作品的关系,对合同签订者的身份要认真核实,对其作为合同签订者应有的权利情况一定要认真审查,并核实作者签章的真实有效性,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出版社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第一。签订者是著作权继承人。
著作权人去世后,其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的著作权属继承人。与著作权继承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要核实著作权继承人法律上的真实性、有效性;要查清还有无其他的继承人,如果有,签订者须出具书面授权,并与其联系获得确认。如果出版社遗漏作品某继承人的许可,签订的合同则是有缺陷的,一旦发生某继承人与另一出版社签约出版相同作品的事情,将给本社带来很大麻烦。当版权纠纷不可调和时,未得到全体继承人授权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二,签订者是受委托取得著作权的人。
委托取得的著作权,则要出具双方的委托创作协议,出版社要进行仔细审查,并与受委托创作一方联系核实加以确认。现在由委托取得的著作权多为民营文化公司。《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民营文化公司即可通过委托作者创作的方式,合法取得完整的著作权,或取得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等。当民营文化公司以著作权人的身份与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应出具其与受托作者之间的合法有效的著作权合同,出版社应注意审查,避免由于著作权合同无效而引起的法律纠纷;该公司还应出具经政府工商部门批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图书出版合同上的签字人应该是其法定代表人,并要加盖公章。如果作者委托有关文化公司“全权代理”联系出版事宜,那么只表明文化公司是以作者的名义与出版社签订合同,是代理人的身份,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此时核实作者的身份、核实作者签章的真伪尤为重要。
第三,签订者是通过转让取得著作权的人。
转让取得的著作权,签订者必须出具与著作权人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出版社履行审查义务。在实际工作中,转让得来的著作权多为民营文化公司买断作者著作权所为。出版社与之签订合同时,该公司须出具与著作权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出具政府工商部门批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图书出版合同上的签字人应该是其法定代表人,并要加盖公章。
第四,签订者是作品的创作者之一。
两人以上完成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签订者须出具其他所有合作作者的书面授权,授权书中应有每个授权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出版社应对授权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以防一人代多人签字。同时出版社应注意,作者授权签订者全权代理其与出版社签订合同,并非著作权转让,合同中甲方(著作权人)一项应填写全部著作权人的姓名。对合作作者之一去世后的作品著作权的办理,与作品著作权人继承的办理原则相同。
第五,签订者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作品的著作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报纸、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对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作品,签订者须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授权书中应有授权者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同样,出版社也要对授权予以核实、确认。若遭遇侵权纠纷,授权书是维权的证据。对作品没有原作者授权手续的,要查清其所使用作品的来源和版本,确定其著作权保护期已届满。证据在手,出版社才能有效避险。目前,出版社出版汇编作品较多。一类汇编作品是法人组织举办活动后集结作品成书,如论文选、作文选、获奖作品选、绘画作品集……此时,在授权书取得较为麻烦的情况下,只要组织者在“活动通知”或“征文启事”中明确标志有“集结成书出版”类的文字,入选作品即可视为许可使用。另一类汇编作品是根据特定需要和要求,选择若干已有文字作品汇编成的作品。获得选录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应是汇编人在交付作品之前就完成的。出版社应要求作者交稿时提供选用他人作品的详细目录,并附上与之对应的权利人授权使用的许可函。然而,汇编人常以汇编作品涉及的作者较多,获取全部授权的难度较大;有些作者是否健在难以落实;有些作者在国外,联系不到;有些作品出版时间较早,作者联系方式变化,截稿时仍联系不到……为借口,要求出书后继续补交作者授权。这些汇编人,有些是业内的名人,有地位;有些是民营文化公司(或社会团体),有背景。他们想当然地认为“得到了许可”,出版社如冒险与之签订合同,可就为“未经许可出版”埋下了“祸根”。一旦有第三方不惧“老大”,主张权利且证据确凿,加倍赔偿损失便不可避免。还有些出版人采取在书末登载“版权声明”,寻求与作者联系以便付酬,抱有“只要作者接受稿酬,即可视为作者默许作品许可使用”的侥幸心理,但侵权在先,万一遇到较真的维权作者,就难免麻烦缠身。
第六,签订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单位作品和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图书出版合同签字者应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要加盖公章。这里要指出的是,能够在单位作品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上署名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须是经政府工商或民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否则,出版社与之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七,签订者是图片、照片的供稿人
目前图书市场上图文书的市场需求前景看好,作品中使用插图、图片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于图片来源渠道不一,出版社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应格外注意。一是作品中的图片是由作者提供的。如果图片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要注意核实其真伪;如果不是作者自己的创作,需有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对于没有授权手续的插图和图片,一定要认真查清其权利情况,合法使用,并为其正确署名。二是作品中的图片是由图片公司提供的。出版社在确认该公司对提供的图片享有授权许可出版社使用的著作权的前提下,与图片公司另行书面签署‘图片许可使用协议。协议中要明确整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该图片公司应该是工商部门批准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图片许可使用协议上的签字人应该是其法定代表人,并要加盖公章。作品中的图片若含肖像权的,其著作权归属出版社一定要梳理清楚。当图片肖像权与著作权同属一人所有时,著作权人有使用权。当图片著作权归作者,肖像权仍属于肖像本人时,如肖像人将(含)肖像作品用于图书作品中,应有著作权人的署名,在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利益分配上应与著作权人达成合意;如著作权人将(含)肖像作品用于图书作品中,须经肖像权人同意,以避免产生纠纷。
除确认以上七种签订者的身份外,还有一种情况应引起重视,即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签约人是出版社和作者,而实际上选题的策划、图书出版的前期投入、发行、利润分成等,又是在民营文化公司与出版社之间进行的,因此,出版社与民营文化公司之间必须另行订立合同,就相关事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一重要环节切不可忽略。
笔者在多年工作实践中,深感随着出版体制改革的深入,出版从业人员自律之重要,其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出版社的声誉。作为与著作权人直接接触的责任编辑,在接触书稿的第一时间,应有保护作者权益的意识,遵守著作权法中关于“先授权后使用”的规定;作为审核图书出版合同的管理人员,应从维护出版社的形象和根本利益、维护出版图书秩序的角度,与责任编辑及版权合作者达成共识,那么,无论图书出版合同的签约对象如何变化,我们就都能够在符合国家法律和出版规定的前提下,实现积极稳妥的合作,规避风险,互利共赢。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出版社)
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的前提,是要明确作者和书稿提供者的合法身份。出版社必须对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作者权利的保护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必须明确签订者与作者的关系、与作品的关系,对合同签订者的身份要认真核实,对其作为合同签订者应有的权利情况一定要认真审查,并核实作者签章的真实有效性,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出版社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第一。签订者是著作权继承人。
著作权人去世后,其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的著作权属继承人。与著作权继承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要核实著作权继承人法律上的真实性、有效性;要查清还有无其他的继承人,如果有,签订者须出具书面授权,并与其联系获得确认。如果出版社遗漏作品某继承人的许可,签订的合同则是有缺陷的,一旦发生某继承人与另一出版社签约出版相同作品的事情,将给本社带来很大麻烦。当版权纠纷不可调和时,未得到全体继承人授权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二,签订者是受委托取得著作权的人。
委托取得的著作权,则要出具双方的委托创作协议,出版社要进行仔细审查,并与受委托创作一方联系核实加以确认。现在由委托取得的著作权多为民营文化公司。《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民营文化公司即可通过委托作者创作的方式,合法取得完整的著作权,或取得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等。当民营文化公司以著作权人的身份与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应出具其与受托作者之间的合法有效的著作权合同,出版社应注意审查,避免由于著作权合同无效而引起的法律纠纷;该公司还应出具经政府工商部门批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图书出版合同上的签字人应该是其法定代表人,并要加盖公章。如果作者委托有关文化公司“全权代理”联系出版事宜,那么只表明文化公司是以作者的名义与出版社签订合同,是代理人的身份,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此时核实作者的身份、核实作者签章的真伪尤为重要。
第三,签订者是通过转让取得著作权的人。
转让取得的著作权,签订者必须出具与著作权人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出版社履行审查义务。在实际工作中,转让得来的著作权多为民营文化公司买断作者著作权所为。出版社与之签订合同时,该公司须出具与著作权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出具政府工商部门批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图书出版合同上的签字人应该是其法定代表人,并要加盖公章。
第四,签订者是作品的创作者之一。
两人以上完成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签订者须出具其他所有合作作者的书面授权,授权书中应有每个授权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出版社应对授权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以防一人代多人签字。同时出版社应注意,作者授权签订者全权代理其与出版社签订合同,并非著作权转让,合同中甲方(著作权人)一项应填写全部著作权人的姓名。对合作作者之一去世后的作品著作权的办理,与作品著作权人继承的办理原则相同。
第五,签订者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作品的著作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报纸、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对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作品,签订者须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授权书中应有授权者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同样,出版社也要对授权予以核实、确认。若遭遇侵权纠纷,授权书是维权的证据。对作品没有原作者授权手续的,要查清其所使用作品的来源和版本,确定其著作权保护期已届满。证据在手,出版社才能有效避险。目前,出版社出版汇编作品较多。一类汇编作品是法人组织举办活动后集结作品成书,如论文选、作文选、获奖作品选、绘画作品集……此时,在授权书取得较为麻烦的情况下,只要组织者在“活动通知”或“征文启事”中明确标志有“集结成书出版”类的文字,入选作品即可视为许可使用。另一类汇编作品是根据特定需要和要求,选择若干已有文字作品汇编成的作品。获得选录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应是汇编人在交付作品之前就完成的。出版社应要求作者交稿时提供选用他人作品的详细目录,并附上与之对应的权利人授权使用的许可函。然而,汇编人常以汇编作品涉及的作者较多,获取全部授权的难度较大;有些作者是否健在难以落实;有些作者在国外,联系不到;有些作品出版时间较早,作者联系方式变化,截稿时仍联系不到……为借口,要求出书后继续补交作者授权。这些汇编人,有些是业内的名人,有地位;有些是民营文化公司(或社会团体),有背景。他们想当然地认为“得到了许可”,出版社如冒险与之签订合同,可就为“未经许可出版”埋下了“祸根”。一旦有第三方不惧“老大”,主张权利且证据确凿,加倍赔偿损失便不可避免。还有些出版人采取在书末登载“版权声明”,寻求与作者联系以便付酬,抱有“只要作者接受稿酬,即可视为作者默许作品许可使用”的侥幸心理,但侵权在先,万一遇到较真的维权作者,就难免麻烦缠身。
第六,签订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单位作品和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图书出版合同签字者应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要加盖公章。这里要指出的是,能够在单位作品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上署名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须是经政府工商或民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否则,出版社与之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七,签订者是图片、照片的供稿人
目前图书市场上图文书的市场需求前景看好,作品中使用插图、图片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于图片来源渠道不一,出版社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应格外注意。一是作品中的图片是由作者提供的。如果图片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要注意核实其真伪;如果不是作者自己的创作,需有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对于没有授权手续的插图和图片,一定要认真查清其权利情况,合法使用,并为其正确署名。二是作品中的图片是由图片公司提供的。出版社在确认该公司对提供的图片享有授权许可出版社使用的著作权的前提下,与图片公司另行书面签署‘图片许可使用协议。协议中要明确整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该图片公司应该是工商部门批准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图片许可使用协议上的签字人应该是其法定代表人,并要加盖公章。作品中的图片若含肖像权的,其著作权归属出版社一定要梳理清楚。当图片肖像权与著作权同属一人所有时,著作权人有使用权。当图片著作权归作者,肖像权仍属于肖像本人时,如肖像人将(含)肖像作品用于图书作品中,应有著作权人的署名,在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利益分配上应与著作权人达成合意;如著作权人将(含)肖像作品用于图书作品中,须经肖像权人同意,以避免产生纠纷。
除确认以上七种签订者的身份外,还有一种情况应引起重视,即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签约人是出版社和作者,而实际上选题的策划、图书出版的前期投入、发行、利润分成等,又是在民营文化公司与出版社之间进行的,因此,出版社与民营文化公司之间必须另行订立合同,就相关事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一重要环节切不可忽略。
笔者在多年工作实践中,深感随着出版体制改革的深入,出版从业人员自律之重要,其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出版社的声誉。作为与著作权人直接接触的责任编辑,在接触书稿的第一时间,应有保护作者权益的意识,遵守著作权法中关于“先授权后使用”的规定;作为审核图书出版合同的管理人员,应从维护出版社的形象和根本利益、维护出版图书秩序的角度,与责任编辑及版权合作者达成共识,那么,无论图书出版合同的签约对象如何变化,我们就都能够在符合国家法律和出版规定的前提下,实现积极稳妥的合作,规避风险,互利共赢。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