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修改后的刑诉法相适应的司法警察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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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我国现行刑诉法的修改无论是涉及的范围、还是增加的条款、字数都是史无前例的。而刑诉法修改后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也相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鉴于此,认真研究探索与修改后的刑诉法相适应的司法警察工作方式,以促进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发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司法警察;工作方式;适应
  此次刑诉法修改,总体来看,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力的保障、国家司法职权的调整、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调整。具体来看,涉及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修改内容则主要是补充完善了侦查措施、强化了执行监督。修改后的刑诉法颁布实施对司法警察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迎接新的挑战,正确履行法律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是我们每一名司法警察应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刑诉法修改后涉及司法警察工作的内容
  (一)今年对刑诉法的全面修订,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第二条,旗帜鲜明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之一;第五十四条明确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同时也在很多程序设计中增加了刚性规定,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更好地呼应了有关“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要求。
  (二)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犯罪案件、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并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所收集的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贪污贿赂案件,具有不留案发现场、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证据固定难等特点,一些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利用各种社会关系串供、伪造证据、毁灭证据、阻碍侦查工作,甚至进行反侦查活动,许多“一对一”的犯罪如受贿,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已经无法侦破。
  (三)新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二、新刑诉法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如何合法取证,切实尊重保障人权
  司法实践过程中,有的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甚至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这些都严重侵犯了人权。因此,司法警察在协助职侦、公诉等部门办案行使职权的时候,在确保办案安全的同时,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不适当的言行举止要予以提醒,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切实保障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人权,使刑诉法修正案之“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落到实处,维护法律权威,彰显公平正义。
  (二)如何与时俱进,协助技术侦查活动
  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现有的,比较常用的技术侦查手段,局限在对犯罪嫌疑人通讯工具的监听、定位,对于秘密跟踪、监控、摄像、录音等手段则基本没有涉及,已无法满足办案的需要。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包括秘密录音、秘密照相、监听、邮件检查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措施在侦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先进的技术侦查措施和手段的应用,将有效增加侦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司法警察工作要注重工作方法的改进,积极融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办案过程中,以更好的体现其价值。
  (三)如何科学办案,执行拘传新规定
  为用好新刑诉法关于拘传24小时的规定,司法警察在协助审讯工作中要注意提前准备、摸索规律,研究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情况,研究如何科学安排审讯时间,确定和规范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和饮食时间及场所,把握审讯工作的最佳节奏,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突破案件和固定证据。
  三、司法警察工作应对新刑诉法的对策和建议
  (一)始终认清职责,服务检察工作
  司法警察既不属于业务部门,也不属于综合部门,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担负着维护司法秩序、处置突发事件、保卫检察院安全等重要职责,是保障侦查、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力量,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共同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职责。司法警察从事的是急、难、险、重的工作,是和犯人打交道,提押、看管、安检等,工作在第一线、战斗在最前沿。服务业务工作、确保工作安全是司法警察的职责,每个法警在工作中思想和行动都必须围绕着这项中心职责展开,要以端正的工作态度和执着的工作精神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
  (二)加强学习培训,引导干警准确把握立法精神
  通过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召开学习研讨会等形式开展业务培训,积极迎接新刑诉法的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从现在起到新法施行还有一段时间,各院司法警察一定要抓住这段学习掌握新法的宝贵时间,必须做到融会贯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全面透彻学习修改后的刑诉法的条文内容、立法本意以及精神实质,加强司法警察发展方向的理论研究,加快构建司法警察理论体系。只有在思想和学习上达到了新刑诉法的要求,才能在今后操作层面中,在办案实践中,做到严格遵照执行。
  (三)建立司法警察专业化工作体制,尝试聘用制
  目前,虽然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了司法警察总队,各分院设立了支队,各基层院设立了大队,但还有少数院是名义上编队,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形成了业务科室与法警部门双管的模式;还有的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司法警察的规格、人员编制、工作职能等含糊不清,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司法警察实行归口管理,专职法警工作,杜绝“兼职”法警的存在,以实现司法警察价值和效能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为解决警力不足、编制紧张等问题,可借鉴公安机关实行聘任制警察的经验,实行聘任制法警,以扩大司法警察队伍,提高司法警察机构规格,充实力量。
  (四)畅通转岗管理机制,保持战斗力
  鉴于法警工作的特殊性,对其工作的年限具有严格的控制。法警的转岗问题是法警队伍的大问题,直接影响法警队伍的科学发展。年龄大的法警无法转出队伍,一方面影响队伍的整体效能,降低了法警队伍的战斗力;另一方面占用编制,队伍难以得到更新,活力不足。要解决转岗问题,首先,要规范制度,明确转岗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依法转岗,保证“能进能出”;其次,要做好转岗培训工作,抓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最后,与其他单位建立法警转岗交流机制,拓宽法警转岗渠道。同时,要深化法警思想政治教育,一方面要让其认清法警是检察队伍中不可代替的一员,对检察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明确法警工作的特殊性,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满足检察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
  (五)加强系统化理论研究,以调研促创新
  司法警察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检察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还较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断档严重,致使司法警察的职权一直囿于看管、押解、机关安全保卫的圈子里,而且对这些问题也没有很好地的研究,即使有所涉摄也缺少应有的深度。面对迅猛发展的新形式,我们必须开阔视野、注重调研,特别要大力开展针对第一线、第一点的基层调研,紧密联系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加快研究步伐,尽快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的突破、新的创新,为新形式下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拓宽道路。
  (作者通讯地址: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徐州 2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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