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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农业、农民“三农”问题举足轻重,不容忽视。党中央明确提出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重大历史任务,这是惠及亿万农民、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集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这其中,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是个关键。处于最基层的村干部群体,虽然“官”不大,却掌握着农村政务及村民生活的大事小事。因此,为全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及时清除“路障”,促进农村富裕、文明、和谐、民主,研究村官职务犯罪原因、特点及预防对策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
(一)犯罪主体主要是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会计,即通常所说的“三大员”。其往往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要么相互勾结,合伙作案,要么单打独干,中饱私囊。其中,大权在握的村书记兼村主任的一把手犯罪占有非常大的比例。
(二)犯罪性质以贪污、挪用公款为主。“村官”的职务犯罪体现在利用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挪用公共财物。因此,他们的犯罪以贪污、挪用公款居多,所占的比例最大,占“村官”职务犯罪总数的80%以上,其中有的同时涉嫌贪污、挪用两个罪名。
(三)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现象突出。与过去“村官”犯罪一般是单人犯罪相比,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查处村官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多,往往是查处一案,牵出一串,挖出一窝,合伙作案,利益共享。有的村支书和村委主任合伙贪污,有的是支部书记和会计合伙私分,也有的是村委班子成员集体贪污公款。
(四)犯罪领域往往较为固定。从近年来各地查处的案件来看,“村官”易发主要发生集中在农村征地补偿款发放、计生领域社会抚养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三大领域,且涉案金额越来越高。
(五)犯罪的形式和手段简单。“村官”作案手段都比较简单、直接,多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账,虚报冒领、打白条、伪造单据等简单方法直接将公款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进行营利活动。
二、“村官”职务犯最大罪的成因分析
(一)法制意识普遍较低。涉案村干部虽有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法制意识普遍较差,文化程度相对不高,易出现“三差”现象:民主意识差,管理村务方式简单、粗暴,独断专行;接受监督意识差,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少数村干部甚至在本村形成一股帮派或势力,村民敢怒不敢言、敢怒不敢管;法律意识差,对法律法规的必要认识,甚至觉得村里“自己比法律管用”。
(二)权力过分集中。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这“三大员”手中,他们不仅掌握着全村人财物的主导权、决定权,而且大部分村支部书记任职时间较长,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
(三)民主监督形式空。当前,对村干部的监督从形式较多,但绝大多数是流于形式、走过场。村民的民主选举大多也是走“程序”;从民主理财来看,村民理财小组是由村“两委”推选产生的,其监督大都也是“做做样”“看看账”,有的甚至与“村委”成为“利益共同体”;从村务公开实践来看,公不公开、哪些公开等都是村委说了算,很难起到监督的作用。
三、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村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农村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定期或不定期强化对新当选村干部的培训和辅导,提高村干部的整体素质。同时,提高村干部的各项经济待遇,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使村干部真正成为农村致富的带头人。
(二)加大警示教育力度。一是强化组织学习,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法制和廉政观念,使他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成为党群关系的纽带和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领头人。二是充分利用已经查处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抓好警示教育,把“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梳理,编选典型案例,进行巡回警示教育。三是建立良好的培训机制,可借助党校教育这块阵地,经常性开展以预防“村官”职务犯罪为主题的法制教育,增强村干部法制观念。四是加强农民素质教育,提高农民的法治和民主意识,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进程。
(三)加大监督管理与查处力度。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工作方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程序,严格财务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努力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发生。纪检、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和认真查办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要把法律监督的“关口前移”,对可能蕴藏有经济犯罪问题的村干部,检察机关应当适时介入,依法处理。
(作者通讯地址: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盐城 224600)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
(一)犯罪主体主要是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会计,即通常所说的“三大员”。其往往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要么相互勾结,合伙作案,要么单打独干,中饱私囊。其中,大权在握的村书记兼村主任的一把手犯罪占有非常大的比例。
(二)犯罪性质以贪污、挪用公款为主。“村官”的职务犯罪体现在利用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挪用公共财物。因此,他们的犯罪以贪污、挪用公款居多,所占的比例最大,占“村官”职务犯罪总数的80%以上,其中有的同时涉嫌贪污、挪用两个罪名。
(三)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现象突出。与过去“村官”犯罪一般是单人犯罪相比,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查处村官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多,往往是查处一案,牵出一串,挖出一窝,合伙作案,利益共享。有的村支书和村委主任合伙贪污,有的是支部书记和会计合伙私分,也有的是村委班子成员集体贪污公款。
(四)犯罪领域往往较为固定。从近年来各地查处的案件来看,“村官”易发主要发生集中在农村征地补偿款发放、计生领域社会抚养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三大领域,且涉案金额越来越高。
(五)犯罪的形式和手段简单。“村官”作案手段都比较简单、直接,多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账,虚报冒领、打白条、伪造单据等简单方法直接将公款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进行营利活动。
二、“村官”职务犯最大罪的成因分析
(一)法制意识普遍较低。涉案村干部虽有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法制意识普遍较差,文化程度相对不高,易出现“三差”现象:民主意识差,管理村务方式简单、粗暴,独断专行;接受监督意识差,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少数村干部甚至在本村形成一股帮派或势力,村民敢怒不敢言、敢怒不敢管;法律意识差,对法律法规的必要认识,甚至觉得村里“自己比法律管用”。
(二)权力过分集中。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这“三大员”手中,他们不仅掌握着全村人财物的主导权、决定权,而且大部分村支部书记任职时间较长,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
(三)民主监督形式空。当前,对村干部的监督从形式较多,但绝大多数是流于形式、走过场。村民的民主选举大多也是走“程序”;从民主理财来看,村民理财小组是由村“两委”推选产生的,其监督大都也是“做做样”“看看账”,有的甚至与“村委”成为“利益共同体”;从村务公开实践来看,公不公开、哪些公开等都是村委说了算,很难起到监督的作用。
三、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村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农村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定期或不定期强化对新当选村干部的培训和辅导,提高村干部的整体素质。同时,提高村干部的各项经济待遇,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使村干部真正成为农村致富的带头人。
(二)加大警示教育力度。一是强化组织学习,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法制和廉政观念,使他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成为党群关系的纽带和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领头人。二是充分利用已经查处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抓好警示教育,把“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梳理,编选典型案例,进行巡回警示教育。三是建立良好的培训机制,可借助党校教育这块阵地,经常性开展以预防“村官”职务犯罪为主题的法制教育,增强村干部法制观念。四是加强农民素质教育,提高农民的法治和民主意识,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进程。
(三)加大监督管理与查处力度。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工作方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程序,严格财务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努力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发生。纪检、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和认真查办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要把法律监督的“关口前移”,对可能蕴藏有经济犯罪问题的村干部,检察机关应当适时介入,依法处理。
(作者通讯地址: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盐城 22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