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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士官既是部队操作和维护装备的一线人才,又是完成各项执勤执法任务的生力军,更是边防部队战备训练、教育管理的基础力量。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在未来适时设置边防执法基础,既是当前边防执法工作的需要,也有助于大力推进边防执法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边防部队 执法 士官
公安边防部队具有“部队”与“警察”的双重属性,其所承担的工作本质上是公安执法工作。士官作为边防部队战备训练、教育管理的基础力量和完成各项执勤执法任务的生力军,在工作中都不可避免的或多或少的参与到边防部队的执法工作中。随着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公安边防部队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的推进,笔者认为,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在未来适当的时候开设边防执法基础课十分必要。
一、开设边防执法基础课是边防工作的实际需求
边防的执法性决定了执法是公安边防工作永恒的主题,身为这支执法队伍中的一员,无论是干部、士官还是普通一兵,执好法的前提就是要学好法、用好法。对此,可能很多官兵都会说,士官和士兵没有执法主体资格,不能执法,没有必要开设法律课程。为什么我们的官兵会有这样的认识呢?我想主要是在认识上存在着二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执法的理解过于狭碍。执法指的是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付诸实施的活动。在大多数官兵的认识中,执法就是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其实这样的执法是狭义。因为公安边防部队实施边境管理的基本程序、方法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边境管理的一切活动包括部分刑事案件的办理、行政案件的办理、边防检查等都是边境管理法律、法规有关内容的具体实践,边境管理的过程也就是执法的过程,边防部队依法管边控边的行为都是执法。此时的执法是广义的执法。在边防实际工作中,我们的士官虽然没有独立执法权,但在管边控边的广义的执法活动中都出现了士官的身影。从这个意义上讲士官是参与了执法活动的。二是执法主体资格束缚了认识。执法资格是国家为规范执法权的行使,规定执法主体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行使执法权。执法资格,可分为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执法主体资格,亦即组织的执法资格,是指一种组织要成为执法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安边防部队作为公安部直接领导下的一支公安现役部队,其执法主体资格是勿庸置疑的。执法人员资格,亦即个人的执法资格,是指执法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身份和条件。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中提出“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是指执法人员首先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机关之一员,即身份条件;其次是必须取得执法资格(此指执法能力资格)。推而广之,个人要具有执法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个人属于执法主体之一员,即个人属于一定的组织,且这种组织是执法主体,也就是个人的身份条件;其次,个人须满足执法岗位之条件,即执法能力条件。简单地说就是身份合法、能力合格。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具备一定的执法身份和执法能力,方能处于执法岗位,独立行使执法权。公安边防部队的现役干部由于其相当于公务员的身份,因此只要参加了地方公安部门的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那他就能独立执法了。士官不属于干部队伍,其执法身份和地位一直受到置疑,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影响,士官都或多或少的参与到执法活动中。为此公安边防管理局早在2007年制定的《公安边防民警岗位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办法》中就允许从事辅助执法工作的基层士官,可以申报参加所在单位执法岗位的执法资格考试。但由于缺乏进一步的细化,相应的激励机制不健全,各地方公安部门规定又不尽相同,以及士官队伍本身文化功底相对簿弱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实际工作中士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人比较少。综上所述,在依法管边控边的管理工作中士官虽然不能独立执法,但他们实际上是参加了部分执法活动的,因此在士官教学中开设边防执法基础课是边防工作的实际需求。
二、开设边防执法基础课是推进边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执法规范化是法制社会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对我们执法民警最根本的素质要求。公安部将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三项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来抓。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仅是确保公安边防部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公安边防部队维护边境辖区和谐稳定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涉及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和执法信息化建设等内容的系统工程,没有执法的规范就没有队伍的规范、业务的发展、形象的提升。而广大边防官兵作为执法活动的实施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安边防部队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因此促进边防部队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官兵执法素质的提高是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处的根本保证。
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作为全国公安边防部队唯一一所培养士官的学校,应把握住边防部队的特色,结合边防部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时代特征,利用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和士官学员在校学习的机会,开设边防执法基础课,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为边防部队培养大批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高素质部队人才,以满足边防部队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三、开设边防执法基础课是培养"一专多能型"士官的直接要求
所谓“一专多能”也就是“复合型人才”就是在各个方面都有一定能力,在某一个具体的方面要能出类拔萃的人,其特点是多才多艺,能够在很多领域大显身手。复合型人才培养是现代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新时期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模式。现代社会的发展对人才的知识结构、素质要求、专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有了较犬的提高,传统的知识结构单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已经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在此趋势下,新世纪之初,中央军委制定了2001年至2010年军队干部队伍建设10年《规划》。2003年,中央军委果断决策实施军队人才战略工程,颁发了《实施军队人才战略工程规划》,对指挥军官、参谋、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士官这五支队伍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其中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技术精湛、执法规范、管理能力强、作风纪律好、骨干作用突出、"一专多能型"的士官队伍,成为新时期部队建设的需要。近年来,解放军培养士官的院校以“一专多能型”作为士官队伍建设的培养目标开展士官的教育培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考虑到公安边防部队工作环境与性质的特殊性,边防部队的专业士官不仅要有良好的军事素质和技能,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为此公安边防部队在士官教育中也应把“一专多能”作为士官队伍建设的培养目标,针对边防工作的双重性,开设边防执法基础课,以提高士官的综合素质,由“专一门”到“多面手”,以满足边防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
因此,在公安边防部队的士官教学中设置一个与边防执法相关的法律基础课是有必要的。
(作者单位: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 云南昆明)
[关键词]边防部队 执法 士官
公安边防部队具有“部队”与“警察”的双重属性,其所承担的工作本质上是公安执法工作。士官作为边防部队战备训练、教育管理的基础力量和完成各项执勤执法任务的生力军,在工作中都不可避免的或多或少的参与到边防部队的执法工作中。随着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公安边防部队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的推进,笔者认为,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在未来适当的时候开设边防执法基础课十分必要。
一、开设边防执法基础课是边防工作的实际需求
边防的执法性决定了执法是公安边防工作永恒的主题,身为这支执法队伍中的一员,无论是干部、士官还是普通一兵,执好法的前提就是要学好法、用好法。对此,可能很多官兵都会说,士官和士兵没有执法主体资格,不能执法,没有必要开设法律课程。为什么我们的官兵会有这样的认识呢?我想主要是在认识上存在着二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执法的理解过于狭碍。执法指的是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付诸实施的活动。在大多数官兵的认识中,执法就是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其实这样的执法是狭义。因为公安边防部队实施边境管理的基本程序、方法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边境管理的一切活动包括部分刑事案件的办理、行政案件的办理、边防检查等都是边境管理法律、法规有关内容的具体实践,边境管理的过程也就是执法的过程,边防部队依法管边控边的行为都是执法。此时的执法是广义的执法。在边防实际工作中,我们的士官虽然没有独立执法权,但在管边控边的广义的执法活动中都出现了士官的身影。从这个意义上讲士官是参与了执法活动的。二是执法主体资格束缚了认识。执法资格是国家为规范执法权的行使,规定执法主体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行使执法权。执法资格,可分为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执法主体资格,亦即组织的执法资格,是指一种组织要成为执法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安边防部队作为公安部直接领导下的一支公安现役部队,其执法主体资格是勿庸置疑的。执法人员资格,亦即个人的执法资格,是指执法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身份和条件。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中提出“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是指执法人员首先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机关之一员,即身份条件;其次是必须取得执法资格(此指执法能力资格)。推而广之,个人要具有执法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个人属于执法主体之一员,即个人属于一定的组织,且这种组织是执法主体,也就是个人的身份条件;其次,个人须满足执法岗位之条件,即执法能力条件。简单地说就是身份合法、能力合格。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具备一定的执法身份和执法能力,方能处于执法岗位,独立行使执法权。公安边防部队的现役干部由于其相当于公务员的身份,因此只要参加了地方公安部门的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那他就能独立执法了。士官不属于干部队伍,其执法身份和地位一直受到置疑,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影响,士官都或多或少的参与到执法活动中。为此公安边防管理局早在2007年制定的《公安边防民警岗位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办法》中就允许从事辅助执法工作的基层士官,可以申报参加所在单位执法岗位的执法资格考试。但由于缺乏进一步的细化,相应的激励机制不健全,各地方公安部门规定又不尽相同,以及士官队伍本身文化功底相对簿弱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实际工作中士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人比较少。综上所述,在依法管边控边的管理工作中士官虽然不能独立执法,但他们实际上是参加了部分执法活动的,因此在士官教学中开设边防执法基础课是边防工作的实际需求。
二、开设边防执法基础课是推进边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执法规范化是法制社会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对我们执法民警最根本的素质要求。公安部将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三项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来抓。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仅是确保公安边防部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公安边防部队维护边境辖区和谐稳定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涉及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和执法信息化建设等内容的系统工程,没有执法的规范就没有队伍的规范、业务的发展、形象的提升。而广大边防官兵作为执法活动的实施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安边防部队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因此促进边防部队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官兵执法素质的提高是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处的根本保证。
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作为全国公安边防部队唯一一所培养士官的学校,应把握住边防部队的特色,结合边防部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时代特征,利用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和士官学员在校学习的机会,开设边防执法基础课,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为边防部队培养大批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高素质部队人才,以满足边防部队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三、开设边防执法基础课是培养"一专多能型"士官的直接要求
所谓“一专多能”也就是“复合型人才”就是在各个方面都有一定能力,在某一个具体的方面要能出类拔萃的人,其特点是多才多艺,能够在很多领域大显身手。复合型人才培养是现代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新时期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模式。现代社会的发展对人才的知识结构、素质要求、专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有了较犬的提高,传统的知识结构单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已经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在此趋势下,新世纪之初,中央军委制定了2001年至2010年军队干部队伍建设10年《规划》。2003年,中央军委果断决策实施军队人才战略工程,颁发了《实施军队人才战略工程规划》,对指挥军官、参谋、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士官这五支队伍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其中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技术精湛、执法规范、管理能力强、作风纪律好、骨干作用突出、"一专多能型"的士官队伍,成为新时期部队建设的需要。近年来,解放军培养士官的院校以“一专多能型”作为士官队伍建设的培养目标开展士官的教育培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考虑到公安边防部队工作环境与性质的特殊性,边防部队的专业士官不仅要有良好的军事素质和技能,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为此公安边防部队在士官教育中也应把“一专多能”作为士官队伍建设的培养目标,针对边防工作的双重性,开设边防执法基础课,以提高士官的综合素质,由“专一门”到“多面手”,以满足边防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
因此,在公安边防部队的士官教学中设置一个与边防执法相关的法律基础课是有必要的。
(作者单位: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 云南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