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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其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公诉案件就是在刑事案件中又检察院进行起诉的案件,那么这些公诉案件中也会遇上一些问题与及疑问,这些疑问是在实际中体现的,需要如何进行调解的呢?有哪些对策,下文笔者将做一详细探讨。
一、刑事公诉案件立案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把立案规定为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以及刑事诉讼法任务的顺利完成,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正确、及时地作出立案决定,并不失时机地开展侦查或调查活动,就可以及时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有效地同犯罪分子做斗争。因此,正确地运用和执行立案程序,能够保证一切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及时地受到应有的刑事追究。
(二)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正确、及时地立案,是对犯罪行为的受害单位或公民控告犯罪的正义要求的支持,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同时,正确执行立案程序,严格把握立案的法定条件,可以保证无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立案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立案是司法统计的重要内容。正确地执行立案程序,就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各个时期和各个地区刑事案件的发案情况,分析研究某地某时犯罪的动向、特点和规律,总结工作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更有效地同犯罪行为做斗争。
二、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存在的问题。
1、在实行了立审分离的法院,检察院公诉科直接将案件交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庭根本无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一是立案庭只能从程序上进行审查,无权从实体上进行审查,二是检察院认为只要把案件送到法院,法院就必须无条件接受,不能说案件存在什么问题或不能受理的话,因为他们依照的是六部委的规定,让立案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三是如果立案庭要是讲先审查后再说,检察院就会有意见和怨气,导致法检之间关系难处。
2、在没有实行立审分离的法院,检察院将案件送到法院刑庭,按照六部委的规定,法院必须受理,而且刑庭和起诉科经常在一起办案,开庭时经常见面,双方都依据的有司法解释,更不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的规定去审查,只有等案件开庭或处理时遇到相关问题后才会协商解决,但怎么协商解决没有具体规定,这是审判实践中难以解决问题。
三、刑事公诉案件立案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否实行监督,如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四、审查立案材料的基本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查中,对反映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允许任意夸大或缩小,更不允许捕风捉影,无中生有。
(2)判明立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审查,就是要明辨是非和真伪,弄清事情的真假虚实。
(3)弄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通过审查,可以去掉水分,弄清是否属于违法违纪,正确把握问题的性质。
(4)抓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将反映问题和线索进行梳理,突出违法违纪问题的重点,即抓住违法违纪事实中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予以认真细致的审查。
(5)不扩大影响,注意保密。审查案件材料是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进行的,查询核实工作要注意方法,一般不宜采取正面接触的方法,而应尽量从侧面和外围做工作,范围不宜过宽,以免走漏风声,给立案后的调查取证造成被动。
五、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建议和对策
1、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刑事公诉案件立案方面的统一司法解释,便于法检两机关操作,发挥法、检两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有的作用,提高办案效率。明确规定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交到法院时,法院是审查还是登记,如果是审查,就明确规定不符合哪些情形的,法院可不予受理,符合哪些情形的,法院必须受理;如果是登记,法院就无须去审查,只要检察院将案件交到法院,法院就必须立案,待案件在开庭或处理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时,两家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作出决定或裁定予以处理。
2、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刑诉法管辖的规定,本法院只能管辖本院应该管辖的案件,如果超越管辖范围管辖是越权的、也是非法的。
3、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告人被检察院起诉到人民法院,至少是检察院认为应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那么被告人必须在案,被告人必须是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或逮捕这三种情形,不然的话,那刑事公诉案件和民事案年又有什么区别,法院无法通知被告人开庭,同时也有损我国法律的严肃性。
(作者通讯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达州 635000)
公诉案件就是在刑事案件中又检察院进行起诉的案件,那么这些公诉案件中也会遇上一些问题与及疑问,这些疑问是在实际中体现的,需要如何进行调解的呢?有哪些对策,下文笔者将做一详细探讨。
一、刑事公诉案件立案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把立案规定为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以及刑事诉讼法任务的顺利完成,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正确、及时地作出立案决定,并不失时机地开展侦查或调查活动,就可以及时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有效地同犯罪分子做斗争。因此,正确地运用和执行立案程序,能够保证一切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及时地受到应有的刑事追究。
(二)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正确、及时地立案,是对犯罪行为的受害单位或公民控告犯罪的正义要求的支持,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同时,正确执行立案程序,严格把握立案的法定条件,可以保证无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立案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立案是司法统计的重要内容。正确地执行立案程序,就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各个时期和各个地区刑事案件的发案情况,分析研究某地某时犯罪的动向、特点和规律,总结工作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更有效地同犯罪行为做斗争。
二、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存在的问题。
1、在实行了立审分离的法院,检察院公诉科直接将案件交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庭根本无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一是立案庭只能从程序上进行审查,无权从实体上进行审查,二是检察院认为只要把案件送到法院,法院就必须无条件接受,不能说案件存在什么问题或不能受理的话,因为他们依照的是六部委的规定,让立案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三是如果立案庭要是讲先审查后再说,检察院就会有意见和怨气,导致法检之间关系难处。
2、在没有实行立审分离的法院,检察院将案件送到法院刑庭,按照六部委的规定,法院必须受理,而且刑庭和起诉科经常在一起办案,开庭时经常见面,双方都依据的有司法解释,更不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的规定去审查,只有等案件开庭或处理时遇到相关问题后才会协商解决,但怎么协商解决没有具体规定,这是审判实践中难以解决问题。
三、刑事公诉案件立案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否实行监督,如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四、审查立案材料的基本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查中,对反映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允许任意夸大或缩小,更不允许捕风捉影,无中生有。
(2)判明立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审查,就是要明辨是非和真伪,弄清事情的真假虚实。
(3)弄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通过审查,可以去掉水分,弄清是否属于违法违纪,正确把握问题的性质。
(4)抓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将反映问题和线索进行梳理,突出违法违纪问题的重点,即抓住违法违纪事实中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予以认真细致的审查。
(5)不扩大影响,注意保密。审查案件材料是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进行的,查询核实工作要注意方法,一般不宜采取正面接触的方法,而应尽量从侧面和外围做工作,范围不宜过宽,以免走漏风声,给立案后的调查取证造成被动。
五、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建议和对策
1、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刑事公诉案件立案方面的统一司法解释,便于法检两机关操作,发挥法、检两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有的作用,提高办案效率。明确规定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交到法院时,法院是审查还是登记,如果是审查,就明确规定不符合哪些情形的,法院可不予受理,符合哪些情形的,法院必须受理;如果是登记,法院就无须去审查,只要检察院将案件交到法院,法院就必须立案,待案件在开庭或处理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时,两家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作出决定或裁定予以处理。
2、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刑诉法管辖的规定,本法院只能管辖本院应该管辖的案件,如果超越管辖范围管辖是越权的、也是非法的。
3、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告人被检察院起诉到人民法院,至少是检察院认为应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那么被告人必须在案,被告人必须是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或逮捕这三种情形,不然的话,那刑事公诉案件和民事案年又有什么区别,法院无法通知被告人开庭,同时也有损我国法律的严肃性。
(作者通讯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达州 6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