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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8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报告》、省政府金德水副省长所作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08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安全责任,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取得了明显成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向好,不少方面还走在全国前列。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全省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中占较大比重,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仍显不足,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救助基金工作步伐有待加快,电动自行车管理矛盾较为突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队伍建设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不相适应的情况。为此,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加强责任意识,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只有安全发展才是科学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两创”总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总体部署,把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我省实施办法放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来谋划、来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要科学统筹道路交通发展规划,采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创新管理方式等措施缓解道路通行压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全省各地要把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作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的重要抓手,采取形式多样的教育方式,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有的放矢地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要深化“文明交通行为计划”,全面推进交通安全教育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要以“关爱生命”为主题,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教育管理,要以“文明出行”为内容,加强对行人的教育,推动形成“车让人、人守规”的和谐交通氛围。
三、积极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工作。省政府要把救助基金建立运行情况,纳入到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工作中,督促市县政府加快建立救助基金的进程,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比较完整的省、市、县三级救助基金体系。要尽快成立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整合现有救助基金,尽快将每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的相应资金拨付给各市县,为市县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管,防止资金被挪用和冒领。
四、努力破解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积极破解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省政府要积极建议国家对新形势下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的合理性进行研究,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打下基础。目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要督促生产企业对新制造的电动自行车和已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限速装置固封措施,达到国家限定的速度标准后,允许登记并上路行驶。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电动自行车维修单位擅自拆解固封装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路面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检查,逐步禁止速度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要严肃查处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实施占道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让行、闯红灯等经常导致事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提高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安装必要的安全设备,鼓励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自觉使用安全防护装备,提高自身安全性。要采取适当措施,在全省推广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自愿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在电动自行车管理过程中,要发挥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维权和监督作用。
五、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设置交通信号和标志标线,实行车辆、行人分道通行,提高道路通行的效率与安全性。要进一步加大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等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在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中的权重。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道路、山区道路安全隐患整治资金补助的力度,弥补道路安全隐患整治资金缺口。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监督,增强执法的公信力。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的交通安全管理经验,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能力。要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的科技化水平,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的精确化。要持之以恒地抓好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客运车辆超员、货车超限超载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要关心基层执勤交警的工作现状,采取适当措施,改善基层交警的执勤条件。
以上意见,请省政府研究处理,并于2011年4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报告》、省政府金德水副省长所作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08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安全责任,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取得了明显成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向好,不少方面还走在全国前列。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全省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中占较大比重,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仍显不足,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救助基金工作步伐有待加快,电动自行车管理矛盾较为突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队伍建设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不相适应的情况。为此,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加强责任意识,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只有安全发展才是科学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两创”总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总体部署,把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我省实施办法放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来谋划、来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要科学统筹道路交通发展规划,采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创新管理方式等措施缓解道路通行压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全省各地要把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作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的重要抓手,采取形式多样的教育方式,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有的放矢地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要深化“文明交通行为计划”,全面推进交通安全教育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要以“关爱生命”为主题,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教育管理,要以“文明出行”为内容,加强对行人的教育,推动形成“车让人、人守规”的和谐交通氛围。
三、积极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工作。省政府要把救助基金建立运行情况,纳入到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工作中,督促市县政府加快建立救助基金的进程,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比较完整的省、市、县三级救助基金体系。要尽快成立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整合现有救助基金,尽快将每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的相应资金拨付给各市县,为市县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管,防止资金被挪用和冒领。
四、努力破解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积极破解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省政府要积极建议国家对新形势下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的合理性进行研究,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打下基础。目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要督促生产企业对新制造的电动自行车和已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限速装置固封措施,达到国家限定的速度标准后,允许登记并上路行驶。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电动自行车维修单位擅自拆解固封装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路面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检查,逐步禁止速度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要严肃查处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实施占道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让行、闯红灯等经常导致事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提高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安装必要的安全设备,鼓励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自觉使用安全防护装备,提高自身安全性。要采取适当措施,在全省推广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自愿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在电动自行车管理过程中,要发挥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维权和监督作用。
五、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设置交通信号和标志标线,实行车辆、行人分道通行,提高道路通行的效率与安全性。要进一步加大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等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在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中的权重。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道路、山区道路安全隐患整治资金补助的力度,弥补道路安全隐患整治资金缺口。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监督,增强执法的公信力。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的交通安全管理经验,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能力。要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的科技化水平,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的精确化。要持之以恒地抓好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客运车辆超员、货车超限超载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要关心基层执勤交警的工作现状,采取适当措施,改善基层交警的执勤条件。
以上意见,请省政府研究处理,并于2011年4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