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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3件。根据议案内容,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分别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并由农(工)委领导带队赴各地征求了领衔的省人大代表意见。2010年11月4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郑玉红等10位代表提出的要求制定《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议案(第1号)
动物防疫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我省畜牧业生产和流通格局复杂,畜禽等动物养殖品种多样,生产经营主体多元,传统和现代养殖方式交织,年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量大面广,动物防疫形势十分严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月,农委会同常委会法工委、省农业厅等部门组建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条例草案形成后,农委就有关重点问题分赴上海、山东、湖南等省(市)考察学习,并到嘉兴市南湖区、衢州市、江山市和金华市、永康市等开展了调研,同时向全省农业系统征求了意见,共征集意见建议100多条。根据调研情况和征求的意见,起草小组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7月份,召开由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9月7日,农委对条例草案及说明进行了审议,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立法工作正在按程序进行中。
二、关于黄锦法等12位代表提出的制定《浙江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第4号)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的重要保障。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繁重,开展这方面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田质量提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方面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0年,省政府专门出台了《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农委十分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把“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贯穿到今年相关的立法、监督和调研工作中。如在审议《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中,专门就强化农药监管、推进植保专业化统防统治及做好农药、农药包装物的回收和处置等方面提出意见;在起草《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时,专门设置了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一章;在参与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和组织水资源管理条例执法调研、农业法跟踪检查等工作中,将农业面源污染作为执法检查重要内容之一。农委还建议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我省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农委将会同省相关部门开展前期立法调研工作,适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浙江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三、关于许利群等15位代表提出的尽快制定《浙江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9号)
林产品主要有可食用林产品和可使用林产品两大类。无论是可食用的或是可使用的林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均易威胁群众身体安全健康。强化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于提高林产品质量水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我省2003年出台的《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其它林产品的质量监督也有清晰的界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正在起草过程中。农委认为,当前林业、质监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通过完善林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等减少林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提高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委将加强对这些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开展调研,待时机成熟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3件。根据议案内容,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分别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并由农(工)委领导带队赴各地征求了领衔的省人大代表意见。2010年11月4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郑玉红等10位代表提出的要求制定《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议案(第1号)
动物防疫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我省畜牧业生产和流通格局复杂,畜禽等动物养殖品种多样,生产经营主体多元,传统和现代养殖方式交织,年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量大面广,动物防疫形势十分严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月,农委会同常委会法工委、省农业厅等部门组建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条例草案形成后,农委就有关重点问题分赴上海、山东、湖南等省(市)考察学习,并到嘉兴市南湖区、衢州市、江山市和金华市、永康市等开展了调研,同时向全省农业系统征求了意见,共征集意见建议100多条。根据调研情况和征求的意见,起草小组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7月份,召开由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9月7日,农委对条例草案及说明进行了审议,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立法工作正在按程序进行中。
二、关于黄锦法等12位代表提出的制定《浙江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第4号)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的重要保障。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繁重,开展这方面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田质量提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方面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0年,省政府专门出台了《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农委十分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把“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贯穿到今年相关的立法、监督和调研工作中。如在审议《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中,专门就强化农药监管、推进植保专业化统防统治及做好农药、农药包装物的回收和处置等方面提出意见;在起草《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时,专门设置了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一章;在参与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和组织水资源管理条例执法调研、农业法跟踪检查等工作中,将农业面源污染作为执法检查重要内容之一。农委还建议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我省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农委将会同省相关部门开展前期立法调研工作,适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浙江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三、关于许利群等15位代表提出的尽快制定《浙江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9号)
林产品主要有可食用林产品和可使用林产品两大类。无论是可食用的或是可使用的林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均易威胁群众身体安全健康。强化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于提高林产品质量水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我省2003年出台的《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其它林产品的质量监督也有清晰的界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正在起草过程中。农委认为,当前林业、质监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通过完善林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等减少林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提高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委将加强对这些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开展调研,待时机成熟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