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 :浙江人大·公报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ongzhulx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自1999年3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10余年,对推动我省节能降耗工作,减缓环境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十五”以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能源年消费也随之持续高位增长,能源日益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节约能源,抑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降低产值耗能,成为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我省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产业发展重化工趋势明显,工业用能总量增加,产业重化工是我省当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重工业的快速增长必然导致对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二是三次产业结构调整进展不快,结构节能有待拓展。在我省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中,第二产业占75%以上,能耗较低的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比重还不够大。三是社会能源消费总量刚性增长,居民生活用能急剧增加,我省能源资源供应外向依存度不断增大。四是工业单位能耗持续降低,节能空间越来越小。我省工业领域挖掘节能的潜力和难度将逐渐增大,而现行实施办法的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乃至今后节能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加快修订我省现行实施办法已十分必要。
  (二)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过的节能法与原节能法相比,内容作了大幅修改,而我省现行实施办法在管辖范围、制度规定、法律强制力等方面与现行节能法已不相衔接。因此,加快修订实施办法已非常紧迫。
  (三)节约能源已列为我国基本政策。节能降耗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一项约束性考核指标和十分突出的工作目标任务。为推进节能降耗工作,近年来省政府先后出台了诸多政策性文件,但这些文件缺乏法律约束力,急需以地方立法形式予以确认,为政府开展节能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和起草经过
  修订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依据节能法,结合我省实施办法实施以来的基本情况及节能工作特点,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立和完善节能监管制度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本次修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建立和完善节能长效管理机制。依据节能法新设定的法律制度,结合我省当前乃至今后节能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相关法定节能制度加以细化、延伸,使之形成政府节能监管的法定长效机制。如节能目标责任与考核评价制度及节能工作报告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和审查等十几项制度。
  (二)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有效管理体制。根据我省目前节能工作实际,需要在如何发挥市场作用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上设定草案内容,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用能行为加以引导和规范。如实行强制性能源标准管理制度;产品能耗限额制度;公布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及其节能技术、产品制度;对生产、使用列入国家节能《推广目录》和本省《推广导向目录》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以及推进节能工作的相关项目制订和实行财税、信贷、价格、专项资金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市场服务新机制等。
  (三)建立能源监察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节能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全国人大2008年在检查节能法落实工作总结中特别强调“节能执法机构和队伍的缺失是节能法实施不力的关键问题之一”。在实施办法修订中应明确执法机构、职能及执法权限,加快推进我省节能执法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建立。
  (四)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我省实施办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看:现行实施办法中具有约束力、强制力的条款很少,一些约束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操作,对政府层面和用能单位履行节能义务和承担责任上没有震慑力和约束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在用能监督执法活动中,对一些明显违法用能的行为也无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修订实施办法必须针对实施中存在的这些实际难点问题,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强制力和可操作性。
  实施办法修订列入省人大2010年度地方性法规一类立法项目后,省经信委进行了立法调研,征求了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将修订草案送审稿于今年3月份报送省政府。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发改委、能源局、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厅、商务厅、公安厅、编委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5月,会同省经信委到杭州、宁波、金华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经反复论证修改,于7月23日,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并在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10月20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能源监察工作机构及职责。节能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操作难度大,由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直接抓具体执法工作,现有人员力量难以承担,需有一支专业化的执法队伍,对违法违规用能案件进行有效制约和实施责任追究。目前我省11个市、60余个县(市、区)已经设立了能源监察执法机构,在编的能源监察执法工作人员约350余人。现行办法规定能源监测与执法由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能源监察执法机构实施,但实践中存在权责关系不顺、操作难度较大、行政效率不高的问题。从已有能源监察机构队伍情况看,已经具备了独立执法能力,可直接赋予其执法职能。北京、上海、河北等省市在节能立法中均采用此做法。据此,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能源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已设立能源监察机构的,由能源监察机构行使”。见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五十六条。
  (二)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法规定了这一制度,并授权国家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由于此前国家层面一直未能出台具体办法,为及时有效落实这一制度,今年8月24日,省政府经反复多次协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5号),对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部门职责及程序要求作了具体规定。但9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单独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6号令),在一些内容上与省政府办法有差异。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修订草案规定:“节能评估和审查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见修订草案第十一条。
  (三)关于民用建筑节能。民用建筑节能是节能工作的重要方面。节能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国务院也相应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我省在2007年就制定了《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从立法层面看,民用建筑节能方面的制度规范比较完善,我们在办法修订时主要是作了转致性规定,同时也结合各地一些比较成熟的实践经验,对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一体化应用、建筑节约用电等事项作了进一步规定。见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
  (四)关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修订草案根据节能法等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从重点用能单位划分、能源管理人员配置、能源计量管理、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义务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见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能源管理人员配置问题。节能法对重点用能单位提出了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要求,但实践证明仅有负责人而没有具体的管理人员,有关工作很难落到实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提出了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综合管理体系试点工作。我省这项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从2001年起就在全省重点用能企业实行能管员持证上岗制度,强化了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基础建设。为此,修订草案明确重点用能单位除应当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外,还应当确定能源管理人员,报本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见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其他文献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旅游景区是旅游业的核心要素、旅游产品的主体部分、旅游产业链的中心环节。随着我市旅游景区规模的快速扩张,旅游景区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规范:一是旅游景区规划实施情况较差,建
期刊
省人大常委会:  2009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八八战略”和“两创”总战略,按照依法治税、为民理财、务实创新、廉洁高效的总体工作思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冲击,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实施有针对性的清费减负政策,进一步拓宽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范围,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促进地方财政收入平稳可持续增长。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在继续实
期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0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的《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全文刊登,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先后到义乌、温岭、玉环、余杭、海宁等地进行立法调研,直接听取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
期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全民健
期刊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曹娥江生态环境,保障曹娥江流域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曹娥江流域,是指曹娥江干流和支流汇集、流经的新昌县、嵊州市、上虞市、绍兴县和越城
期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和杭州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的决定》等五
期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过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常委会议事规则)于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了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对于健全省人大常委会的
期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8月和11月,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在法规清理工作中提出的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和关于修改《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的决定等五件法规修改决定,以及《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报省人大常委
期刊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期刊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为做好《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审议准备工作,财经委员会听取了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修订工作的情况汇报;并就办法修订草案所规范的内容,书面征求了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同时组织两个调研组分别赴嘉兴、衢州及平湖、龙游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部分供能用能企业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