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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4件。法制委员会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将议案处理意见征求了领衔代表的意见。11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甘连法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出台《浙江省家政管理条例》的议案(第9号)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日益扩大,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家政服务业逐渐发展为我省重要的社会服务行业。今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指出,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并明确要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体系。家庭服务业已成为政府和社会热切关注的新兴行业。但在实践中,该行业还存在不少问题,制约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如家政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有效保障、中介服务不到位,以及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偏低,难以适应行业发展要求等等。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规范家政服务活动有相应规定,但不够全面。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我省家政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法委将督促有关部门对我省家政服务行业的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抓紧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启动相应立法程序。
二、蒋临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制定《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的议案(第14号)、李明焱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制定《浙江省街道人大工委组织条例》的议案(第16号)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部分乡镇撤并改设街道,一些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乡镇改设的街道设立了工作机构,并相继出台了街道人大工作规则或办法,对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作,推进新形势下的城市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于街道人大的性质、地位、职责、监督内容和方式等涉及地方政权建设,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事项,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在国家立法未予明确前,目前对街道人大工作进行地方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经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列为2010年立法预备项目,目前正在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法委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反映我省街道人大工作的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建议在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增加有关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等方面的内容,以推动并促进街道人大工作依法、有效开展。
三、余河通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农村公益性公墓允许原籍人员回原籍地入葬》的议案(第18号)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推进我省殡葬改革,提高全省火化率,节约土地资源,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实施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条文执行未到位,一些规定明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和执法不严情况较为突出。尤其是近年来,殡葬服务中高收费、乱收费等问题突出,社会各界对深化殡葬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省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殡葬管理立法及其执行情况,2006年4月至10月,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牵头组织对《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开展立法质量评估工作,并在立法质量评估报告中提出了及时修改完善条例的建议。2007年和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将修改《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列入了二类立法计划。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完善《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农村公益性公墓允许原籍人员回原籍地入葬的建议,对于抑制殡葬暴利,改革现行殡葬管理体制有着积极意义。由于目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法委将建议省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进程,对代表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调研,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待国务院条例修订完成后,再适时启动我省条例的相应修订工作。
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4件。法制委员会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将议案处理意见征求了领衔代表的意见。11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甘连法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出台《浙江省家政管理条例》的议案(第9号)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日益扩大,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家政服务业逐渐发展为我省重要的社会服务行业。今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指出,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并明确要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体系。家庭服务业已成为政府和社会热切关注的新兴行业。但在实践中,该行业还存在不少问题,制约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如家政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有效保障、中介服务不到位,以及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偏低,难以适应行业发展要求等等。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规范家政服务活动有相应规定,但不够全面。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我省家政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法委将督促有关部门对我省家政服务行业的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抓紧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启动相应立法程序。
二、蒋临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制定《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的议案(第14号)、李明焱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制定《浙江省街道人大工委组织条例》的议案(第16号)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部分乡镇撤并改设街道,一些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乡镇改设的街道设立了工作机构,并相继出台了街道人大工作规则或办法,对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作,推进新形势下的城市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于街道人大的性质、地位、职责、监督内容和方式等涉及地方政权建设,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事项,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在国家立法未予明确前,目前对街道人大工作进行地方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经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列为2010年立法预备项目,目前正在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法委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反映我省街道人大工作的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建议在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增加有关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等方面的内容,以推动并促进街道人大工作依法、有效开展。
三、余河通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农村公益性公墓允许原籍人员回原籍地入葬》的议案(第18号)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推进我省殡葬改革,提高全省火化率,节约土地资源,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实施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条文执行未到位,一些规定明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和执法不严情况较为突出。尤其是近年来,殡葬服务中高收费、乱收费等问题突出,社会各界对深化殡葬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省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殡葬管理立法及其执行情况,2006年4月至10月,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牵头组织对《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开展立法质量评估工作,并在立法质量评估报告中提出了及时修改完善条例的建议。2007年和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将修改《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列入了二类立法计划。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完善《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农村公益性公墓允许原籍人员回原籍地入葬的建议,对于抑制殡葬暴利,改革现行殡葬管理体制有着积极意义。由于目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法委将建议省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进程,对代表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调研,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待国务院条例修订完成后,再适时启动我省条例的相应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