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析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ichard093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本身的特性和少数民族的特殊环境影响,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在立法和执法实践问题上存在诸多疏漏。本文从这些疏漏出发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自2004年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为我国法律领域的一个术语,开始受到我国法律方面的保护。现在,我国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取得了一些立法上的成效,但是在新的阶段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只有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进程中,促进其管理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
  1.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简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早在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中有所体现,其中的无形文化财产代表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保护对象,1989年又通过了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案,其中的“民间传统文化”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中具体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围,并对非物质文化财产的申报工作制定了详细的程序。自我国2004年加入该公约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被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进程中。本文通过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我国的法律文件进行研究,得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社区、群体或个人传承下来的表达与生存发展需要相关的社会实践、观念、知识等无形的文化及这种文化的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口头表现形式、表演形式、社会实践、礼仪活动、节庆活动、传统手工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或实践等。在我国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中增加了文化空间的表述,丰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由少数民族的社区、群体或个人传承下来的表达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密切相连的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载体和相应的文化空间。
  2.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难点
  2.1 独有特点增加了法律保护的难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必然具有文化性、传承性和独特的存在性,但其又具有非物质文化独有的特性。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兼具了这些特点,并表现出更强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2.2.1 无形性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了精神内涵的无形性。无形文化遗产借助于表演等艺术表现形式或人类的活动,或者是物质性的载体传达独特的思想和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了一定民族和区域的文化心理、思维方式、宗教信仰或价值追求等,它依赖于具体的表现形式或物品而存在,又离不开人类的智慧,它具有抽象性和无形性,同时也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着的。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具体的表现形式或活动或物质性的载体,但最根本的归宿是人。其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环境因素或地理因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存在的可能性。第三是非物质文化的精神内涵,这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对某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心理或价值追求的反映。其无形性使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以通过简单的物质性修复和维护实现对精神内涵的保护,法律保护的处罚措施也难以针对具体的物质载体破坏者进行。
  2.2.2 活态流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中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不是静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根本的依托是人,人的活动或其所制造的物体表达了某个民族于某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所反映的精神内涵。这种精神内涵通过人类的活动不断的发展创新,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不仅要针对物质载体的保护,还有注重对传承人的保护,保护的范围和难度都相应增加了很多。
  2.2.3 民族性和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依赖于人的活动,存在于某个特定的地区,反映某个民族特有的精神文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从事生产、生活实践形成的文化心理、思维方式和价值追求等,与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性密切相关,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少数民族所居住的地域环境与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实践密切相关,两者相互作用,为非物质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环境上的条件,因此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更加强烈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少数民族的特有环境也增加了法律保护的难度,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政策和法律会影响到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进程。
  2.2 立法基础增加了法律保护难度
  当前我国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行政性的法律文件中,缺乏高层级的国家性的基本法律。一方面,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综合性的法律规定,没有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独立法,也没有国家性的统一法律对地方性的立法进行指导,导致地方性的立法纷繁多样,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我国的立法保护主要集中于行政性的法
  规规范,缺乏针对民事主体的民事立法,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一片空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不仅包括地方政府或组织的利益,还涉及到具体传承人的权利保护。
  2.3 执法环境增加了法律保护难度
  我国现行的法律保护注重对政府和管理机关职责权力的规定,忽视了对具体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这样就造成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和制裁。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诉讼主体的缺失导致法院无法立案,诉讼权利无法伸张。另一方面,对司法和执法程序规定的缺失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空文,增加了法律保护的难度。
  3.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首先,国家应当充分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针,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作为保护的主要方式,保证其得到生命力的延续和不断的创造发展。其次,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以普查机制作为首要工作,对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建立保护档案,对文化遗产的具体内容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传承机制作为重点工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建立专项基金,培养文化遗产传承的接班人,给予传承人以资金资助。第三,加强立法保护,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关系,将传承人的权利和自由提高到法律的高度。
  4.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存在,其概念的形成和完善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程度的加深。我国在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不少欠缺,我国应当在提高重视的基础上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规范,也为相关的执法司法制造一个有序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韩小兵,喜饶尼玛.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特色[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3,1(02):146-148.
  [2]李雪宁.原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与对策[J].价值工程,2014,5(01):78-79.
  [3]吕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困境与对策[J].图书与报,2012,4(02):102-104.
  (作者通讯地址: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贵州 贵阳 550025)
其他文献
要巩固和推动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就必须构建属于检察事业的文化。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中的一种,既是检察机关处理人与事、人与物、人与人关系形成的检察意识形态和道德行为准则的总和,也是检察事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积累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还是新形势下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检察文化是检察官群体在法律活动中所特有的信念和价值观念,体现了检察官的共同信念,体现了现代的司法理念,核心内容是检察官群体的价值
期刊
“捕诉防控”一体化是指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由受理案件的主任检察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完成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以及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的一种办案制度。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探索出“捕诉防控”一体化专业化办案机制,其强调诸项检察职能一体化,即由未检部门一名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犯罪防控等工作,
期刊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行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检察工作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得到了不断深化,特别是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陆续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职责,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一些内容己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发展形势和检察工作的需要,在结构体系、规范内容、与相关法律衔接等方面暴露出明显的不足,己不能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
期刊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5日,本院控申科接到举报人毛某某的举报,审核后迅速将该线索移交至本院反贪局。该举报线索称:某镇供水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某及副经理杨某某可能存在通过虚报材料款、工程款的方式套取资金的行为。针对这条线索,经检察长同意,本院反贪局及时展开了初查工作,查询了该镇供水服务有限公司近几年承接的工程、工程款、入库单等凭证,同时也秘密接触了相关工程老板,获取了工程资料、工程款及
期刊
摘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标志着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实现了从单一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到认缴制与实缴制相结合的过渡。本文围绕这一改革内容,简要分析了改革的积极影响以及将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  一、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  (一)新《公
期刊
我市《依法治市纲要》将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推进司法公正的主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再一次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深刻的正当程序基础,体现了司法参与、权力制约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和理念。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要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独具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诸多问题还有待司法界和实务界共同探讨,如:人民监督员怎么选任管理,监督程序如何设计、监督权利如何保障等等
期刊
一、基本案情  2013 年4 月14 日5 时36 分许,犯罪嫌疑人吴某驾驶机动车沿徐沛路由南向北行驶,与被害人朱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徐沛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崔寨农贸交易市场路口处向左拐弯过程中,与吴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朱某脸部擦伤,因路口人多,后吴某将朱某抬至其车上往北行驶到徐沛公路一乡村路口处,吴某恐怕受到被害人朱某的讹诈,随将朱某遗弃在该路口后驾车逃逸,大约30分钟后被害人被路过的行人发
期刊
【案情】  2012年5月8日晚,陈某让丈夫张某陪自己参加同事的婚宴,现场气氛热烈,性格豪爽的陈某与同事们频频碰杯,至深夜酒席散时已有醉意,丈夫不断催促该走了,陈某顺手拿起“自己的”手包坐上张某的汽车回家。第二天一早,陈某发现桌上放着两个相似的名牌手包,一个是自己的,打开另一个,发现包内有钱夹、化妆品、少量现金,及姓名叫王萍的身份证和驾照。陈某问过丈夫后,知道自己的手包一直由丈夫保管,自己走时拿了
期刊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
期刊
【案情】  2012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许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使用虚假的证件单独或合伙通过签订租凭合同骗取汽车租凭公司的轿车5辆,经鉴这5辆轿车的总价值为3613337元;其中许某应承担的数额为218495元,韦某应承担的数额为183156元:被告人韦某、许某将骗取得他人5辆轿车通过伪造机动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抵押或转让给第三者,共获得赃款210000元,其中许某应承担数额为13000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