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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本身的特性和少数民族的特殊环境影响,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在立法和执法实践问题上存在诸多疏漏。本文从这些疏漏出发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自2004年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为我国法律领域的一个术语,开始受到我国法律方面的保护。现在,我国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取得了一些立法上的成效,但是在新的阶段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只有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进程中,促进其管理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
1.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简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早在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中有所体现,其中的无形文化财产代表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保护对象,1989年又通过了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案,其中的“民间传统文化”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中具体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围,并对非物质文化财产的申报工作制定了详细的程序。自我国2004年加入该公约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被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进程中。本文通过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我国的法律文件进行研究,得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社区、群体或个人传承下来的表达与生存发展需要相关的社会实践、观念、知识等无形的文化及这种文化的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口头表现形式、表演形式、社会实践、礼仪活动、节庆活动、传统手工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或实践等。在我国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中增加了文化空间的表述,丰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由少数民族的社区、群体或个人传承下来的表达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密切相连的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载体和相应的文化空间。
2.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难点
2.1 独有特点增加了法律保护的难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必然具有文化性、传承性和独特的存在性,但其又具有非物质文化独有的特性。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兼具了这些特点,并表现出更强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2.2.1 无形性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了精神内涵的无形性。无形文化遗产借助于表演等艺术表现形式或人类的活动,或者是物质性的载体传达独特的思想和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了一定民族和区域的文化心理、思维方式、宗教信仰或价值追求等,它依赖于具体的表现形式或物品而存在,又离不开人类的智慧,它具有抽象性和无形性,同时也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着的。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具体的表现形式或活动或物质性的载体,但最根本的归宿是人。其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环境因素或地理因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存在的可能性。第三是非物质文化的精神内涵,这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对某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心理或价值追求的反映。其无形性使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以通过简单的物质性修复和维护实现对精神内涵的保护,法律保护的处罚措施也难以针对具体的物质载体破坏者进行。
2.2.2 活态流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中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不是静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根本的依托是人,人的活动或其所制造的物体表达了某个民族于某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所反映的精神内涵。这种精神内涵通过人类的活动不断的发展创新,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不仅要针对物质载体的保护,还有注重对传承人的保护,保护的范围和难度都相应增加了很多。
2.2.3 民族性和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依赖于人的活动,存在于某个特定的地区,反映某个民族特有的精神文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从事生产、生活实践形成的文化心理、思维方式和价值追求等,与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性密切相关,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少数民族所居住的地域环境与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实践密切相关,两者相互作用,为非物质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环境上的条件,因此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更加强烈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少数民族的特有环境也增加了法律保护的难度,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政策和法律会影响到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进程。
2.2 立法基础增加了法律保护难度
当前我国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行政性的法律文件中,缺乏高层级的国家性的基本法律。一方面,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综合性的法律规定,没有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独立法,也没有国家性的统一法律对地方性的立法进行指导,导致地方性的立法纷繁多样,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我国的立法保护主要集中于行政性的法
规规范,缺乏针对民事主体的民事立法,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一片空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不仅包括地方政府或组织的利益,还涉及到具体传承人的权利保护。
2.3 执法环境增加了法律保护难度
我国现行的法律保护注重对政府和管理机关职责权力的规定,忽视了对具体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这样就造成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和制裁。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诉讼主体的缺失导致法院无法立案,诉讼权利无法伸张。另一方面,对司法和执法程序规定的缺失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空文,增加了法律保护的难度。
3.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首先,国家应当充分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针,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作为保护的主要方式,保证其得到生命力的延续和不断的创造发展。其次,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以普查机制作为首要工作,对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建立保护档案,对文化遗产的具体内容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传承机制作为重点工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建立专项基金,培养文化遗产传承的接班人,给予传承人以资金资助。第三,加强立法保护,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关系,将传承人的权利和自由提高到法律的高度。
4.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存在,其概念的形成和完善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程度的加深。我国在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不少欠缺,我国应当在提高重视的基础上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规范,也为相关的执法司法制造一个有序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韩小兵,喜饶尼玛.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特色[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3,1(02):146-148.
[2]李雪宁.原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与对策[J].价值工程,2014,5(01):78-79.
[3]吕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困境与对策[J].图书与报,2012,4(02):102-104.
(作者通讯地址: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贵州 贵阳 550025)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本身的特性和少数民族的特殊环境影响,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在立法和执法实践问题上存在诸多疏漏。本文从这些疏漏出发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自2004年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为我国法律领域的一个术语,开始受到我国法律方面的保护。现在,我国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取得了一些立法上的成效,但是在新的阶段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只有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进程中,促进其管理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
1.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简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早在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中有所体现,其中的无形文化财产代表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保护对象,1989年又通过了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案,其中的“民间传统文化”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中具体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围,并对非物质文化财产的申报工作制定了详细的程序。自我国2004年加入该公约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被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进程中。本文通过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我国的法律文件进行研究,得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社区、群体或个人传承下来的表达与生存发展需要相关的社会实践、观念、知识等无形的文化及这种文化的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口头表现形式、表演形式、社会实践、礼仪活动、节庆活动、传统手工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或实践等。在我国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中增加了文化空间的表述,丰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由少数民族的社区、群体或个人传承下来的表达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密切相连的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载体和相应的文化空间。
2.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难点
2.1 独有特点增加了法律保护的难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必然具有文化性、传承性和独特的存在性,但其又具有非物质文化独有的特性。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兼具了这些特点,并表现出更强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2.2.1 无形性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了精神内涵的无形性。无形文化遗产借助于表演等艺术表现形式或人类的活动,或者是物质性的载体传达独特的思想和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了一定民族和区域的文化心理、思维方式、宗教信仰或价值追求等,它依赖于具体的表现形式或物品而存在,又离不开人类的智慧,它具有抽象性和无形性,同时也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着的。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具体的表现形式或活动或物质性的载体,但最根本的归宿是人。其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环境因素或地理因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存在的可能性。第三是非物质文化的精神内涵,这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对某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心理或价值追求的反映。其无形性使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以通过简单的物质性修复和维护实现对精神内涵的保护,法律保护的处罚措施也难以针对具体的物质载体破坏者进行。
2.2.2 活态流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中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不是静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根本的依托是人,人的活动或其所制造的物体表达了某个民族于某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所反映的精神内涵。这种精神内涵通过人类的活动不断的发展创新,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不仅要针对物质载体的保护,还有注重对传承人的保护,保护的范围和难度都相应增加了很多。
2.2.3 民族性和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依赖于人的活动,存在于某个特定的地区,反映某个民族特有的精神文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从事生产、生活实践形成的文化心理、思维方式和价值追求等,与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性密切相关,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少数民族所居住的地域环境与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实践密切相关,两者相互作用,为非物质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环境上的条件,因此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更加强烈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少数民族的特有环境也增加了法律保护的难度,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政策和法律会影响到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进程。
2.2 立法基础增加了法律保护难度
当前我国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行政性的法律文件中,缺乏高层级的国家性的基本法律。一方面,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综合性的法律规定,没有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独立法,也没有国家性的统一法律对地方性的立法进行指导,导致地方性的立法纷繁多样,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我国的立法保护主要集中于行政性的法
规规范,缺乏针对民事主体的民事立法,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一片空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不仅包括地方政府或组织的利益,还涉及到具体传承人的权利保护。
2.3 执法环境增加了法律保护难度
我国现行的法律保护注重对政府和管理机关职责权力的规定,忽视了对具体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这样就造成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和制裁。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诉讼主体的缺失导致法院无法立案,诉讼权利无法伸张。另一方面,对司法和执法程序规定的缺失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空文,增加了法律保护的难度。
3.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首先,国家应当充分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针,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作为保护的主要方式,保证其得到生命力的延续和不断的创造发展。其次,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以普查机制作为首要工作,对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建立保护档案,对文化遗产的具体内容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传承机制作为重点工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建立专项基金,培养文化遗产传承的接班人,给予传承人以资金资助。第三,加强立法保护,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关系,将传承人的权利和自由提高到法律的高度。
4.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存在,其概念的形成和完善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程度的加深。我国在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不少欠缺,我国应当在提高重视的基础上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规范,也为相关的执法司法制造一个有序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韩小兵,喜饶尼玛.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特色[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3,1(02):146-148.
[2]李雪宁.原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与对策[J].价值工程,2014,5(01):78-79.
[3]吕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困境与对策[J].图书与报,2012,4(02):102-104.
(作者通讯地址: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贵州 贵阳 55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