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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防控”一体化是指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由受理案件的主任检察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完成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以及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的一种办案制度。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探索出“捕诉防控”一体化专业化办案机制,其强调诸项检察职能一体化,即由未检部门一名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犯罪防控等工作,以此实现诉前引导、庭审感化、案外帮教的有机衔接。未检工作的专业化与体系化建设是少年司法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捕诉分设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捕诉分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制约,但是随着检察改革特别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这种制约的必要性已经被大大弱化了。2006年,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开展探索未检工作机制,即推行“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并延伸至各区院未检部门的机构建设与工作模式推广。目前,佛山市检察机关及辖内的禅城、南海、顺德、三水等区院均成立具有独立编制的未检机构,佛山未检机构建设及工作机制的探索走在广东省前列。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肯定和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专业化”的要求[1]。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此为契机,继续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机制内容,法律的明确规定也使其在未检工作机制的创新上获得了更大的动力和支撑。佛山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以来,积极开创未检工作的新局面,并取得良好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经过实践探索及经验借鉴,佛山市检察机关已经提炼出该种办案模式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同时对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也形成了进一步的改进思路。
一、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具体内涵
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是本着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为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有效发挥检察职能而提出的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模式。具体而言,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内涵应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宏观层面上作为一个整体的检察机关,其未检科的检察职能配置问题;二是纵向关系上的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未检科职能差异问题。
首先,作为整体的检察机关,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实行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的内涵应为:对于同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诉讼监督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控制等工作由同一名承办人员负责,同时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的审核与审批工作都由同一主任检察官、同一主管未检工作的检察长行使该项职责。由此,一体化机制能够实现诸项检察职能的一体化配置,同时保证办案和预防工作的连续性、针对性与有效性,尽量使涉罪未成年人免受诉讼带来的消极影响。
其次,纵向关系上的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未检部门职能有差异,因而捕诉防控的内涵亦有差别。佛山市、区检察院在职能配置上的差异如下:市院未检科不仅承担相关的办案业务,还承担着对区院未检工作指导业务。市院未检科“捕诉防控”的内涵包括:未检科统一负责审查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涉未案件;审查起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提出或支持抗诉;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工作;对区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个案指导与类案总结等。各区院未检科“捕诉防控”的内涵则包括:负责办理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案件;审查起诉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出席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对同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诉讼监督;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提出抗诉;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工作等。
然而,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的有效实行须以专门机构的建设为基础和依托。佛山市检察院、禅城区院、南海区院、顺德区院、三水区院于2008年至2010年先后成立未检科。未检科部分检察人员还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这对于未检工作的开展大有裨益。至此,佛山市检察机关已基本完成了设立专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的部署工作。
二、 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实践做法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开拓了办案模式的新局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以下为2013年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受理案件情况:从上述表格数据可知,2013年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继续开展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未检部门负责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然而,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的推行仅以数据统计未能充分全面地展示该模式取得的良好成效,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更具有说服力,大致可归纳为四个方面,即坚持少捕慎诉,强化法律监督;以新刑诉法为契机,落实特殊保护制度;构建帮教一体化网络以及个别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
(一)践行少捕慎诉办案原则
在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下,同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工作交由同一承办人负责,以达到全面了解、跟踪案情、帮教措施衔接、顺畅的效果。一方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综合衡量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落实“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的刑事政策。佛山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8月出台《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4],以期更细化地指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佛山市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求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每一阶段均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开展社会调查,同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与公安承办人员沟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等方式了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有和解的意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能力挽回被害人的损失等,综合作为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内容之一。与此同时,还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全面、动态的审查,对没有必要进行羁押的或羁押必要性情形出现变化的,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如2013年南海未检科对于捕后的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中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不予羁押的条件,即对上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另一方面,严格审查起诉案件,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发挥不起诉的教育挽救功能,慎重考量起诉必要性,最大限度降低涉罪未成年人起诉率。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此作了类似规定,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予以细化规定[5]。此外,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衔接上,普遍实行快速办案机制。未检部门审查批捕案件时,针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并在全面审查后及时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
(二)贯彻落实特殊保护制度
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在遵循分案处理原则的前提下,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积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1.落实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2012年10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出台《佛山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该规定确立的合适成年人范围是:学校教师;“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司法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团委、妇联 、社会志愿者团体推荐的志愿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3年间,共推选400多名合适成年人,确保办案需要。据统计,2013年佛山市未检部门共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974人次,佛山“代理家长”参与诉讼到场制度全面推行。
2.落实了法律援助制度。2011年6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联合签订《关于在诉讼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建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绿色通道,实现了审查批捕阶段为涉罪未成年人、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及审查起诉阶段指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制度的全面落实。2013年佛山市检察机关共为27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请了法律援助。
3.推动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佛山检察机关于2008年就开始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013年,制定了《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细则》。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审批权限、考察监督方式、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需要履行义务等需要考察的“条件”,同时为保障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得到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保护,建立“观护教育基地”,突出监管可行性。2013年,全市未检部门实行附条件不起诉的22宗30人。
4.落实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2年,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签订《佛山市关于未成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规定》,就封存的条件、封存单位的义务、解封情况、监督机关及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市检察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通过建章立制,对附条件不起诉及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2013年共封存犯罪记录524份,依法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就业权等非诉讼权利。
(三)积极开展帮扶矫治工作
为推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开展,佛山市检察机关尝试构建帮教一体化网络,即实现办案部门、家庭、学校和社区帮教工作一体化。如禅城区院的“彩虹计划”、南海区院的“春蕾行动”、三水区院的“春苗工程”等。禅城区院于2009年便开始探索并创建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新模式“彩虹计划”,由区检察院与共青团禅城区委员会、专业社工机构、心理咨询公司、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签订帮教协议前提下,通过合力创建彩虹青年志愿者队、彩虹之家观护教育基地、便民服务站、未成年人矫治中心、彩虹劳作园地等形式,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公益服务、技能培训、法制教育、劳动实践、亲子关系修复“六位一体”的帮教活动。截至2014年2月,“彩虹计划”共吸收涉罪未成年人84人,经过矫治观察,已作出不起诉决定47人,其中22人重返学校(7人考上大学),其余顺利就业。15人被评为市级、区级优秀志愿者。2014年3月,禅城区院“‘彩虹计划’促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项目,在全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征集活动”中被评为全国优秀事例。
(四)一般与特殊预防相结合
刑罚的特殊预防越来越受到关注,然而,捕诉防控一体化并非只强调刑罚应追求特殊预防之目的实现,而是将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有效结合作为刑罚之最佳目的。佛山市检察机关在犯罪防控方面,力争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积极落实“五个一”工程,即签订一份帮教协议、致家长的一封信、赠送一本励志书籍、进行一次回访考察、建立一份帮教档案,做到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延伸帮教。
一方面,在个案上,佛山市检察机关通过审讯、出庭支持公诉、判后帮教等刑事诉讼的多个环节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治和帮教,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制度让其了解法律的宽严相济,鼓励其积极向善、改过自新,由此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佛山市检察机关还注重加强对青少年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守法行为的教育,推进法制进校园、进工厂、进社区等活动,提升青少年法律意识,扩展青少年犯罪预防宣传。
三、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利弊分析
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通过上述案中把控、案后跟踪帮教以及案外普法宣传等措施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有效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取得如下优势:
(一)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可以有效避免重复阅卷、重复审查等情形,工作的连贯性极大地提升了诉讼效率。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应坚持的原则以理论中的“六原则说”[6]占据主导地位。其中的“迅速简易原则”即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尽量迅捷,尽早结束诉讼程序,以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快脱离诉讼,避免因诉讼拖延给未成年人带来种种负面影响。[7]而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要求由未检科的同一办案人员负责同一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正符合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迅速简易原则的要求。由同一办案人员对同一案件负责到底,一方面有利于推进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则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了诉讼资源与成本。然须明确的是,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虽在客观上起到了减轻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配置负担、节约诉讼成本的效应,但推行该种办案机制的初衷是出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殊需要。 (二)利于引导侦查,提高办案质量。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实行捕诉分离的机制,即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互相独立,以期实现检察机关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制约。但司法实践中,因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证据有不同的审查标准,导致对于一些疑难案件的处理,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产生不同的认识甚至对案件认识存在分歧。尤其是侦查机关的考核机制(以批捕率计)使得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的制约相对较弱,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交证据时,侦查机关对补充侦查工作稍显怠慢。加上诉讼程序的推进而导致时间的流失,还可能导致案件的证据无法再侦查获取。而实行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就可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补充案件欠缺的相关证据,及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如此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诉之需要。实践中存在侦查机关因为证据不合法定要求而反复补充证据的问题,案件承办人如能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即对侦查机关提出案件证据的要求,而不拘泥于案件所处阶段的机械性,便能更好地推进诉讼程序,同时有效提高办案质量。
(三)提升专业能力,促进队伍建设。实行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能够促使办案人员在长期的专门化办案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独有特点,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技巧和方法,这将有助于全面提升未检工作的专业化水平。针对失足未成年人的特点,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征的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更为适合,此亦是未检工作专业化的体现。佛山市检察机关注重未检干警的心理学课程的学习培训,目前已有近10人考取了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这对于掌握未成年人身心特征和心理现象意义重大。而通过办案及矫治工作的完成,不断提高专门案件的办理能力,一方面可以不断提高未检人员的综合素养和办案水平,促进未检队伍建设;另一方面人员素质的提升对案件的快速有效办理又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联动各方力量,增强帮教效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庞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综合共青团、关工委、妇联、学校、社区和企业等众多单位、人士的协助与支持。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之于未检工作的开展能够更有效地联动社会各界力量,将犯罪预防和办案职能相结合。一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帮教和考察等由同一检察人员办理,承办人能够全面了解、掌握涉罪未成年人和案件情况,由此实施全程化的教育矫治,增强未成年人教育和帮教的效果,强化帮教活动的针对性和延续性。在犯罪防控方面,依靠社会力量的协助而开展的帮教活动和法制宣传教育,可获得社会各界更普遍的认同,同时帮教活动也能起到更佳的成效。
综上所述,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具有明显的优势和成效,但由于其推行前的理论探讨不足,因而仍然面临理论上的诸多质疑及现实条件的挑战。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二方面:
(一)弱化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检察机关行使的批准逮捕权与公诉权分属于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批准逮捕权与公诉权的职能分设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及相互制约的内在要求。传统的捕诉分离模式将批准逮捕权与公诉权交由不同的检察人员行使,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分工合作的同时实现相互监督与制约,有助于不同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地审查,尽量避免对证据认定出现偏差。而在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下,批准逮捕权与公诉权均由同一办案人员行使,这样的机制安排与传统的捕诉分离模式相背离,本应分属于不同职能部门且由不同检察人员行使的检察权却转由同一部门同一人行使,在极大程度上弱化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可能产生滥用权力之虞。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如不重视法律监督职权的运用,势必违背一体化机制的运行目的。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不仅应强调未检工作开展的专业化,还应强调检察职权的规范行使和有效监督。因此,一体化机制如何处理“捕”与“诉”职能之间的关系,实现职权之间的监督制约是其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审查批准逮捕与起诉标准混同。实行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由于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的案件承办人同一,容易导致部分承办人以起诉标准代替批捕标准,或以批捕标准代替起诉标准,违背刑事司法规律。刑事诉讼法对程序标准采层级化的观点,起诉标准必定高于批捕标准,这亦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内在运行规律。实务中,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下可能产生的问题是案件承办人会出于办案质量的考量,而以起诉的标准衡量是否需要将犯罪嫌疑人逮捕。事实上,同一办案人员行使批捕权与起诉权存在利益竞合的问题,办案人员对自己作出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与审查起诉阶段如何理性对待,实则对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如何明确区分批捕与起诉的标准亦是办案人员办案水平的体现。
综上,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存在二大突出问题,这不仅仅在理论研究层面须引起高度重视,更须在机制的完善方面作更全面的部署。否则,为创新而创新的办案模式将会导致舍本逐末、顾此失彼的局面。
四、捕诉防控一体化的改进路径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切实施行,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推行以来,佛山市未检工作逐步走向专业化、体系化,一体化办案机制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亦有不尽完善的问题需要进行更深刻的研讨与改进。具体而言,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的改进和完善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监督制约科学化
强调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系刑事诉讼产生以来的长期课题。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的运行不仅应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职权监督与制约,即内部监督制约;还应加强侦查权、审判权等其他权力以及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即外部监督制约。实现内外监督制约的科学化,有利于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长足发展。
首先,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下,检察机关内部的职权监督与制约主要立足于对于同一办案人员统一行使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职权应如何实现监督制约科学化的问题。一方面,办案人员自身须明晰其办理的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可混淆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的标准。办案人员须明晰审查批准逮捕决定与审查起诉决定形成于不同的诉讼时段,两者的认定标准不同,审查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必然提起公诉。办案人员不可因办案考评机制的影响而作出不符合案件情况的决定,应当严格依据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各自的标准,作出逮捕与否、起诉与否的决定。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须以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有效落实为依托。2014年1月,佛山市检察院已开始试点主任检察官制度。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案件处理决定由主任检察官作出,但其也须独立承担责任。未检工作朝专门化、专业化及体系化发展之时,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落实将有利于从制度上完善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体系,并且推动未检工作的专业化、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实行主任检察官领导下的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模式能够对案件承办人形成更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在具体的捕诉合一的办案过程中,同一检察人员办理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但并非意味着案件的批准逮捕与起诉决定仅由该承办人一人决定。案件承办人还应受到主任检察官的制约,其应严格按照逐级审批的程序提交主任检察官、主管检察长审批。还可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人员办理的案件进行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和预警;此外,市院未检科应当继续落实不捕、不诉备案审查制度,对区院的捕、诉审查工作加强监督。而区院则应继续发挥案件评查领导小组的作用,对每年的不捕、不诉案件进行重点评查,以实现内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有效实现外部监督制约。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作出补充侦查决定书;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及进行不起诉说理。公安机关对于不批捕的决定和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请检察机关复议和复核;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亦可向检察机关申诉。另外,犯罪嫌疑人可通过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实现一定程度的制约,对于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机关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源自于外部权力与权利的监督,能够规范检察权依法行使,同时也有助于保证办案质量。
(二)考评机制合理化
建立符合未检工作特点的考评机制对于未检工作如何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在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下,传统的捕诉分离模式下的侦查监督、公诉、犯罪预防等考核指标已经无法涵盖未检工作的全部内容,难以实现未检工作的实际成效。因此,捕诉合一的机制下,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及办案情况,采用不同于办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绩效指标进行考核。未检工作的考评机制可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等落实情况作为工作绩效的考核指标。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将犯罪的个别预防和特殊预防作为重点工作项目予以开展,故还可将开展帮教回访及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情况纳入未检工作绩效考评范畴。增加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受侵害防范等预防工作的考核与激励,有助于将未检工作导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轨道,实现对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目标。佛山市检察院于2011年发布《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工作绩效考评量化表》,该考评量化表之于基层检察院的未检工作考核具有极大地指导意义。其有效地结合了未检工作的具体内容安排考评项目,但该考评量化表仍然存在不尽合理的内容,如虽以量化的标准能够实现考核工作的精简性和有效性,但以量化的标准衡量未检工作的绩效是否一定能够保证办案质量,实务中会否存在办案人员为追求绩效考核分数而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变通之计;司法实务中还存在一种司法惯性,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的部分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中往往会以有罪推定的观念对待案件,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则必须保证法院能够作出有罪判决,否则检察机关于工作考评方面将面临重大打击,这样的司法惯性于某种程度上而言也是受到考评机制的影响。此外,虽然强调不将批捕率作为工作考核的标准,但从统计的数据情况看,批捕率近年来仍然居高不下。如何切实地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率,更合理地运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亦是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应考虑的问题。
(三)权利保护平等化
公平正义的诉讼程序应当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诉讼权益的同等保护。然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虽切实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于被害人权益方面的保护力度稍显不足,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越来越成为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的突出问题。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过于强调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犯罪防控工作的开展,已然有弱化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倾向,而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于具体的办案实务中又确实面临现实的困境。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与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受诉讼程序的消极影响成为一对现实矛盾。首先,在司法实务中,一体化办案机制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方面,最重要的是应顾及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即其对曾经所遭受的伤害的心理感受和接受程度。案件从侦查机关展开侦查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办案人员反复地调查询问案情极容易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办案人员在诉讼程序推进的同时,并不宜过于频繁地向未成年人被害人询问案件情况,有关诉讼事宜的告知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沟通即可。在此基础上,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应当贯彻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迅捷简易之原则。遵循该原则不仅在于保护涉罪未成年人,亦是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需要,因为诉讼程序的拖沓同样会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案件尽早尘埃落定才更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之权益。其次,应当实现相关诉讼权益的保障。2011年,佛山检察机关将法律援助的范畴延伸至未成年被害人,这种尝试已经成为一体化机制探索新局面的突破和亮点。
(四)队伍建设专业化
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对队伍建设的专业化程度要求极高,专门机构和专业办案人员是保障一体化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首先是专门机构的设置,其次是专业队伍的建设。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趋复杂的形势,未检办案人员除夯实法律基本功之外,还需要更多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熟悉其心理,而这不仅要借助心理学知识,还需要学习犯罪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下,捕诉合一的模式无疑对案件承办人的办案能力要求更高。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考量逮捕与起诉的必要性方面,办案人员除了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起诉条件予以审查,还应结合涉罪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及帮教条件等进行考量。这便需要办案人员具有更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办案经验,以便对这些问题予以综合考量。因此,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是未检工作的必然要求。
(五)帮教主体专业化
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尤其注重对犯罪的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而个别预防主要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案外帮教措施予以防控。但须注意的是,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须首先达到司法专业化的要求。检察人员的工作重心在于专业的办案内容,无更多的精力参与每一个案件的个别帮教工作。因此,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须考虑向司法专业化与预防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向发展。检察机关可通过与社区青少年事务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将帮教活动交由专业的社工负责,利于检察人员专注于案件的办理,实现不同角色的社会分工,达到最佳的帮教效果。此外,对于外地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的,可通过与涉罪未成年人户籍地的检察机关联手开展异地帮教活动,由此实现司法保护的平等性。目前,佛山市检察机关对于外地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主要是交由“观护教育基地”进行监督考察。当然,由于对象的特殊性,检察机关还可探索其他新形式开展帮教,如让专业的社工介入外地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活动也未尝不可。因此,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在实现帮教力量社会化的同时,应当向帮教主体专业化的方向迈进。 综上,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系刑事诉讼发展的长期课题,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精神和理念也给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然而,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仍面临诸多需要破解的现实困难,如何实现强有力的监督制约以及如何改进传统的考评机制等,该种办案机制的发展与完善须朝着监督制约科学化、考评机制合理化、权利保护平等化、队伍建设专业化及帮教主体专业化的方向迈进,同时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及社会力量的衔接配合,不断创新现有的执法办案机制,才更利于未检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注释: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承办。”
[2]说明:由于顺德区检察院提供的2013年的捕诉相关数据含有2012年未办结的案件,故无法对2013年的批捕率、起诉率作科学有效的统计。
[3]说明:同2,由于顺德区检察院提供的2013年的捕诉相关数据含有2012年未办结的案件,故无法对2013年的批捕率、起诉率作科学有效的统计。
[4]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一)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或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在校学生;(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三)犯罪后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等明显悔罪表现的;(四)具有犯罪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的;(五)被害人同意且获得合理赔偿的或者被害方有明显过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5]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未成年人是否系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偶犯;(二)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是否简单,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三)未成年人是否能够如实交代罪行;(四)未成年人是否有认罪及明显悔罪表现;(五)未成年人是否主动退赔,积极弥补或减轻被害人损失;(六)未成年人有无重新犯罪可能性;(七)被害人是否有明显过错;(八)被害人一方是否请求不追究刑事责任;(九)是否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未成年人是否在校学生。
[6]所谓六原则说,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应遵循六项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分案处理原则,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审判不公开原则,全面调查原则,迅速简易原则。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1页;王新清、甄贞、李蓉:《刑事诉讼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0-374页;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1页;转引自张军、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新制度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47-348页。
[7]张军、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新制度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50页。
(作者通讯地址: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广东 佛山 528000)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肯定和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专业化”的要求[1]。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此为契机,继续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机制内容,法律的明确规定也使其在未检工作机制的创新上获得了更大的动力和支撑。佛山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以来,积极开创未检工作的新局面,并取得良好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经过实践探索及经验借鉴,佛山市检察机关已经提炼出该种办案模式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同时对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也形成了进一步的改进思路。
一、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具体内涵
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是本着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为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有效发挥检察职能而提出的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模式。具体而言,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内涵应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宏观层面上作为一个整体的检察机关,其未检科的检察职能配置问题;二是纵向关系上的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未检科职能差异问题。
首先,作为整体的检察机关,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实行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的内涵应为:对于同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诉讼监督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控制等工作由同一名承办人员负责,同时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的审核与审批工作都由同一主任检察官、同一主管未检工作的检察长行使该项职责。由此,一体化机制能够实现诸项检察职能的一体化配置,同时保证办案和预防工作的连续性、针对性与有效性,尽量使涉罪未成年人免受诉讼带来的消极影响。
其次,纵向关系上的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未检部门职能有差异,因而捕诉防控的内涵亦有差别。佛山市、区检察院在职能配置上的差异如下:市院未检科不仅承担相关的办案业务,还承担着对区院未检工作指导业务。市院未检科“捕诉防控”的内涵包括:未检科统一负责审查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涉未案件;审查起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提出或支持抗诉;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工作;对区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个案指导与类案总结等。各区院未检科“捕诉防控”的内涵则包括:负责办理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案件;审查起诉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出席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对同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诉讼监督;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提出抗诉;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工作等。
然而,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的有效实行须以专门机构的建设为基础和依托。佛山市检察院、禅城区院、南海区院、顺德区院、三水区院于2008年至2010年先后成立未检科。未检科部分检察人员还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这对于未检工作的开展大有裨益。至此,佛山市检察机关已基本完成了设立专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的部署工作。
二、 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实践做法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开拓了办案模式的新局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以下为2013年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受理案件情况:从上述表格数据可知,2013年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继续开展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未检部门负责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然而,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的推行仅以数据统计未能充分全面地展示该模式取得的良好成效,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更具有说服力,大致可归纳为四个方面,即坚持少捕慎诉,强化法律监督;以新刑诉法为契机,落实特殊保护制度;构建帮教一体化网络以及个别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
(一)践行少捕慎诉办案原则
在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下,同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工作交由同一承办人负责,以达到全面了解、跟踪案情、帮教措施衔接、顺畅的效果。一方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综合衡量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落实“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的刑事政策。佛山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8月出台《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4],以期更细化地指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佛山市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求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每一阶段均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开展社会调查,同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与公安承办人员沟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等方式了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有和解的意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能力挽回被害人的损失等,综合作为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内容之一。与此同时,还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全面、动态的审查,对没有必要进行羁押的或羁押必要性情形出现变化的,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如2013年南海未检科对于捕后的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中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不予羁押的条件,即对上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另一方面,严格审查起诉案件,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发挥不起诉的教育挽救功能,慎重考量起诉必要性,最大限度降低涉罪未成年人起诉率。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此作了类似规定,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予以细化规定[5]。此外,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衔接上,普遍实行快速办案机制。未检部门审查批捕案件时,针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并在全面审查后及时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
(二)贯彻落实特殊保护制度
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在遵循分案处理原则的前提下,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积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1.落实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2012年10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出台《佛山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该规定确立的合适成年人范围是:学校教师;“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司法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团委、妇联 、社会志愿者团体推荐的志愿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3年间,共推选400多名合适成年人,确保办案需要。据统计,2013年佛山市未检部门共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974人次,佛山“代理家长”参与诉讼到场制度全面推行。
2.落实了法律援助制度。2011年6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联合签订《关于在诉讼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建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绿色通道,实现了审查批捕阶段为涉罪未成年人、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及审查起诉阶段指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制度的全面落实。2013年佛山市检察机关共为27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请了法律援助。
3.推动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佛山检察机关于2008年就开始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013年,制定了《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细则》。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审批权限、考察监督方式、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需要履行义务等需要考察的“条件”,同时为保障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得到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保护,建立“观护教育基地”,突出监管可行性。2013年,全市未检部门实行附条件不起诉的22宗30人。
4.落实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2年,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签订《佛山市关于未成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规定》,就封存的条件、封存单位的义务、解封情况、监督机关及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市检察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通过建章立制,对附条件不起诉及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2013年共封存犯罪记录524份,依法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就业权等非诉讼权利。
(三)积极开展帮扶矫治工作
为推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开展,佛山市检察机关尝试构建帮教一体化网络,即实现办案部门、家庭、学校和社区帮教工作一体化。如禅城区院的“彩虹计划”、南海区院的“春蕾行动”、三水区院的“春苗工程”等。禅城区院于2009年便开始探索并创建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新模式“彩虹计划”,由区检察院与共青团禅城区委员会、专业社工机构、心理咨询公司、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签订帮教协议前提下,通过合力创建彩虹青年志愿者队、彩虹之家观护教育基地、便民服务站、未成年人矫治中心、彩虹劳作园地等形式,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公益服务、技能培训、法制教育、劳动实践、亲子关系修复“六位一体”的帮教活动。截至2014年2月,“彩虹计划”共吸收涉罪未成年人84人,经过矫治观察,已作出不起诉决定47人,其中22人重返学校(7人考上大学),其余顺利就业。15人被评为市级、区级优秀志愿者。2014年3月,禅城区院“‘彩虹计划’促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项目,在全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征集活动”中被评为全国优秀事例。
(四)一般与特殊预防相结合
刑罚的特殊预防越来越受到关注,然而,捕诉防控一体化并非只强调刑罚应追求特殊预防之目的实现,而是将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有效结合作为刑罚之最佳目的。佛山市检察机关在犯罪防控方面,力争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积极落实“五个一”工程,即签订一份帮教协议、致家长的一封信、赠送一本励志书籍、进行一次回访考察、建立一份帮教档案,做到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延伸帮教。
一方面,在个案上,佛山市检察机关通过审讯、出庭支持公诉、判后帮教等刑事诉讼的多个环节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治和帮教,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制度让其了解法律的宽严相济,鼓励其积极向善、改过自新,由此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佛山市检察机关还注重加强对青少年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守法行为的教育,推进法制进校园、进工厂、进社区等活动,提升青少年法律意识,扩展青少年犯罪预防宣传。
三、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利弊分析
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通过上述案中把控、案后跟踪帮教以及案外普法宣传等措施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有效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取得如下优势:
(一)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可以有效避免重复阅卷、重复审查等情形,工作的连贯性极大地提升了诉讼效率。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应坚持的原则以理论中的“六原则说”[6]占据主导地位。其中的“迅速简易原则”即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尽量迅捷,尽早结束诉讼程序,以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快脱离诉讼,避免因诉讼拖延给未成年人带来种种负面影响。[7]而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要求由未检科的同一办案人员负责同一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正符合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迅速简易原则的要求。由同一办案人员对同一案件负责到底,一方面有利于推进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则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了诉讼资源与成本。然须明确的是,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虽在客观上起到了减轻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配置负担、节约诉讼成本的效应,但推行该种办案机制的初衷是出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殊需要。 (二)利于引导侦查,提高办案质量。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实行捕诉分离的机制,即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互相独立,以期实现检察机关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制约。但司法实践中,因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证据有不同的审查标准,导致对于一些疑难案件的处理,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产生不同的认识甚至对案件认识存在分歧。尤其是侦查机关的考核机制(以批捕率计)使得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的制约相对较弱,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交证据时,侦查机关对补充侦查工作稍显怠慢。加上诉讼程序的推进而导致时间的流失,还可能导致案件的证据无法再侦查获取。而实行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就可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补充案件欠缺的相关证据,及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如此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诉之需要。实践中存在侦查机关因为证据不合法定要求而反复补充证据的问题,案件承办人如能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即对侦查机关提出案件证据的要求,而不拘泥于案件所处阶段的机械性,便能更好地推进诉讼程序,同时有效提高办案质量。
(三)提升专业能力,促进队伍建设。实行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能够促使办案人员在长期的专门化办案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独有特点,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技巧和方法,这将有助于全面提升未检工作的专业化水平。针对失足未成年人的特点,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征的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更为适合,此亦是未检工作专业化的体现。佛山市检察机关注重未检干警的心理学课程的学习培训,目前已有近10人考取了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这对于掌握未成年人身心特征和心理现象意义重大。而通过办案及矫治工作的完成,不断提高专门案件的办理能力,一方面可以不断提高未检人员的综合素养和办案水平,促进未检队伍建设;另一方面人员素质的提升对案件的快速有效办理又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联动各方力量,增强帮教效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庞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综合共青团、关工委、妇联、学校、社区和企业等众多单位、人士的协助与支持。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之于未检工作的开展能够更有效地联动社会各界力量,将犯罪预防和办案职能相结合。一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帮教和考察等由同一检察人员办理,承办人能够全面了解、掌握涉罪未成年人和案件情况,由此实施全程化的教育矫治,增强未成年人教育和帮教的效果,强化帮教活动的针对性和延续性。在犯罪防控方面,依靠社会力量的协助而开展的帮教活动和法制宣传教育,可获得社会各界更普遍的认同,同时帮教活动也能起到更佳的成效。
综上所述,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具有明显的优势和成效,但由于其推行前的理论探讨不足,因而仍然面临理论上的诸多质疑及现实条件的挑战。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二方面:
(一)弱化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检察机关行使的批准逮捕权与公诉权分属于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批准逮捕权与公诉权的职能分设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及相互制约的内在要求。传统的捕诉分离模式将批准逮捕权与公诉权交由不同的检察人员行使,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分工合作的同时实现相互监督与制约,有助于不同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地审查,尽量避免对证据认定出现偏差。而在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下,批准逮捕权与公诉权均由同一办案人员行使,这样的机制安排与传统的捕诉分离模式相背离,本应分属于不同职能部门且由不同检察人员行使的检察权却转由同一部门同一人行使,在极大程度上弱化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可能产生滥用权力之虞。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如不重视法律监督职权的运用,势必违背一体化机制的运行目的。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不仅应强调未检工作开展的专业化,还应强调检察职权的规范行使和有效监督。因此,一体化机制如何处理“捕”与“诉”职能之间的关系,实现职权之间的监督制约是其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审查批准逮捕与起诉标准混同。实行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由于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的案件承办人同一,容易导致部分承办人以起诉标准代替批捕标准,或以批捕标准代替起诉标准,违背刑事司法规律。刑事诉讼法对程序标准采层级化的观点,起诉标准必定高于批捕标准,这亦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内在运行规律。实务中,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下可能产生的问题是案件承办人会出于办案质量的考量,而以起诉的标准衡量是否需要将犯罪嫌疑人逮捕。事实上,同一办案人员行使批捕权与起诉权存在利益竞合的问题,办案人员对自己作出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与审查起诉阶段如何理性对待,实则对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如何明确区分批捕与起诉的标准亦是办案人员办案水平的体现。
综上,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存在二大突出问题,这不仅仅在理论研究层面须引起高度重视,更须在机制的完善方面作更全面的部署。否则,为创新而创新的办案模式将会导致舍本逐末、顾此失彼的局面。
四、捕诉防控一体化的改进路径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切实施行,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推行以来,佛山市未检工作逐步走向专业化、体系化,一体化办案机制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亦有不尽完善的问题需要进行更深刻的研讨与改进。具体而言,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的改进和完善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监督制约科学化
强调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系刑事诉讼产生以来的长期课题。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的运行不仅应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职权监督与制约,即内部监督制约;还应加强侦查权、审判权等其他权力以及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即外部监督制约。实现内外监督制约的科学化,有利于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长足发展。
首先,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下,检察机关内部的职权监督与制约主要立足于对于同一办案人员统一行使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职权应如何实现监督制约科学化的问题。一方面,办案人员自身须明晰其办理的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可混淆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的标准。办案人员须明晰审查批准逮捕决定与审查起诉决定形成于不同的诉讼时段,两者的认定标准不同,审查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必然提起公诉。办案人员不可因办案考评机制的影响而作出不符合案件情况的决定,应当严格依据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各自的标准,作出逮捕与否、起诉与否的决定。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须以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有效落实为依托。2014年1月,佛山市检察院已开始试点主任检察官制度。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案件处理决定由主任检察官作出,但其也须独立承担责任。未检工作朝专门化、专业化及体系化发展之时,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落实将有利于从制度上完善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体系,并且推动未检工作的专业化、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实行主任检察官领导下的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模式能够对案件承办人形成更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在具体的捕诉合一的办案过程中,同一检察人员办理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但并非意味着案件的批准逮捕与起诉决定仅由该承办人一人决定。案件承办人还应受到主任检察官的制约,其应严格按照逐级审批的程序提交主任检察官、主管检察长审批。还可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人员办理的案件进行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和预警;此外,市院未检科应当继续落实不捕、不诉备案审查制度,对区院的捕、诉审查工作加强监督。而区院则应继续发挥案件评查领导小组的作用,对每年的不捕、不诉案件进行重点评查,以实现内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有效实现外部监督制约。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作出补充侦查决定书;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及进行不起诉说理。公安机关对于不批捕的决定和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请检察机关复议和复核;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亦可向检察机关申诉。另外,犯罪嫌疑人可通过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实现一定程度的制约,对于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机关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源自于外部权力与权利的监督,能够规范检察权依法行使,同时也有助于保证办案质量。
(二)考评机制合理化
建立符合未检工作特点的考评机制对于未检工作如何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在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下,传统的捕诉分离模式下的侦查监督、公诉、犯罪预防等考核指标已经无法涵盖未检工作的全部内容,难以实现未检工作的实际成效。因此,捕诉合一的机制下,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及办案情况,采用不同于办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绩效指标进行考核。未检工作的考评机制可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等落实情况作为工作绩效的考核指标。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将犯罪的个别预防和特殊预防作为重点工作项目予以开展,故还可将开展帮教回访及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情况纳入未检工作绩效考评范畴。增加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受侵害防范等预防工作的考核与激励,有助于将未检工作导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轨道,实现对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目标。佛山市检察院于2011年发布《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工作绩效考评量化表》,该考评量化表之于基层检察院的未检工作考核具有极大地指导意义。其有效地结合了未检工作的具体内容安排考评项目,但该考评量化表仍然存在不尽合理的内容,如虽以量化的标准能够实现考核工作的精简性和有效性,但以量化的标准衡量未检工作的绩效是否一定能够保证办案质量,实务中会否存在办案人员为追求绩效考核分数而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变通之计;司法实务中还存在一种司法惯性,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的部分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中往往会以有罪推定的观念对待案件,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则必须保证法院能够作出有罪判决,否则检察机关于工作考评方面将面临重大打击,这样的司法惯性于某种程度上而言也是受到考评机制的影响。此外,虽然强调不将批捕率作为工作考核的标准,但从统计的数据情况看,批捕率近年来仍然居高不下。如何切实地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率,更合理地运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亦是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应考虑的问题。
(三)权利保护平等化
公平正义的诉讼程序应当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诉讼权益的同等保护。然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虽切实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于被害人权益方面的保护力度稍显不足,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越来越成为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的突出问题。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过于强调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犯罪防控工作的开展,已然有弱化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倾向,而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于具体的办案实务中又确实面临现实的困境。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与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受诉讼程序的消极影响成为一对现实矛盾。首先,在司法实务中,一体化办案机制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方面,最重要的是应顾及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即其对曾经所遭受的伤害的心理感受和接受程度。案件从侦查机关展开侦查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办案人员反复地调查询问案情极容易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办案人员在诉讼程序推进的同时,并不宜过于频繁地向未成年人被害人询问案件情况,有关诉讼事宜的告知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沟通即可。在此基础上,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应当贯彻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迅捷简易之原则。遵循该原则不仅在于保护涉罪未成年人,亦是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需要,因为诉讼程序的拖沓同样会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案件尽早尘埃落定才更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之权益。其次,应当实现相关诉讼权益的保障。2011年,佛山检察机关将法律援助的范畴延伸至未成年被害人,这种尝试已经成为一体化机制探索新局面的突破和亮点。
(四)队伍建设专业化
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对队伍建设的专业化程度要求极高,专门机构和专业办案人员是保障一体化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首先是专门机构的设置,其次是专业队伍的建设。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趋复杂的形势,未检办案人员除夯实法律基本功之外,还需要更多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熟悉其心理,而这不仅要借助心理学知识,还需要学习犯罪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下,捕诉合一的模式无疑对案件承办人的办案能力要求更高。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考量逮捕与起诉的必要性方面,办案人员除了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起诉条件予以审查,还应结合涉罪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及帮教条件等进行考量。这便需要办案人员具有更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办案经验,以便对这些问题予以综合考量。因此,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是未检工作的必然要求。
(五)帮教主体专业化
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尤其注重对犯罪的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而个别预防主要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案外帮教措施予以防控。但须注意的是,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须首先达到司法专业化的要求。检察人员的工作重心在于专业的办案内容,无更多的精力参与每一个案件的个别帮教工作。因此,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须考虑向司法专业化与预防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向发展。检察机关可通过与社区青少年事务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将帮教活动交由专业的社工负责,利于检察人员专注于案件的办理,实现不同角色的社会分工,达到最佳的帮教效果。此外,对于外地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的,可通过与涉罪未成年人户籍地的检察机关联手开展异地帮教活动,由此实现司法保护的平等性。目前,佛山市检察机关对于外地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主要是交由“观护教育基地”进行监督考察。当然,由于对象的特殊性,检察机关还可探索其他新形式开展帮教,如让专业的社工介入外地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活动也未尝不可。因此,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在实现帮教力量社会化的同时,应当向帮教主体专业化的方向迈进。 综上,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系刑事诉讼发展的长期课题,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精神和理念也给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然而,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仍面临诸多需要破解的现实困难,如何实现强有力的监督制约以及如何改进传统的考评机制等,该种办案机制的发展与完善须朝着监督制约科学化、考评机制合理化、权利保护平等化、队伍建设专业化及帮教主体专业化的方向迈进,同时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及社会力量的衔接配合,不断创新现有的执法办案机制,才更利于未检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注释: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承办。”
[2]说明:由于顺德区检察院提供的2013年的捕诉相关数据含有2012年未办结的案件,故无法对2013年的批捕率、起诉率作科学有效的统计。
[3]说明:同2,由于顺德区检察院提供的2013年的捕诉相关数据含有2012年未办结的案件,故无法对2013年的批捕率、起诉率作科学有效的统计。
[4]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一)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或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在校学生;(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三)犯罪后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等明显悔罪表现的;(四)具有犯罪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的;(五)被害人同意且获得合理赔偿的或者被害方有明显过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5]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未成年人是否系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偶犯;(二)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是否简单,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三)未成年人是否能够如实交代罪行;(四)未成年人是否有认罪及明显悔罪表现;(五)未成年人是否主动退赔,积极弥补或减轻被害人损失;(六)未成年人有无重新犯罪可能性;(七)被害人是否有明显过错;(八)被害人一方是否请求不追究刑事责任;(九)是否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未成年人是否在校学生。
[6]所谓六原则说,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应遵循六项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分案处理原则,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审判不公开原则,全面调查原则,迅速简易原则。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1页;王新清、甄贞、李蓉:《刑事诉讼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0-374页;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1页;转引自张军、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新制度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47-348页。
[7]张军、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新制度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50页。
(作者通讯地址: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广东 佛山 52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