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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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司法改革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特别是自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来,法学界围绕“司法改革”开展了广泛的研讨并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另一方面,司法改革也是司法实务界大张旗鼓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并分别进行了机构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主审法官制、主诉(办)检察官制、检务公开等重大改革措施。司法改革在现阶段却表现出不尽如意,甚至步履维艰的局面。究其根源,便在于目前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具有天然的缺憾与不足,尤其是直接影响着司法改革走向与成效的一些宏观问题上还未能引起司法改革决策机关足够的重视,急待重新认识和对待。
  一、司法改革的迫切性与可行性
  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强化司法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实体的数量剧增,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商品交换的规模越来越大,社会的纠纷和冲突也就会越来越多,因此司法机关所面临的诉讼压力日益增加。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又要求政府转变经济管理职能,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这样,原来很多由行政机关控制和解决的企业经济纠纷,现在可能要提交到司法机关去解决。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在诉讼的数量上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而且要在工作质量与方式上对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行严峻的考验。司法机关不能仅仅是解决了数量巨大的纠纷,而必须是公正、合法地解决了这些纠纷,而且通过司法实践逐步为社会发现或创造大量行之有效的规则。
  二是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急待司法改革来革除。司法机关是法律和正义的护卫人,是权力滥用和官吏腐败的控制者。因此,司法腐败往往比行政腐败和其他腐败更为可怕,更为糟糕。当前,司法腐败已成为我国司法界不容否认也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从表现形式看,司法腐败日趋多样化,如同当事人或律师吃喝玩乐,受贿索贿,枉法裁判,搞地方保护主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任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自由权,巧立名目乱收费,随意搞摊派、拉赞助等。从主体上看,司法腐败既有个人的腐败,也有集体的腐败。司法腐败的直接后果是具体案件的裁判违法或不公,长远影响是司法机关的威信下降。“吃了原告吃被告”、打官司就“打关系”等说法,都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不满情绪的直接表达。
  从改革的可行性上看,具有很多操作上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司法领域的历史包袱较小,司法改革和创新的空间和余地较大,改革的难度较小;司法改革主要是国家政法体制及司法体制、制度的变革,基本上不涉及社会利益格局的重组或调整,不会引起过大的社会震荡和波动,因而改革的社会阻力较少;司法改革主要是走一条强化和扩大司法的权威和功能的上升之路,既能得到社会的强有力的声援和支持,更能赢得司法部门内部大多数人的积极拥护和大力参与,改革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助力都比较大;司法改革不需要太多的政治投入和经济投入,改革的成本较小。但司法改革的作用和效果却不可低估。如果司法改革推进及时,措施得力,就有可能在全社会产生深层次的、辐射性的良好效果,对整个社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强大的支持和促进作用。
  二、司法改革的目标
  中国司法改革要完成两大任务:一方面,要以实现现代化为指向,完成从传统司法制度向现代司法制度的根本性转变;另一方面,又要立足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以应将中国司法改革走向确定为三大目标: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独立。
  第一、增进司法独立,遏制司法腐败。在司法腐败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决策者处于一种两难境地:意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却又担心司法的独立性增强会招致司法腐败的进一步扩大。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双管齐下:一方面要增进司法独立,为司法独立提供一系列保障措施,取消案件审批制度;另一方面,坚决遏制司法腐败,措施主要有: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同时,司法机关亦应采取果断措施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
  第二、司法机构的调整与精简。建国以来,我国司法机构经过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体系,机构臃肿,人员素质偏低,司法效率不高,而且工作机制与行政机关雷同,不符合司法工作特殊性的要求。
  第三、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对于近年来司法机关强化审判公开和实行检务公开,作者给予了热情的肯定,同时指出,为了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作者着重就公诉案件起诉公开的程序设计和司法公开的配套制度方面提出了自己的鲜明观点,并提出了建立执行公开制度的独到见解。
  第四、以回归法律监督为内容的检察制度改革。从中国的具体国情看,检察权定位不一定非要在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作非此即彼的选择,亦无须将两者糅合以“双重性质”加以概括。检察权既非司法权亦非行政权,而是法律监督权。检察制度改革应扣紧这一权力性质进行,其内容包括切实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检察一体原则、强化检察官的独立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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