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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执行难”是司法界的通病之一,如何破解“执行难”,诸多学者为此著书立说,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相关的理论专著亦不在少数。然而在诸多见解中,理论探讨多于实践探索,动嘴得多,动手的少,符合中国实际,富有实践可操作性的更是少之又少。概括起来,无非是一些司法公信力不足,公众法治意识不强,执行力量薄弱,制裁力度不够等老生常谈的话题。实务操作中,执行方式人性一些,灵活一点,对于化解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隔阂,成效显著,有助于执行顺利进行。
关键词:执行;心理;方法
一、 执行方式人性化
执行是执行人员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付诸实施的活动。没有有效的执行,法院做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只能是一纸空文(义务人自动履行的除外),不但不能维护权利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使法院的审判努力付诸东流,司法权威严重受挫。因此,有效地执行是必须的,但是一方收益则意味着另一方受损,有人笑就有人哭。对于被执行人来讲,即使法律规定如此,即使心里明白,但看着自己的利益受损,心里毕竟是不舒服的。现实中,执行人员的某些执行方式过于死板、僵硬,甚至有的过于暴力,本来能顺利解决的事情,最后导致小事变大,矛盾激化。如果执行方式人性化一些,合理性一点,将在很大程度上缓和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为此,笔者建议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执行语言合法、合理、通俗、文明。现实中,某些执行人员去执行任务就像“鬼子进村”,处处耀武扬威,时时显示自己的权威,违背法定程序,语言粗鲁,导致义务人非常反感,不但不配合执行,甚至抗拒执行。建议执行人员约束自己的言行,以身作则,使用通俗、文明的语言向被执行人说明情况,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尽可能打消被执行人的敌对情绪。
2、执行时间恰当化。现实中,某些义务人为了躲避债务,逃债在外,为了找到义务人。迫使其履行义务,某些执行人员不是在正常上班时间,而是在深夜搞突击执行。此举不但不利于任务的完成,而且极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势必激发当事人的反抗情绪,更令社会公众所不齿。建议执行人员在正确的时间,正当的场合按正当程序执行任务。
3、执行标的明确化。执行标的要明确,执行人员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来执行,而不能执行当事人的其他财产。现实中,因被执行人一时经济困难,没有足够的履行能力,某些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被执行人的父母、亲友的财产冲抵执行,引起后者的极度不满,执行难度可想而知。在法治时代,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是最基本的社会准则,司法人员切不可为了一时之需,置最基本的法律道德于不顾。
执行难,难执行,在社会整体法制建设不尽如人意,客观条件导致难以根本解决“执行难”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在主观方面不断改进,以求得执行工作的不断进步。如果执行人员的法律素养高一些,工作细致一些,执行方式人性化一些,执行技巧丰富一些,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极大缓解执行的难度。
二、注重心理战术,对症下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文化素质、道德修养、法制意识不一,导致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态度也不一样。有的被执行人没文化,不懂法,认为合理的事情就是合法,输了官司以为是法官不公所致;有的则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思想上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有的则无视法律,肆意挑战法律权威。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若能有效地把握被执行人的心态,对症下药,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小执行难度。现实中,被执行人的心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推脱心里。在一些人员变动,尤其是主要领导变动的企业,对于前任领导欠下的债务,新任领导大多不愿执行,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脱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该种情况,执行人员首先要耐心向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不但企业要重罚,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责任。
2、抵触心理。该种情况主要是被执行人不懂法,误认为裁判不公或对申请执行人不满,有意刁难。对此执行人员要耐心劝解,对当事人动之以理,晓之以情,把法律规定讲清楚,用法律澄清当事人模糊地心里,使其自觉履行义务,不能因为被执行人态度不好,就认为其藐视法律,不加区别的一味强制。
3、攀比心理。近年来,道德滑坡,社会风气不甚良好,某些义务人不以履行义务为荣,反以履行义务为耻。相当多的被执行人持观望态度,攀比心理,其他义务人履行了,其履行;若不履行,其能拖则拖,能不履行则不履行。对于该种情况,执行人员要耐心劝解,将心比心,明确告知任何人都必须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早晚一样,早履行比晚履行好。
4、对抗心理。某些被执行人明知应当履行法律义务,也知道相关法律规定,但由于私心过重,漠视法律,拒不履行,甚至殴打执行人员,公然抗拒执行。对于该种情况,执行人员首先说明法律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对于暴力抗拒执行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社会百态,什么样的人都有,执行人员应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心态,对症下药,区别对待,切莫搞一刀切,一味使用武力。社会主义法治构建不是一日之功,不论是普通公众还是国家公权力人员在法律意识方面都有很大的欠缺,都需要提高。因此,不能对普通公众要求过高,毕竟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的洗礼,法治意识在短期内难以形成,采用符合中国特色的执行方式可能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三、灵活执行、适度执行、正确执行
现实生活中,某些被执行人并非不愿执行,而是确有经济困难,一时难以执行。对于该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宜强硬执行,况且即使采用武力,也难以执行,建议适时变通执行策略,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状况,采用灵活的执行方式。此举既有利于执行工作,又有利于消除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实现司法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1、分期执行。对于执行标的较大,一时确实难以全部执行的,若能够适当分解执行标的,可以适当分解,分期执行。这样不但可以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也可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执行工作也可顺利进行。另外,法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中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使生效法院裁判最终得以顺利执行。
2、合理确定执行标的。对于没有明确确定执行标的的判决、裁定,执行人员应当合理的加以确定。具体而言,对于企业而言,尽量不以企业必需的生产资料为执行标的。若将企业生产来源掐断,极有可能使企业陷入困境,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对于自然人而言,尽量不以生活必需品为执行标的。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若执行后果使得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难以维持,这样的执行得不偿失。
现实中,情况多种多样,“条条大道通罗马”,无需一条道跑到黑,任何工作都应根据变化了的实际灵活应对。在当前我国公民法治意识不强,封建残余意识尚未完全涤除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的行为只有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中国实际,才能取信于民。当然,讲就执行技巧,变通执行,必须适度,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能为了执行的需要而漠视法律规定,损害法律权威。
结语
“执行难”是多方面原因造就的结果,仅从某一方面入手只能暂时缓解,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破解“执行难”需要多方面入手,既有制度层面的,也有实践层面的;既需司法努力,也需要普通公众的参与;既要强调法律权威,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也不能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破解“执行难”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任重而道远。
(作者通讯地址: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关键词:执行;心理;方法
一、 执行方式人性化
执行是执行人员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付诸实施的活动。没有有效的执行,法院做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只能是一纸空文(义务人自动履行的除外),不但不能维护权利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使法院的审判努力付诸东流,司法权威严重受挫。因此,有效地执行是必须的,但是一方收益则意味着另一方受损,有人笑就有人哭。对于被执行人来讲,即使法律规定如此,即使心里明白,但看着自己的利益受损,心里毕竟是不舒服的。现实中,执行人员的某些执行方式过于死板、僵硬,甚至有的过于暴力,本来能顺利解决的事情,最后导致小事变大,矛盾激化。如果执行方式人性化一些,合理性一点,将在很大程度上缓和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为此,笔者建议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执行语言合法、合理、通俗、文明。现实中,某些执行人员去执行任务就像“鬼子进村”,处处耀武扬威,时时显示自己的权威,违背法定程序,语言粗鲁,导致义务人非常反感,不但不配合执行,甚至抗拒执行。建议执行人员约束自己的言行,以身作则,使用通俗、文明的语言向被执行人说明情况,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尽可能打消被执行人的敌对情绪。
2、执行时间恰当化。现实中,某些义务人为了躲避债务,逃债在外,为了找到义务人。迫使其履行义务,某些执行人员不是在正常上班时间,而是在深夜搞突击执行。此举不但不利于任务的完成,而且极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势必激发当事人的反抗情绪,更令社会公众所不齿。建议执行人员在正确的时间,正当的场合按正当程序执行任务。
3、执行标的明确化。执行标的要明确,执行人员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来执行,而不能执行当事人的其他财产。现实中,因被执行人一时经济困难,没有足够的履行能力,某些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被执行人的父母、亲友的财产冲抵执行,引起后者的极度不满,执行难度可想而知。在法治时代,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是最基本的社会准则,司法人员切不可为了一时之需,置最基本的法律道德于不顾。
执行难,难执行,在社会整体法制建设不尽如人意,客观条件导致难以根本解决“执行难”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在主观方面不断改进,以求得执行工作的不断进步。如果执行人员的法律素养高一些,工作细致一些,执行方式人性化一些,执行技巧丰富一些,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极大缓解执行的难度。
二、注重心理战术,对症下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文化素质、道德修养、法制意识不一,导致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态度也不一样。有的被执行人没文化,不懂法,认为合理的事情就是合法,输了官司以为是法官不公所致;有的则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思想上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有的则无视法律,肆意挑战法律权威。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若能有效地把握被执行人的心态,对症下药,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小执行难度。现实中,被执行人的心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推脱心里。在一些人员变动,尤其是主要领导变动的企业,对于前任领导欠下的债务,新任领导大多不愿执行,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脱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该种情况,执行人员首先要耐心向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不但企业要重罚,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责任。
2、抵触心理。该种情况主要是被执行人不懂法,误认为裁判不公或对申请执行人不满,有意刁难。对此执行人员要耐心劝解,对当事人动之以理,晓之以情,把法律规定讲清楚,用法律澄清当事人模糊地心里,使其自觉履行义务,不能因为被执行人态度不好,就认为其藐视法律,不加区别的一味强制。
3、攀比心理。近年来,道德滑坡,社会风气不甚良好,某些义务人不以履行义务为荣,反以履行义务为耻。相当多的被执行人持观望态度,攀比心理,其他义务人履行了,其履行;若不履行,其能拖则拖,能不履行则不履行。对于该种情况,执行人员要耐心劝解,将心比心,明确告知任何人都必须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早晚一样,早履行比晚履行好。
4、对抗心理。某些被执行人明知应当履行法律义务,也知道相关法律规定,但由于私心过重,漠视法律,拒不履行,甚至殴打执行人员,公然抗拒执行。对于该种情况,执行人员首先说明法律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对于暴力抗拒执行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社会百态,什么样的人都有,执行人员应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心态,对症下药,区别对待,切莫搞一刀切,一味使用武力。社会主义法治构建不是一日之功,不论是普通公众还是国家公权力人员在法律意识方面都有很大的欠缺,都需要提高。因此,不能对普通公众要求过高,毕竟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的洗礼,法治意识在短期内难以形成,采用符合中国特色的执行方式可能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三、灵活执行、适度执行、正确执行
现实生活中,某些被执行人并非不愿执行,而是确有经济困难,一时难以执行。对于该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宜强硬执行,况且即使采用武力,也难以执行,建议适时变通执行策略,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状况,采用灵活的执行方式。此举既有利于执行工作,又有利于消除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实现司法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1、分期执行。对于执行标的较大,一时确实难以全部执行的,若能够适当分解执行标的,可以适当分解,分期执行。这样不但可以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也可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执行工作也可顺利进行。另外,法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中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使生效法院裁判最终得以顺利执行。
2、合理确定执行标的。对于没有明确确定执行标的的判决、裁定,执行人员应当合理的加以确定。具体而言,对于企业而言,尽量不以企业必需的生产资料为执行标的。若将企业生产来源掐断,极有可能使企业陷入困境,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对于自然人而言,尽量不以生活必需品为执行标的。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若执行后果使得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难以维持,这样的执行得不偿失。
现实中,情况多种多样,“条条大道通罗马”,无需一条道跑到黑,任何工作都应根据变化了的实际灵活应对。在当前我国公民法治意识不强,封建残余意识尚未完全涤除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的行为只有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中国实际,才能取信于民。当然,讲就执行技巧,变通执行,必须适度,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能为了执行的需要而漠视法律规定,损害法律权威。
结语
“执行难”是多方面原因造就的结果,仅从某一方面入手只能暂时缓解,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破解“执行难”需要多方面入手,既有制度层面的,也有实践层面的;既需司法努力,也需要普通公众的参与;既要强调法律权威,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也不能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破解“执行难”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任重而道远。
(作者通讯地址: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