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检察机关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ony_y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件精神,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了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这种形式,不仅提高了检察机关工作的社会透明度,而且可以使检察机关能更好地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呼声,促进各项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完善和加强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检察工作;人大监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它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被监督的对象。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的监督既是我国国体、政体的规定,是一条宪法原则,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保证检察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现依法治检的有效方式,是勾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的重要内涵。而完善和加强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使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就是要彻底改变现阶段我国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存在着法律至上性与现实中的结构性弱化之间的强烈反差,真正实现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超系统、跨机构的现实的最高国家权威性。可见,完善和加强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使检察工作接受人大监督逐步建立起从自发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从无序到有序的科学机制,是完成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检察工作提出的任务和实现检察工作的各项职能,进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必然要求。
  一、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是分立的,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检察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章对检察机关的人员任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检察官法也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因此,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必须自觉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基层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支柱,也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保证。
  二、当前人大对检察机关监督的现状
  1、认识上有误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内涵和重要性认识不够。产生这种认识的主要原因是对“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等原则理解有误,认为人大监督会干扰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二是对加强党委的领导与接受人大监督的一致性认识不够。不少检察院领导及干警在思想意识中往往比较重视争取党委的领导,而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还不够强。2、监督的内容和形式单一。目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院监督形式大多限于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上对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议以及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对检察院专门工作情况的审议,如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汇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查处情况汇报等具体检察工作。而对于办案经费、办案质量、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则缺乏有效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检察机关工作监督形式也主要采取会议上的听、议方式。 3、监督手段缺乏规范和力度。目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手段与其法律地位极不相称。主要表现在:(1)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后,没有正式书面审议意见,一般采用口头形式向检察院传递;(2)人大常委会对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也缺乏跟踪检查和督促;(3)没有有效的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如质询、组成专门调查委员会、罢免有关责任人等手段来保证检察机关对其决议、决定的实现。 4、监督立法不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具体的法律规定。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这种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机制。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的最有效形式就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只有通过执法监督才能发现检察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防止检察职权的滥用和检察干警的渎职、徇私枉法等腐败行为。
   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特点及方式
   人大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是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对检察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保证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检察工作中的实现,控制检察机关按法制轨道运转。(一)人大监督检察工作的特点人大与检察机关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标志。根据人大的性质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及两者的相辅相成关系,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的特点可以概括为:1、依据的法定性。2、权力的至上性。3、方式的间接性。4、行为的事后性。建设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以专题形式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或通报。2、建立对人大交办事项的反馈制度。对人大交办的案件及其他工作,检察机关要依法积极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反馈。办结后,如有不同意见的,检察机关应予复查、复议。人大要求调卷审查或听取汇报的,检察机关要主动配合,提供必要的案件材料或进行汇报。3、完善质询答复制度。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质询事项,检察机关要逐一向人大代表认真予以答复,定期主动听取和了解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并派专人负责办理,对人大的质询做到事事有回复、件件有落实。4、健全与本地人大代表的定期联系制度。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对本地的各级人大代表,要定期邀请他们视察工作,或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的评议,虚心听取他们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耐心解答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可采取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介绍检察职能工作部署等。(二)进一步确立人大监督检察工作的主体地位,加强人大监督检察工作的力度。1、适当延伸人大监督的主体资格。各级人大可以依法定程序将自己行使的监督权委托给有关专门委员会来具体执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必要时可赋予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准监督权,2、即给予其相应的监督主体资格。如,可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初步审议检察机关的专题报告,有权对检察机关的人员任免提出初审意见等。当然,这必须在人大的领导下进行。容易出现执法的随意性倾向和造成执法的不平衡性,而且国家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必然难以维持。若如此,久而久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也必将受到损害。于是,人大对这种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检察文件之合法性(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可谓是责无旁贷。3、科学把握监督检察工作的度。近些年来,地方人大在如何加强监督,更好地发挥人大的作用方面作了许多新探索,如听取述职制度的创立等,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亦应该看到,有的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力中热衷于评议具体案件,不适当地干涉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妨碍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这就要求正确界定和科学把握监督检察工作的度。一方面,人大可以监督具体案件,另一方面,这种监督不能造成过多地干预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也就是说,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应以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一宪法原则为界限。综上所述,要确保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机制得以有序运行,真正发挥其固有之功效,既要积极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人大监督检察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树立监督主体人大的权威性和强化其宏观控制功能;又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监督对象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性。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监督机制的完善。
  (作者通讯地址: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543100)
其他文献
摘要: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特权性主张。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秘密性、追及性、优先性、程序性的特点。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颇有争议,有人认为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笔者认为它具有法定担保物权的特征,将它定位为担保物权是适宜的,可以与我国的法律体系相融合。国内大多数学者也采纳该种观点。船舶优先权关系中债权人的权利由法定的海事请求权和作为该海事请求权的
期刊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涵义与价值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主体的帮助,促使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或损失,然后双方达成赔偿或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此基础上,国家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加害人从轻处罚,最终解决刑事纠纷,主要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  犯罪不过是世界失去平衡的产物,只有被损害的社会关
期刊
摘 要:近年来,检察院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受人大机关监督的检察机关,如何依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关节点来抓,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新机制,构筑新防线,力促新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预防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新形势下各级检察机关面临的新问题。本文探讨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如何进一步自觉全面接受人大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
期刊
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申诉案件在呈上升趋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申诉、涉检信访的发生,就应拓展刑事申诉的工作职能,突出预防功能,对刑事申诉引入提前介入机制,在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决定作出前,介入到本院侦监、公诉、自侦等部门了解案情、提出化解矛盾的意见并及早采取应对措施,将息诉关口前移,化被动为主动。  关键词:刑事申诉;提前介入  近几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人们的法律
期刊
摘 要:公益诉讼在古罗马时代已经存在,在近现代西方国家中得到完善发展,在中国亦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呼吁与关注。那么,为什么公益诉讼在全球范围内能够迅速发展呢?究其原因,其根本在于: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构建中的一部分,公益诉讼制度自身有其他制度无可比拟,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它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为提高国民素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可行性;正当性
期刊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李某以做生意为由向王某借款2万元,并打了张欠条给王某,借款时没有其它人在场,约定2008年4月份还款。2008年4月-8月间王某多次向李某追要借款,其均找借口推托。因多次被追要借款,心生厌烦的李某为赖帐,便打电话给王某谎称要还钱让其带上欠条到自己家中拿钱。在李某家中,李某让王某交出欠条,因王某坚持要看到钱才将欠条给李,李某采用扇耳光、用手勒颈的方式逼迫王交出欠条
期刊
摘 要:小产权房在房价高涨和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双重重压之下仍在不断的增加,国家相关部门也在采取措施来对其加以处置。本文分析了我国小产权房的基本概念,以及其法律特征,对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其与我国当前法律制度的冲突进行了阐释。经过论证我国小产权房合法性的必要性,本文作者主张从完善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价值内涵、健全小产权房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开放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市场,推进商品
期刊
摘 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率呈上升的趋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帮教失足未成年人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探讨,提出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和适用程序,以期对该制度的推行有所裨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价值分析;制度构建  近年来,在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中,未成年人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一半左右。其
期刊
2010年3月30日,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华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刘某华,男,1992年10月至2005年2月任电力公司副经理,2005年4月至2007年春节前借调到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任一般员工,案发时系钟山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兼工会主席。钟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刘某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15300元,受贿罪名成立,遂
期刊
某检察院侦监部门在审查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件中,发现了江某也涉嫌贩卖毒品犯罪,故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对江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补充完善证据后提请批准逮捕。后江某归案,在其租住的酒店房间内搜查出大量冰毒,但江某只承认非法持有毒品,拒不承认贩卖过毒品。公安机关遂以江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该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案卷后发现,在前案中认定的江某贩卖毒品的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