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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权,又称量刑请求权或“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量刑裁判前的某个诉讼环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代表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提出具体要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罚的权利。量刑建议权在我国最早始于1999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实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至此,量刑建议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在全国各地检察院推行。笔者结合我院2010年推行量刑建议以来开展工作的情况,就量刑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一、我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明确范围,提高量刑建议的可操作性。根据实施办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除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外),一般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和适用量刑辩论。在实践中,我们的一般做法是“五提”和“三不提”:“五提”即法定刑幅度较大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重要酌定情节的案件,这五类案件一般提出量刑建议;“三不提”即对法律适用有分歧的案件、对事实与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可能造成对工作被动的案件,这三类案件一般不提出量刑建议。
(二)细化量刑建议,严格办案程序,提高量刑建议准确性。在案件承办人提出量刑建议后,对一般案件,由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决定;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公诉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大疑难案件,在公诉部门集体讨论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所有建议均以书面形式发出,统一规范格式,一式多份,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一份附卷,一份存档;对结果实行跟踪监督,公诉人在收到判决书时必须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量刑建议与判决不符时,必须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如果是量刑不当的,及时提出是否抗诉、发检察建议等审查和处理意见。
(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提高量刑建议有效性。在审查起诉时,要求案件承办人要熟悉案情,在全面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征询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同时,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四)加强沟通,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通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共同研讨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统一思想,增进共识,排除干扰,有效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在庭审中引入了量刑建议答辩说理程序,将法庭辩论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进行,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应适用的量刑幅度、量刑情节进行充分答辩,以确定合理的量刑界限。当法院对案件认定与检察机关指控不一致或拟作出的判决与检察机关的建议幅度差别较大时,及时与法院交换意见,使法院能重新审视案件,进一步全面综合各方意见,作出公正判决。
(五)仔细分析以往判例,把握量刑建议标准,提高量刑建议针对性。为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效果,使量刑建议于法有据,说理透彻,我院对近年来法院的判决进行全面梳理评析,归纳总结各类案件量刑的特点、规律,使量刑建议更有针对性。
二、量刑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认识不深且缺乏量刑经验,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权威性。公诉人在出庭公诉过程中,往往只注重罪名、定性的论证,不重视量刑建议的合理提出,并随之也缺乏全面综合评定案件中对量刑有影响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特别是对量刑情节冲突时,如何予以确定,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则缺少考虑。量刑建议往往轻描淡写,一笔带过,长此以往难免影响到合议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重视。另外,全面推行量刑建议权要求检察官不仅能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了何罪,而且必须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作出合理、准确的推算,也即检察官不仅要胜任主控官的能力,而且还要具备胜任主审法官的能力,而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察官的整体素质远远不能达到这个标准,而且普遍缺乏行驶量刑建议权的经验。
(二)量刑建议权缺乏必要的制约保障机制,部分法官对量刑建议持有异议和抵触情绪。量刑被法官认为是法院的“专有领域”,量刑权是法院裁判权的专有权属。个别法官认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会有碍于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有碍于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对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认真对待。庭审中法官归纳焦点问题时常注重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辩论,而忽视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其分析意见,不把量刑建议作为法庭辩论的重点,甚至告诫检察机关“不要耕了别人的地,慌了自己的田”,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不置可否,如何判、怎么判、判多少最后还是法官说了算,使检察机关陷入尴尬境地。由于量刑建议对法院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和必要的法律约束力,检察机关投入大量的工作,却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使建议的过程流于形式。
(三)量刑建议权的行使缺乏规制。量刑建议权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维护了司法公正,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权利就必须被制约,但是,当前针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驶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有学者就这样提出“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及腐败的量刑建议制度又如何抑制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时的武断及腐败的产生?作为衡量检察官工作质量和法官工作水平的工具,该工具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以何标准来对司法者的工作评价?这些问题使我们不得不对我们的量刑建议制度改革所树立的目标产生些许观念上的动摇”,如果缺乏一种对量刑建议权的制约机制,就难以避免这种权利产生异化,从而动摇这种权利行驶的根基。
三、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思考
为了进一步开展好量刑建议工作,增强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提高认识、加强沟通。认识不到位,量刑建议实施的效果就不会理想。为把量刑建议改革推向深入,首先,检察机关内部必须统一思想,从维护司法公正和履行检察职责的高度提高认识,真正了解和掌握量刑建议的性质、作用和推行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其次,要加强与法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对量刑问题法检要定期交流和探讨。在如何把握具体案件的量刑上,要与法官达成共识,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量刑尺度和标准。
(二)切实提高量刑建议的水平。一是狠抓案件质量,保证起诉罪名正确,定性准确;二是要强化证据意识,提高证据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三是要弄清案件的每一个量刑情节,增强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四是加强对量刑建议分析论证,特别是在庭审中要向辩方和法官分析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与辩方展开针对性的辩论,维护量刑建议的权威,五是对法院量刑的审查判断要与量刑建议联系起来分析;六是加强对量刑建议的学习、研讨,特别是法院裁判与量刑建议出入较大的案件应深入分析原因,及时总结经验。
(三)将量刑建议权明确为公诉权的一部分,赋予其对审判机关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除了目前检察机关试行将量刑建议纳入法庭辩论外,两高还应规定法官不论最终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官均应对宣告刑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据以定罪的法定、酌定情节与最终形成的确定的刑罚、刑期的操作方法做出具体详细的说明,这样,使得整个量刑过程更加透明和规范,其判决结果也更易为控辩双方所接受。如果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后,发现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依据不成立,又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起抗诉,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则可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四)设立量刑建议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必须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量刑建议质量。建立对量刑建议的绩效考评机制,并将其作为考评检察官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滥用量刑建议权的,要按照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此外,还应该通过人大监督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来加强、完善对量刑建议权的外部监督机制,将量刑建议情况列入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的工作内容之中,邀请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观摩旁听公诉人的出庭公诉,收集其对量刑建议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作者通讯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河南平顶山467000)
一、我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明确范围,提高量刑建议的可操作性。根据实施办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除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外),一般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和适用量刑辩论。在实践中,我们的一般做法是“五提”和“三不提”:“五提”即法定刑幅度较大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重要酌定情节的案件,这五类案件一般提出量刑建议;“三不提”即对法律适用有分歧的案件、对事实与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可能造成对工作被动的案件,这三类案件一般不提出量刑建议。
(二)细化量刑建议,严格办案程序,提高量刑建议准确性。在案件承办人提出量刑建议后,对一般案件,由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决定;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公诉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大疑难案件,在公诉部门集体讨论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所有建议均以书面形式发出,统一规范格式,一式多份,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一份附卷,一份存档;对结果实行跟踪监督,公诉人在收到判决书时必须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量刑建议与判决不符时,必须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如果是量刑不当的,及时提出是否抗诉、发检察建议等审查和处理意见。
(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提高量刑建议有效性。在审查起诉时,要求案件承办人要熟悉案情,在全面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征询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同时,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四)加强沟通,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通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共同研讨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统一思想,增进共识,排除干扰,有效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在庭审中引入了量刑建议答辩说理程序,将法庭辩论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进行,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应适用的量刑幅度、量刑情节进行充分答辩,以确定合理的量刑界限。当法院对案件认定与检察机关指控不一致或拟作出的判决与检察机关的建议幅度差别较大时,及时与法院交换意见,使法院能重新审视案件,进一步全面综合各方意见,作出公正判决。
(五)仔细分析以往判例,把握量刑建议标准,提高量刑建议针对性。为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效果,使量刑建议于法有据,说理透彻,我院对近年来法院的判决进行全面梳理评析,归纳总结各类案件量刑的特点、规律,使量刑建议更有针对性。
二、量刑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认识不深且缺乏量刑经验,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权威性。公诉人在出庭公诉过程中,往往只注重罪名、定性的论证,不重视量刑建议的合理提出,并随之也缺乏全面综合评定案件中对量刑有影响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特别是对量刑情节冲突时,如何予以确定,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则缺少考虑。量刑建议往往轻描淡写,一笔带过,长此以往难免影响到合议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重视。另外,全面推行量刑建议权要求检察官不仅能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了何罪,而且必须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作出合理、准确的推算,也即检察官不仅要胜任主控官的能力,而且还要具备胜任主审法官的能力,而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察官的整体素质远远不能达到这个标准,而且普遍缺乏行驶量刑建议权的经验。
(二)量刑建议权缺乏必要的制约保障机制,部分法官对量刑建议持有异议和抵触情绪。量刑被法官认为是法院的“专有领域”,量刑权是法院裁判权的专有权属。个别法官认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会有碍于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有碍于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对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认真对待。庭审中法官归纳焦点问题时常注重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辩论,而忽视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其分析意见,不把量刑建议作为法庭辩论的重点,甚至告诫检察机关“不要耕了别人的地,慌了自己的田”,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不置可否,如何判、怎么判、判多少最后还是法官说了算,使检察机关陷入尴尬境地。由于量刑建议对法院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和必要的法律约束力,检察机关投入大量的工作,却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使建议的过程流于形式。
(三)量刑建议权的行使缺乏规制。量刑建议权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维护了司法公正,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权利就必须被制约,但是,当前针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驶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有学者就这样提出“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及腐败的量刑建议制度又如何抑制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时的武断及腐败的产生?作为衡量检察官工作质量和法官工作水平的工具,该工具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以何标准来对司法者的工作评价?这些问题使我们不得不对我们的量刑建议制度改革所树立的目标产生些许观念上的动摇”,如果缺乏一种对量刑建议权的制约机制,就难以避免这种权利产生异化,从而动摇这种权利行驶的根基。
三、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思考
为了进一步开展好量刑建议工作,增强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提高认识、加强沟通。认识不到位,量刑建议实施的效果就不会理想。为把量刑建议改革推向深入,首先,检察机关内部必须统一思想,从维护司法公正和履行检察职责的高度提高认识,真正了解和掌握量刑建议的性质、作用和推行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其次,要加强与法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对量刑问题法检要定期交流和探讨。在如何把握具体案件的量刑上,要与法官达成共识,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量刑尺度和标准。
(二)切实提高量刑建议的水平。一是狠抓案件质量,保证起诉罪名正确,定性准确;二是要强化证据意识,提高证据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三是要弄清案件的每一个量刑情节,增强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四是加强对量刑建议分析论证,特别是在庭审中要向辩方和法官分析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与辩方展开针对性的辩论,维护量刑建议的权威,五是对法院量刑的审查判断要与量刑建议联系起来分析;六是加强对量刑建议的学习、研讨,特别是法院裁判与量刑建议出入较大的案件应深入分析原因,及时总结经验。
(三)将量刑建议权明确为公诉权的一部分,赋予其对审判机关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除了目前检察机关试行将量刑建议纳入法庭辩论外,两高还应规定法官不论最终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官均应对宣告刑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据以定罪的法定、酌定情节与最终形成的确定的刑罚、刑期的操作方法做出具体详细的说明,这样,使得整个量刑过程更加透明和规范,其判决结果也更易为控辩双方所接受。如果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后,发现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依据不成立,又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起抗诉,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则可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四)设立量刑建议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必须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量刑建议质量。建立对量刑建议的绩效考评机制,并将其作为考评检察官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滥用量刑建议权的,要按照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此外,还应该通过人大监督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来加强、完善对量刑建议权的外部监督机制,将量刑建议情况列入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的工作内容之中,邀请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观摩旁听公诉人的出庭公诉,收集其对量刑建议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作者通讯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河南平顶山46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