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隨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权力应运而生,此后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从未间断过。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权力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行政失范和权力寻租等行为屡见不鲜,使党和政府工作面临着严峻考验。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思想,为我国优化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提出对策。
关键词:行政权力制约 监督 对策
一、引言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斗争的实践表明,忽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有力地惩处腐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我国已经上升到政治和法律层面,这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也是依法治国的精髓,更是社会主义民主化与法制化建设过程中殛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从行政权力的定义入手,介绍了我国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历史进程,分析了当前我国行政权力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其次,通过分析比较国外不同的行政监察制度,总结其共同点;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之处,提出强化我国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建议和对策,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道路的建设。
二、我国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发展历程
1.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基本内容。行政权力作为政治权力的一种,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根据宪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的一种权力,具体包括四点内容:行政权力是国家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工具,以此来实现政治统治的目的;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必须在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不可超越法律界限;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体现国家意志;行政权力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是一种合法的国家强制力。
2.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度的历史演进。我国的行政监督制度草创于先秦,形成于秦汉。西周时期设置了小宰、宰夫和御史三个专门进行管理和监察的职位;秦朝设立了御史大夫这一监察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监督了权力势力的肆意扩张,但其未独立于行政之外;东汉时期的御史台,将行政监察制度推进了一个新的阶段,此后,行政与监察日渐分离开来;唐朝创立“一台三院制”,即御史台下分别设置了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相互制约监督,行政监察制度逐步得到完善;明代建立了以都察院为主导,科道、厂卫相互配合的监察网络,将行政监察体制上升至一个新的高度,“一院制”行政监察体系一直延续到了封建社会的末端。民国时期,孙中山初步确立了以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和考试院五院分立为基础的中西合璧式的行政监察制度,但因受到了阻挠而未得到真正实践。
中国古代在监察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较为独立的监察体系,对遏制贪赃枉法和惩治贪官污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皇权。
3.新中国行政监督制度发展历程。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逐步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监察部,检举委员会、突击队和审判监督组织。解放战争时期,华北解放区建立了第一个人民监察院。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新中国也随之建立了行政监督制度,并逐步形成了内外部相结合的人民监督系统。然而,“文革”时期,民主政治建设出现了曲折,人民监督体制遭到破坏,行政监督制度被瓦解。1986年建立了国家行政监督体系,恢复了撤销长达27年的行政监督部门。1987年,根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民政府纷纷响应文件精神,设立了监察厅、局。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04年,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此后该条例正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监察法制化在我国愈来愈得到重视。
三、我国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存在的问题
1.攫取利益,颠倒主仆。行政权力的根本目的是为社会公众谋取其切身的合法利益,体现国家意志和民主性。但是,由于行政权力具有一定的自利性,同时缺乏配套的权力制约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使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利用手中的职权满足自身的需求,弃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于不顾,为自己牟取特殊利益。这样不仅违背了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而且滋生腐败,使公职人员由人民公仆转变为人民主人,颠倒主仆。
2.行政法规不明确,导致权力滥用。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权力运行缺乏科学规范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对象不明确、范围不清楚等,同时,权力行使缺乏公开透明,导致自由行使权过大,使行政权力主体趁机钻法律的空子,为自己攫取私利或者逃避、推卸责任。
3.法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督。当前,我国行政监督法律尚未健全,缺乏有效监督。在行政立法上,法律规定不清晰,政府机构设置、职责权限缺乏具体规定;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在行政监督中,缺乏具有明确的监督标准和实施细节的专门性监督法规。
四、国外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1.美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1.1美国的监察长制度。1978年国会通过了《监察法案》,在联邦政府各部设立监察处。根据《监察法案》相关规定在各政府部门设立监察长办事处,办事处的工作由监察长负责主持,监察长拥有独立的职权,有权调查财务状况,主要职责是防止贪污腐败,滥用职权,以实现高效行政为目的。
1.2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1978年参议院制定《独立检察官法》,目的是对最高政府官员进行调查。独立检察官人选由司法部长推荐,法院法官负责任命。法律赋予了独立检察官独立的职权,有权调查高层政府官员的非法行为,并且不受时间和金钱的限制,在人员、物质上都有充分的保障。
1.3财产申报制度。美国的财产申报是指向社会公开个人的财产报告,任何公民都可以查看公务人员的财产状况。在此基础上,美国根据《政府道德法》设立了独立的内部监察机构,直接对总统负责,规范行政部门雇员的道德行为,并且有权监督行政官员财产申报的执行情况,为防止公务人员贪污,行贿受贿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2.新加坡的廉政监察制度。新加坡的廉政监察制度有三大特点:(1)科学健全的公务员制度。新加坡建立了较完整的公务员录用制度,为保证政府官员的情节廉政,对公务人员的穿着、奖励、惩罚、犯罪等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条例,有效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2)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政府公务人员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公务人员的犯罪意图一旦被证实,即便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会受到惩罚。此外,建立了全面的监督网络,包括内部和外部监督,纵向和横向监督,还制定了具体的防腐措施,对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作出了详细规定。(3)全面的廉政教育。新加坡的廉政思想已植入立法、行政等各方面,廉政已是一种社会观念。人们从小接受廉政教育,通过人性化,全方面的宣传加强廉政教育,同时利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强化廉政建设,使廉政成为社会共识。
综上所述,美国和新加坡的国家行政监察制度,有四个共同特征:(1)监察机构独立。将监察机构从被监察对象的体系中分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系统,拥有独立的职权。(2)法律体系健全。均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增强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有效规范了公务人员的行为。(3)重视素质教育。均注重对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公职人员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强化公共服务意识,提升自身素质修养。(4)监督形式多元化。除了立法、行政和司法监督,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规范行政权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五、强化我国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对策
1.建立完善的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
1.1建立健全的制约监督体系协调机制。首先,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各监督主体的目标。在行政监督实践中,允许各监督主体有其具体的工作目标,但具体目标不能脱离总目标。其次,协调监督主体的监督过程。我国的行政监督主体,大多数都有其相对独立的责任范围,在监督过程中应相互配合,信息互通,使各部分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实现整体效能。
1.2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首先,建立完善的行政权力制约监督领导机制,使公职人员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其次,改革现行政府机构,科学的设置政府各个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有效防止权责主体不明确,职责重叠,各主体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最后,实行政务透明化,加强与外界的沟通,保障公众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知情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各方监督主体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防止公职人员出现权力寻租、行政失范的行为;保证专业监督部门独立行使职权,同时赋予其一定的自主监督权。
1.3规范公务员选拔标准,提升公职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公务员队伍中挑选素质高,能力强,有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的人补充到专业监督队伍中,对专业监督人员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工资福利等,应有独立的管理制度。公职人员自身应拥有较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自觉接受监督,强化公仆意识,同时,加强对专业监督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使其有能力承担起监督的重任。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细则,严格根据考评办法公平公正进行考核。形成实时自动工作监控网络,利用现代技术和网络平台,开发出科学、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公开、透明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
1.4强化全民和全社会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强化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形成全民监督风尚,不给公职人员留有贪污腐败的机会。此外,充分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网络监督系统,保障监督工作信息的相互传递。
2.加强行政监督制约法制建设。
2.1完善行政立法制度,把预防腐败寓于法律之中。推进行政立法制度建设,特别是行政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文件,明确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监督方式、监督职责等,对已有的行政监督制度和法律应及时进行修订与完善,使其具有时效性和可操作性,保障行政监督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2完善行政监督程序。将行政监督行为寓于行政管理的全过程,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确立行政监督标准,明确其监督的主体、对象、方式、内容,逐步完善监督程序的立法工作,保障行政监督的严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六、结语
國外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经验和做法,正在以难以预想的速度在我国政府的行政改革和管理中传播。在强化我国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中引入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反腐倡廉,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国梦尤为重要。因此,政府应该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创造出专属于我国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徐强.《对加大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力度思考》[N].河南:开封日报,2010-08-25.
[2]宋振国.《各国廉政建设比较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5-33.
作者简介:高景莉(1991.02—)女。籍贯:陕西榆林。2015级。硕士。政治与行政学院。公共管理专业。行政管理方向。
关键词:行政权力制约 监督 对策
一、引言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斗争的实践表明,忽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有力地惩处腐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我国已经上升到政治和法律层面,这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也是依法治国的精髓,更是社会主义民主化与法制化建设过程中殛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从行政权力的定义入手,介绍了我国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历史进程,分析了当前我国行政权力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其次,通过分析比较国外不同的行政监察制度,总结其共同点;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之处,提出强化我国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建议和对策,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道路的建设。
二、我国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发展历程
1.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基本内容。行政权力作为政治权力的一种,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根据宪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的一种权力,具体包括四点内容:行政权力是国家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工具,以此来实现政治统治的目的;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必须在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不可超越法律界限;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体现国家意志;行政权力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是一种合法的国家强制力。
2.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度的历史演进。我国的行政监督制度草创于先秦,形成于秦汉。西周时期设置了小宰、宰夫和御史三个专门进行管理和监察的职位;秦朝设立了御史大夫这一监察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监督了权力势力的肆意扩张,但其未独立于行政之外;东汉时期的御史台,将行政监察制度推进了一个新的阶段,此后,行政与监察日渐分离开来;唐朝创立“一台三院制”,即御史台下分别设置了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相互制约监督,行政监察制度逐步得到完善;明代建立了以都察院为主导,科道、厂卫相互配合的监察网络,将行政监察体制上升至一个新的高度,“一院制”行政监察体系一直延续到了封建社会的末端。民国时期,孙中山初步确立了以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和考试院五院分立为基础的中西合璧式的行政监察制度,但因受到了阻挠而未得到真正实践。
中国古代在监察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较为独立的监察体系,对遏制贪赃枉法和惩治贪官污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皇权。
3.新中国行政监督制度发展历程。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逐步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监察部,检举委员会、突击队和审判监督组织。解放战争时期,华北解放区建立了第一个人民监察院。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新中国也随之建立了行政监督制度,并逐步形成了内外部相结合的人民监督系统。然而,“文革”时期,民主政治建设出现了曲折,人民监督体制遭到破坏,行政监督制度被瓦解。1986年建立了国家行政监督体系,恢复了撤销长达27年的行政监督部门。1987年,根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民政府纷纷响应文件精神,设立了监察厅、局。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04年,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此后该条例正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监察法制化在我国愈来愈得到重视。
三、我国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存在的问题
1.攫取利益,颠倒主仆。行政权力的根本目的是为社会公众谋取其切身的合法利益,体现国家意志和民主性。但是,由于行政权力具有一定的自利性,同时缺乏配套的权力制约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使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利用手中的职权满足自身的需求,弃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于不顾,为自己牟取特殊利益。这样不仅违背了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而且滋生腐败,使公职人员由人民公仆转变为人民主人,颠倒主仆。
2.行政法规不明确,导致权力滥用。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权力运行缺乏科学规范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对象不明确、范围不清楚等,同时,权力行使缺乏公开透明,导致自由行使权过大,使行政权力主体趁机钻法律的空子,为自己攫取私利或者逃避、推卸责任。
3.法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督。当前,我国行政监督法律尚未健全,缺乏有效监督。在行政立法上,法律规定不清晰,政府机构设置、职责权限缺乏具体规定;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在行政监督中,缺乏具有明确的监督标准和实施细节的专门性监督法规。
四、国外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1.美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1.1美国的监察长制度。1978年国会通过了《监察法案》,在联邦政府各部设立监察处。根据《监察法案》相关规定在各政府部门设立监察长办事处,办事处的工作由监察长负责主持,监察长拥有独立的职权,有权调查财务状况,主要职责是防止贪污腐败,滥用职权,以实现高效行政为目的。
1.2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1978年参议院制定《独立检察官法》,目的是对最高政府官员进行调查。独立检察官人选由司法部长推荐,法院法官负责任命。法律赋予了独立检察官独立的职权,有权调查高层政府官员的非法行为,并且不受时间和金钱的限制,在人员、物质上都有充分的保障。
1.3财产申报制度。美国的财产申报是指向社会公开个人的财产报告,任何公民都可以查看公务人员的财产状况。在此基础上,美国根据《政府道德法》设立了独立的内部监察机构,直接对总统负责,规范行政部门雇员的道德行为,并且有权监督行政官员财产申报的执行情况,为防止公务人员贪污,行贿受贿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2.新加坡的廉政监察制度。新加坡的廉政监察制度有三大特点:(1)科学健全的公务员制度。新加坡建立了较完整的公务员录用制度,为保证政府官员的情节廉政,对公务人员的穿着、奖励、惩罚、犯罪等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条例,有效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2)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政府公务人员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公务人员的犯罪意图一旦被证实,即便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会受到惩罚。此外,建立了全面的监督网络,包括内部和外部监督,纵向和横向监督,还制定了具体的防腐措施,对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作出了详细规定。(3)全面的廉政教育。新加坡的廉政思想已植入立法、行政等各方面,廉政已是一种社会观念。人们从小接受廉政教育,通过人性化,全方面的宣传加强廉政教育,同时利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强化廉政建设,使廉政成为社会共识。
综上所述,美国和新加坡的国家行政监察制度,有四个共同特征:(1)监察机构独立。将监察机构从被监察对象的体系中分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系统,拥有独立的职权。(2)法律体系健全。均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增强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有效规范了公务人员的行为。(3)重视素质教育。均注重对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公职人员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强化公共服务意识,提升自身素质修养。(4)监督形式多元化。除了立法、行政和司法监督,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规范行政权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五、强化我国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对策
1.建立完善的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
1.1建立健全的制约监督体系协调机制。首先,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各监督主体的目标。在行政监督实践中,允许各监督主体有其具体的工作目标,但具体目标不能脱离总目标。其次,协调监督主体的监督过程。我国的行政监督主体,大多数都有其相对独立的责任范围,在监督过程中应相互配合,信息互通,使各部分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实现整体效能。
1.2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首先,建立完善的行政权力制约监督领导机制,使公职人员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其次,改革现行政府机构,科学的设置政府各个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有效防止权责主体不明确,职责重叠,各主体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最后,实行政务透明化,加强与外界的沟通,保障公众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知情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各方监督主体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防止公职人员出现权力寻租、行政失范的行为;保证专业监督部门独立行使职权,同时赋予其一定的自主监督权。
1.3规范公务员选拔标准,提升公职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公务员队伍中挑选素质高,能力强,有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的人补充到专业监督队伍中,对专业监督人员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工资福利等,应有独立的管理制度。公职人员自身应拥有较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自觉接受监督,强化公仆意识,同时,加强对专业监督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使其有能力承担起监督的重任。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细则,严格根据考评办法公平公正进行考核。形成实时自动工作监控网络,利用现代技术和网络平台,开发出科学、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公开、透明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
1.4强化全民和全社会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强化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形成全民监督风尚,不给公职人员留有贪污腐败的机会。此外,充分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网络监督系统,保障监督工作信息的相互传递。
2.加强行政监督制约法制建设。
2.1完善行政立法制度,把预防腐败寓于法律之中。推进行政立法制度建设,特别是行政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文件,明确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监督方式、监督职责等,对已有的行政监督制度和法律应及时进行修订与完善,使其具有时效性和可操作性,保障行政监督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2完善行政监督程序。将行政监督行为寓于行政管理的全过程,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确立行政监督标准,明确其监督的主体、对象、方式、内容,逐步完善监督程序的立法工作,保障行政监督的严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六、结语
國外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经验和做法,正在以难以预想的速度在我国政府的行政改革和管理中传播。在强化我国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中引入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反腐倡廉,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国梦尤为重要。因此,政府应该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创造出专属于我国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徐强.《对加大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力度思考》[N].河南:开封日报,2010-08-25.
[2]宋振国.《各国廉政建设比较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5-33.
作者简介:高景莉(1991.02—)女。籍贯:陕西榆林。2015级。硕士。政治与行政学院。公共管理专业。行政管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