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3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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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意义重大,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需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和来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的最高法制体现,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放在首位。现行宪法颁行和实施以来,为了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全国人大先后多次对我国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修正,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得以强化,并紧跟时代前进步伐。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切实保障宪法有效实施,关键是要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包括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建立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
  2.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实现了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上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但我们对这一法律体系的完善还面临诸多问题:从形成过程看,它经历了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演进过程;从贯彻实施看,还存在诸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个别现象,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如何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应该着力实现从注重立法向注重实施宪法和法律,从注重法律制度规范建设向同时注重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建设,从注重经济立法向同时注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立法等一系列转变。
  3.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我们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这对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 完善这一法律体系,必须紧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立场,把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通过完善适应城乡、区域、经济社会等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法律法规,引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通过妥善处理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性问题、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问题以及法律的稳定性等问题,把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和更为有力的法制保障。

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于2011年宣告形成以后,它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尚需要不断完善发展,未来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就是继续加强法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这个法律体系的质量和水平,到2020年全面小康社会建成时,形成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1. 全面总结我国的立法经验
  应当在充分学习和借鉴包括西方立法有益经验在内的世界立法文明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立法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把我们在中央和地方立法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好做法提炼出来、好经验总结出来、好理论概括出来,探索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经验、立法模式和立法理论体系,使我们的立法工作和法律体系构建能够更好地体现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结合,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结合,中国特色和国际化的结合。我认为,60多年新中国立法的主要经验是以下几条:一是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以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二是坚持以经济社会建设为中心,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三是坚持中国国情和特色,学习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四是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高质立法;五是坚持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并重,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六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 进一步加强立法基本理论研究
  立法水平的高低、立法质量的好坏、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否,与立法文化、立法观念、立法理论的状况密切相关。过去我们的立法,大多是采用以经验为主导的“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条修改补充一条”、“先粗后完善”的立法方式,这与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改革开放实践过程是一致或者相似的。这种立法方式使我们用了30多年时间建成了现行法律体系,其作用巨大,功不可没。但由于立法基础薄弱,缺乏充分的立法理论准备和必要的立法经验支撑,现行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强烈诉求相比,与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有法可依的基本要求相比,还存在相当差距。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应当进一步加强我国立法基本理论研究,着力展开对立法哲学、立法政治学、立法社会学、立法经济学以及立法价值理论、立法权理论、立法主体理论、立法关系理论、立法体制理论、立法程序理论、立法技术理论、立法行为理论、立法解释理论、比较立法理论等的深入研究。通过系统深入研究立法基本理论,逐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理论体系,从而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更加科学、更加理性的思想指导和理论支持。   3. 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构建理论和划分方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构建理论和划分方法,基本上是从苏联承袭过来的,其理论上的全民公有制经济特征和政治上的阶级斗争意识形态主导,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制约了我国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和谐 社会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和全面发展。我们应当以中华法系的传统文化精髓和世界法律文化的有益经验作为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文化基础,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系和四个法域作为研究现行法律体系的整体对象,以创新、开放、科学和包容的思维作为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方法原则,以公法、私法、社会法、综合法、国际法等作为划分法律体系的基本范畴,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理论到方法、从形式到内容、从借鉴到超越的全面完善和发展。
  4. 进一步明确法律体系完善的主要标准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社会关系标准,即我国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社会生活关系、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应当消除立法空白,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防止立法万能和过度立法,避免立法事无巨细、立法包打天下。二是道德伦理标准,即国家制定的法律,要求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遵守的法律,要求执政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武装力量实施的法律,应当是符合人民意志、体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良法。同时要防止立法腐败和立法政绩工程,杜绝恶法治国理政。三是立法实效标准,即法律体系中各个门类的法律、各种位阶的法律、各种规范形式的法律,都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通过良法善治,实现立法目的。同时要防止立法成为摆设,避免法律形成虚设。四是法律体系自身完备协调的标准,即各类法律从精神到原则、从形式到内容,从规范到条文,做到相互衔接、彼此协调、浑然一体;法律体系中的法典法与单行法、修改法与原定法、解释法与原定法、下位法与上位法、国际法与国内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地方法与中央法等等,做到上下统一、左右协调、整体和谐。同时应将法律体系中的空白、矛盾、冲突、漏洞、重复和瑕疵等,减少到最低限度。
  5. 制定科学的立法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
  一是配合国家到2050年的战略部署,研究设计我国未来40年左右的立法发展战略,制定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二是结合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阶段性任务,研究制定2010-2020年的立法规划和年度实施办法,实现立法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三是高度重视立法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赋予立法规划必要的法律效力,确保各项立法任务高质量的完成。
  6. 进一步处理好立法涉及的主要关系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离不开民主科学公正的立法工作来保证和实现,这就需要统筹协调处理好立法涉及的以下重要关系: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关系,立法民主与立法效率的关系,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的关系,立法公开与立法参与的关系,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的关系,部门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关系,单行立法与法典化立法的关系,立法形式与法律内容的关系,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的关系,立法发展与经济社会变迁的关系,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的关系。最根本的是,立法工作要研究和把握如何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在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架构下贯彻好、落实好。
  7. 进一步完善立法方式,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一是高度重视立法的质量和实施,建立立法质量评估体系,调整立法方略,实现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二是加强民法、行政法、社会法、经济法等的法典编纂工作,以法典化为主干和先导,带动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三是统筹法律制定与立法解释、立法修改、立法补充、立法废止,建立法律体系自我完善和适时更新的机制,实现立法清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四是充分发挥立法备案审查制度、立法合法性审查制度、立法撤销制度等的作用,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合宪性和合法性的监督审查,从立法体制机制上保证法律体系的动态和谐。五是制定全国统一的立法技术规范手册,设计并推广立法技术软件,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保证法律文本在结构布局、逻辑结构、语言文字、语法语句、标点符号等方面的立法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为什么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1.法治的精义在于宪法之治
  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这一理论主张和治国纲领在当下已取得基本社会共识,而这一共识的取得却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过程。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然而这部被视为“记录了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长期革命斗争而取得的胜利成果”的宪法很快就被束之高阁,人治替代了法治,这不仅导致了领导人个人的悲剧,更使整个国家陷入“无法无天”的动乱与浩劫。即便是国家主席,在遭受批斗时试图以手持宪法文本的方式捍卫其作为一名公民的尊严和基本权利,也得不到半点回响。走出“文革”劫难的人们深刻认识到,没有法制就不可能有国家的长治久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1982年,“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被写入宪法序言,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由此可以说,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执政党对建国之后前30年治国经验与教训的深刻总结使然。
  如果仅仅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局限于实证法体系的理解,亦即宪法是根本法,其他普通法律都依据宪法制定,不得违反宪法。此种理解固然正确,但有失肤浅。宪法共识是最根本的国家共识。在当下中国这样阶层众多、利益多元的社会环境里,人们的观念、见解必然形形色色。如何避免因观念的歧见造成行动的冲突,如何防止因利益的纷争引发彼此的对抗,如何消弭各人自以为是而带来的社会混沌无序,意识形态、宗教信仰、道德、法律无疑都是重要调节手段。但只有通过理性协商、全民讨论并借由一套缜密的立宪程序外化而成的宪法,才能凝聚全民最大的共识,并具有最强的稳定性、权威性。在意识形态极化的年代,人们的思想定于一尊。权力体制的高覆盖强渗透造成“行政吸纳社会”的畸形政治生态,人们的思想和言论空间被极端窄缩。在此种情况下,行政控制、运动式社会动员、口号文件治国成为可依赖的社会管控路径。领袖和其他掌握高权者的决断代替了一切商谈和妥协,专断的意志吞没了共识存在的可能。
  宪法乃一国之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全面的、重大的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是全国人民根本的行为准则,一般法律的制定皆以宪法为依据和基础,宪法表征了执政者执政的合法性。因此,法治的首要之义就是宪法之治,如果治国不依宪,那就等于废弃了立国的根本,背离了最根本的国家共识,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是无从谈起。
  2.依宪治国可以限缩国家权力、增进公民权利
  从特征层面而言,宪法以对国家权力的构造和限制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并增进公民权利为终极追求。国家和公民作为最主要的宪法主体,实行依宪治国对二者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正面效应。
  依宪治国能够制约权力专横防止权力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被历史反复证明过的普适性真理。法治能够规约权力,民主能够让权力谦卑,这亦是政治文明的一条重要规律。作为民主制度产物的宪法能够借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与监督制度、公民言论自由制度、真实的选举制度,来保证权力源于民、属于民、依于民、归于民,从而展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谤;宪法规定的预算决算制度、审计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如能严格恪守,则可以打造一个廉洁政府,防止政府权力无限地扩张;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制度构成政府权力的边界和政府施政的目的,而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则能有效防范公权侵犯公民利益,形塑公平、正义的保护者的高大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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